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婚姻协议,能成为定心丸吗?
妻子自从当了全职太太,常常陷入焦虑。为了消除妻子的顾虑,丈夫提议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当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有关财产的约定还有效吗?
文/李悠
全职太太没有安全感
北京男孩崔玉强上大学时,与同班同学朱子涵相恋。毕业后崔玉强进入一家银行工作,收入颇丰。而老家在河北的朱子涵为了爱情,也留在北京,成为一家食品公司的业务员。
朱子涵的家境不富裕,而且负担比较重,因此两人的交往遭到崔玉强母亲孙梅的反对。2008年7月,由于朱子涵意外怀孕,孙梅才勉强同意两人的婚事,但奉子成婚让孙梅对朱子涵有了成见。
朱子涵有先兆流产的征兆,办完简单的婚礼,她就辞职在家安胎,此时的崔玉强已经成为公司的中层。
2009年5月,朱子涵生下女儿。孙梅重男轻女,对孙女的出生表现得非常冷淡,很少过来探望。没有老人的帮忙,崔玉强又经常出差,朱子涵觉得心力交瘁。
几个月后,朱子涵参加同学聚会,发现昔日里并不起眼的同学事业发展得都很顺利,而自己的丈夫虽然钱赚得不少,但她却过得并不快乐。
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好意提醒朱子涵:“像你这样甘心在家当全职太太的,将来丈夫一旦有了外遇,当心鸡飞蛋打!”听了她的话,朱子涵开始恐慌起来。
聚会之后,朱子涵就陷入了焦虑,尤其是在崔玉强外出晚归时,总是不自觉地起疑心,她的焦虑也影响到崔玉强的心情。
为了抚平妻子的担忧,崔玉强与妻子签订了一份保卫婚姻协议:朱子涵作为全职太太,对家庭的付出很多,崔玉强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离婚,两人的全部婚后财产都归朱子涵所有。崔玉强名下的两套房产,虽然是崔玉强的婚前财产,也归朱子涵所有。有了这份协议,朱子涵就像吃了颗定心丸,她将这份协议小心翼翼地保存起来。
无效协议终成空
转眼五年过去了,崔玉强和朱子涵的感情还算稳定。如果不是曾茗的出现,或许崔玉强的婚姻还可以维系。
曾茗是崔玉强的助理,两人在工作中日久生情。崔玉强被发现出轨后,曾有悔改之意,但朱子涵坚持离婚。2015年10月朱子涵来到密云区法院,以崔玉强对婚姻不忠为由要求离婚,孩子归她抚养,崔玉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朱子涵还提出,之前签订的那份保卫婚姻协议已经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要求按照协议将所有财产都判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崔玉强承认出轨,同意离婚,也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但不同意按照协议分割财产。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崔玉强婚前的两套房产,因没有完成赠与,仍属于崔玉强的个人财产,而两人在婚后所得的共有财产,由于崔玉强是过错方,判决崔玉强少分,朱子涵分得大部分财产。
那么,朱子涵提出按照协议内容分割财产,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法官解释说,如果夫妻双方想对各自及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是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这是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崔玉强夫妇签订的保卫婚姻协议有一条假设内容,“崔玉强不能提出离婚。如果离婚……”。就是这句话,影响了协议的效力,因为它限制了婚姻自由。法律规定,婚姻是自由的,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婚内财产协议中如果有这样的条款,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法官建议,为了在婚姻发生变故时获得更多的利益,可以未雨绸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但协议不能限制婚姻自由,而是直接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这样才能获得更有效的保护。
另外,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夫妻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例如,“崔玉强名下的两套房产,虽然是崔玉强的婚前财产,也归朱子涵所有”,这样的约定就是对崔玉强婚前财产的一种处分,其实也是一种赠与。对于赠与,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涉及到房屋和汽车等财产,需要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崔玉强虽然在协议中同意将婚前两套房送给朱子涵,但因为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崔玉强事后反悔,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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