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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落空,叔侄协议算数吗

以案说法 2014-05-13 16:05:00 182

担心老无所养,叔侄签下协议。不料七天后天人永隔,约定的手续没来得及办,想避免的纠纷也一点没减少,还引来了堂姐弟之间的一场官司。

未雨绸缪,叔侄签协议

 一直以来,刘民都有一块心病。自从独生女刘晴远嫁,他就常常为自己和老伴的晚年发愁。

刘民住在辽宁省锦州市,退休前是普通工人。1998年,女儿刘晴喜欢上了一个从广东到东北做生意的小伙子,不顾家人的反对,一定要跟男友去南方。刘民和妻子方艳梅软硬兼施都没能留住女儿。

 刘晴走后,夫妇俩的失落感更加强烈。由于对女儿有埋怨,他们跟刘晴的联系也不多,日子过得很寂寞。

 2009年,方艳梅重病住院,离家十年多的刘晴回到了父母身边。那段时间,刘晴虽然每天在医院照顾母亲,可长久以来的分离已经在彼此心里留下了隔阂,一家人的感情难免有些疏离。

 方艳梅去世后,刘晴曾经提出让刘民跟她去广东。但刘民一方面觉得人生地不熟,生活不习惯,另一方面不知道该怎样跟分开多年的女儿和女婿相处,所以还是决定暂时留在东北。

 不过一个人生活,衣食住行其实都是小事,孤独感才是刘民最难面对的问题。好在侄子刘晓时常到家里探望他,陪他聊天下棋,日子才没那么难熬。2012年底,刘民突发脑血栓,也多亏刘晓和妻子悉心照料,才转危为安。

 刘民生病期间,刘晴请了两个星期假回老家,但父亲病情稳定后,她留下一些钱就走了。刘晴在广东有工作,还有正在上学的孩子,无法长时间离开。而有了这次生病的经历,刘民开始为自己的晚年打算。

 女儿并非没有孝心,可距离那么远,确实很难兼顾。深思熟虑之下,刘民决定与侄子夫妇签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2013年夏天,在居委会的见证下,刘民与刘晓夫妇写下了书面协议,由刘晓夫妇照顾刘民直到终老,刘民则将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小两口。为了约束彼此,他们还特别约定协议经过公证才能生效,而且一式四份,刘民、刘晓、居委会、公证各保存一份。

 因为脑血栓留下了后遗症,刘民行动不是很方便,所以签协议当天,刘晓夫妇就帮叔叔整理了必要的生活用品,把他接到了自己家。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搬家的第七天夜里,刘民就旧病复发去世了。那个时候,遗赠扶养协议还没来得及公证呢。

 刘民去世突然,身后事都由刘晓一手操办,费用也全部是他出的。直到葬礼前一天,刘晴和丈夫才匆匆赶来,算是尽了最后的孝心。也正因为走了这一趟,刘晴才得知父亲与堂弟夫妇签了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风波,堂姐弟对质

 安顿好家里的事,平复了失去亲人的情绪,刘晴找到了刘晓。虽然堂姐一直对自己说谢谢,但刘晓总觉得没有那么简单。而接下来发生的事,也证实了他的预感。

 表达完感激,闲话完家常,刘晴切入主题,要求刘晓把父亲的房子还给她。因为当时刘晓已经整理了刘民的财产,把房产证拿走了。

 刘晴的理由是,虽然有遗赠扶养协议,但父亲签字后七天就去世了,整个协议几乎没有履行,堂弟也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房子不能归他所有。另外,协议中约定经过公证才能生效,但他们尚未办理公证手续,这样一来就更不能按照所谓的协议办事了。

 刘晴会有这样的反应,刘晓并不感到奇怪。当初之所以跟叔叔约定公证,也是为了防止堂姐找后账。而面对刘晴的要求,他给出的回答是:自己把叔叔接回家照顾,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公证与否、时间长短都不能影响协议的效力。  

 因为互不让步又协商不成,刘晴最终把堂弟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让刘晓返还房产。

 法庭上的刘晴始终抓住两个问题不放。一个是协议约定了公证却没有办手续,另一个是刘晓夫妇照顾老人七天就得到一套房子不公平。刘晓则说,签协议、赠房子是叔叔自愿的,叔叔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协议真实又不违反法律,所以合法有效。虽然履行的时间比较短,但责任不在他们夫妇,他们没有任何过错。至于没有公证,那简直就是不可抗力,谁能想到叔叔这么快就去世了呢?

 在堂姐弟争执不休的时候,法院不仅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有了判断。按照一般人的想法,约定了协议公证后生效,自然就应该公证。但是,不公证就一定不生效吗?法院回答:“非也!”

 在法律上,公证从来都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虽然刘民叔侄做出了约定,但只要他们开始履行协议,并且都表示同意和接受,协议自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签字后,刘晓将叔叔接回家,刘民愉快地接受。刘民去世,侄子料理后事。这说明尽管没有公证,但叔侄都尽了相应的责任,用具体明确的行为超越了“公证生效”这个附加条件。不管时间长短,刘晓都已经全面履行了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所以协议成立,应该被遵守。

 不过,刘晓却不能得到房子的全部,刘晴也不是分文没有。但原因不是刘晴说的“扶养七天得一套房显失公平”,而是刘民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刘民名下的房子,其实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方艳梅去世后,刘民和女儿没有分割她的遗产,所以房子有一半依然属于方艳梅,应该由刘晴和刘民平分。也就是说,现在房子有3/4是刘民的,刘晓只能得到这部分。另外的1/4则归刘晴所有,是她从母亲那里继承的遗产。

 而且,就算这份协议像约定的那样经过了公证,刘民也还是不能做主处理原本属于妻子的那一半财产。因为无论如何,刘晴都拥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这是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的。所以法院最后判决房子归刘晓所有,刘晓向刘晴支付6万元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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