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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孕被辞退,维权获赔偿

以案说法 2020-01-15 20:32:37 0

公司在得知女职工怀孕的当天将其辞退,女职工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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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怀孕,当天被辞退

樊文文是广东珠海市一家物业公司的职员。2019年2月20日,她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确诊她怀孕了,她因此向主管领导请了一天病假。

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正沉浸在喜悦中的樊文文突然接到人事主管打来的电话,对方通知她:“由于考虑到你的身体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讨论决定,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樊文文十分惊讶,一时不知该如何回应。挂断电话才反应过来,她被公司单方辞退了。

对于突然被“辞退”,樊文文始料未及。第二天她照常去单位上班,打算和人事部门进行沟通,然而公司派了几名保安拦在门口,拒绝她进入工作场所。

无奈,樊文文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樊文文于2月23日向物业公司邮寄了一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记录显示公司签收了这份通知书,但是几天过去了,对方没有给出任何回应。

樊文文的丈夫收入不高,两人的工资加在一起,勉强支付房租和生活开支。失业给她带来不小的打击。更让她难过的是,孩子也没有保住。3月30日,樊文文流产了。

双重打击让樊文文十分沮丧,她失眠,情绪消沉。4月25日,樊文文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告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

法庭上樊文文提出,她是物业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无需站岗、巡逻、外出,怀孕不妨碍日常工作。公司知道她怀孕后,无故解雇她,严重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她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孕期工资损失4784元、未能休产假的工资损失1875元、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9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物业公司则辩解说,双方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非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子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决。未经劳动仲裁就告到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樊文文的起诉。

独立案由,带来新保护

这个案子是否需要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呢?2019年1月之后,涉及平等就业权纠纷的案子是可以直接告到法院的。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在“人格权纠纷”一项新增了一个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该通知施行后,如果认为单位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就能够以此为由告到法院,而无需经劳动仲裁程序。

法官认为,公司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其辞退樊文文是基于合法原因。而且樊文文是办公室职员,日常工作中没有孕妇不适宜从事的劳动,即使有不适宜从事的劳动,也应调岗而不是辞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物业公司在知道樊文文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足以认定物业公司辞退樊文文的原因是其怀孕。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也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对妇女劳动权益的平等保护。平等就业权不仅要体现在招录员工过程中,还应当体现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个案子里,樊文文虽然未在入职时遭受歧视,但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为她怀孕就将其辞退,同样属于歧视性对待,侵犯了樊文文的平等就业权。

不过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考虑到樊文文在被辞退一个多月后自然流产,难以认定流产与公司的辞退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流产,不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2019年11月,法院判令公司向樊文文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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