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谎称已婚育,谎言识破遭解雇
因为担心就业歧视,求职时谎称已婚已育。两年后,谎言被单位识破并遭到解雇。单位的这种做法有道理吗?
文/ 汤峥鸣
虚报生育状况,换得称心工作
戴琳在杭州读完研究生,就留在当地一家企业从事培训工作。虽说学业和事业都很顺利,但婚后一直没有孩子,成了她和丈夫的一块心病。2012年,戴琳的丈夫被公司调往上海分部当主管,戴琳也决定辞职到上海发展。
但对于40岁的戴琳来说,要想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不容易。一连数周,她投出的十多份简历大多石沉大海。就在戴琳对找工作彻底失望时,一则招聘广告让她再次看到了希望。发布广告的是一家知名外语培训学校,急聘全职雅思英语老师,年龄要求35岁左右,英语专业研究生,有一定教学经验。这让英语专业毕业,又曾当过培训老师的戴琳十分欣喜。简历投出后没多久,戴琳就收到了面试通知。
面试当天,工作人员拿出一张应聘申请表,要求填写个人资料以及过往的工作经历。戴琳接过表格仔细填写,但写到婚育状况一栏时,她犹豫了。
“这是不是公司的一种暗示?”在总结了之前的几次应聘经历后,戴琳将失败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归结为大龄未育。为了避免再次失去工作机会,戴琳在婚育状况一栏填写了“已婚已育”。之后的面试环节很顺利,戴琳如愿收到了录用通知。
意外怀孕,突遭辞退
报到那天,培训学校与戴琳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她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为了和之前的填写一致,戴琳只得在家属信息栏中编了女儿的信息。
戴琳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领导认可。可是,2014年2月戴琳意外怀孕。“要不要向领导汇报怀孕的事情?如果说了,之前的谎言岂不露陷?”戴琳陷入了矛盾之中。
眼看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戴琳只好将实情告诉了主管。主管吃惊之余,让戴琳主动辞职。不久,戴琳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对此,戴琳无法接受。戴琳生下孩子后,将培训学校告到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戴琳说,女职工是否生育,有权不告知单位,单位要求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个人婚育情况带有用工歧视,违背了劳动法。
“戴琳从事的是教师岗位,诚信尤为重要,虚报已育的个人信息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庭审时,学校不承认有用工歧视,戴琳竞聘的岗位也与生育无关。学校还说,戴琳入职时填写和签收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均要求提供真实的信息。根据劳动合同和企业奖惩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雇。
2015年8月,法院审理后认为,戴琳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戴琳现在处于产假期,对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生育状况是否属于告知的范围呢?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解释说,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指,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而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于个人隐私。
如果劳动者违反告知义务,尤其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欺诈,是指劳动者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在这个案子里,单位已明确表示戴琳是否生育与录用无关,她的做法就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单位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虚报生育状况都是不诚信的做法,不应该提倡也要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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