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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食言,弟弟追回百万房款

以案说法 2019-09-02 14:29:5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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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年过七旬的吴京花有两个子女,姐姐宋芳和弟弟宋明。吴京花的老伴已经过世,她一直跟着儿子居住在上海浦东新区。

2015年初宋明因公致残。由于行动不便,他需要搬到离单位较近的地方居住,母亲只能由宋芳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年底,姐弟俩签订了一份协议,浦东新区那套宋明名下的房产,市场价为250万元,约定以150万元卖给宋芳,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协议上还写明,今后宋明需时常探望母亲,尽力而为担负赡养义务;宋芳将承担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母亲送至养老院,并承担为母亲养老送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宋芳支付了房款,与丈夫搬到浦东新区的房子,和吴京花一起生活。

两年后,吴京花因脑梗、高血压等病入住医院。其间,宋芳不仅没有支付母亲聘请护工的费用,还告诉母亲,打算出院后将其送至养老院,由此引起母亲的不满,母女俩开始争吵。宋芳不得已将母亲接回家中。

吴京花出院没多久,宋芳的丈夫便报警称,吴京花突发精神病,要求警察将其送至精神病院,还声称吴京花动不动就打人或是咬人,他的手指都被咬破了,宋芳也跟警察确认母亲是精神病人。警察见状,叫来宋明进行调解,这时吴京花才说出了实情。

原来,在与宋芳共同生活期间,吴京花与宋芳夫妇经常发生矛盾,并多次争吵。尤其在吴京花出院后,腿脚僵硬,想多练习走路,但宋芳夫妇为了阻止她多走路,甚至拿走她的鞋子。为此,吴京花与宋芳夫妇发生口角,宋芳的丈夫忍不住动了手,吴京花情急之下才咬了女婿。

吴京花提出,与宋芳夫妇的矛盾已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希望和儿子一起生活。宋明表示愿意继续照顾母亲,但同时提出,之前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姐姐一套房产,而且,名为买卖,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如今,宋芳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他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宋芳返还100万元。

宋芳却说,当时宋明自愿降价出售房屋,是因为他着急筹钱置换新房,且母亲不愿搬离长期居住的浦东新区的房子,因此一家人经过商量,由她买下房子供母亲继续居住。所以,双方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赠与关系。

姐弟俩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宋明将姐姐告到浦东新区法院。结果法院判决宋芳返还宋明100万元。宋芳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未履行约定,有权撤销赠与

这个案子有两个争议的焦点:一是宋明是否赠与姐姐100万元,并附赠与条件。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原宋明名下浦东新区的房产,市场价为250万元,宋芳购房时仅支付了150万元。加之,协议中写明,宋芳需承担赡养母亲的主要义务,并支付其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

从交易的价格和约定的内容不难看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宋明将应收取的250万元房款中的100万元赠与姐姐,并附了赠与条件。

第二个焦点是,宋明提出的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宋芳作为吴京花之女及负有合同义务的受赠人,理所应当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宋芳对待母亲,无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精神上的慰藉,都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而她与丈夫的做法,已属于虐待老人。

宋芳与母亲发生矛盾后,没能缓和母女关系,而吴京花愿意搬出浦东新区的房子,并由宋明照料其日常起居,宋芳不可能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所附的条件,因此,宋明有权撤销赠与,要回之前赠与姐姐的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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