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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之争,拒付的亲爹为何胜出

以案说法 2012-03-09 11:32:00 279

案例:
    1988年的秋天,江西省九江市的李铁林和肖茹经人介绍相识,并在第二年登记结婚。可是婚后不久,两人就因为琐事开始争吵,矛盾也越来越深。直到1990年7月,肖茹生下了女儿李萌,紧张的家庭氛围才暂时得到了缓和。
    不过,感情的裂痕并不容易修补。日子就这样一年一年地过去了,李铁林越发觉得婚姻乏味。于是在2010年8月,李铁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浔阳区法院提出离婚。李铁林告诉法官,他和妻子一直性格不合,为了女儿两人才一起生活了多年。如今女儿已经考上大学,他想结束这段婚姻。
    尽管李铁林一再强调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法官考虑到他和妻子结婚多年,还有一个女儿,便没有判离。可是,在2011年10月,李铁林再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这一次,肖茹虽然同意离婚,但提出女儿要和自己一起生活,并代表女儿要求李铁林支付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
    在法庭上肖茹表示,女儿在2010年7月考上了大学,每年需要学费7000元。现在女儿还不能独立生活,请求法院判决李铁林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学费和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
    为了帮女儿争取到这些费用,肖茹还查阅了相关法律。肖茹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过一份指导意见。里面写明了,父母离婚时,如果一方有能力,就要给仍在学校读书的成年子女,支付相应的学费和生活费。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女儿李萌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却属于在校就读且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李铁林作为父亲,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所以,李铁林应该承担女儿读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
    可李铁林并不同意妻子的说法。他认为,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女儿已经成年,并且有劳动能力,所以他不需要支付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
    为了反驳妻子,李铁林还搬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司法解释中写明了,父母离婚时要给“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在学校里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
    李铁林夫妇都拿出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那么,对于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李铁林是否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呢?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对于正在念大学或者已经工作的成年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除非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并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最终,法院判决李铁林和肖茹离婚,李铁林无须支付李萌的学费和生活费。

说法:
    为了打赢离婚官司,李铁林和肖茹查阅了很多法律规定。两人也都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在肖茹看来,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依靠父母的经济支持才能完成学业。她和丈夫离婚,要求李铁林支付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合情合理,可是法院为什么不同意自己的主张呢?
    法官解释说,夫妻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和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就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等。在这个案子里,如果李萌没满18岁,或者没有劳动能力,那么肖茹要求李铁林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就没问题。但事实上,李萌已经成年,她不但有劳动能力还正在接受高等教育。这时父母是否还要抚养她,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而要由父母本人来做决定。
    有人或许还有疑问,肖茹要求李铁林支付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也是有据可循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里,写明了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要支付正在读书的成年子女的相关费用。法院为什么不按指导意见做出判决呢?
    这是因为,指导意见的发布时间是1993年,那时全国还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所以子女读大学的各种费用只能来源于父母,在当时来看这条规定是合理的。但从2000年起,助学贷款在高校已经普遍实行,作为成年人,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等方式完成大学学习。所以,在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便限定了子女在学校里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才能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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