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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断“重大误解”

以案说法 2012-11-02 15:35:00 127

徐勇和胡世俊是一对交情不错的朋友。有一天,胡世俊的另一个熟人刘宏找到他,想向他借2万元。胡世俊手头恰恰也缺钱,他灵机一动,把刘宏领到了徐勇面前,牵线让刘宏向徐勇借钱。
    徐勇与刘宏素不相识,不太放心借钱给他,但抹不开老友胡世俊的情面,便答应借给刘宏2万元。为保险起见,他要胡世俊做个担保。胡世俊同意“出任”担保人,同时自己也就手向徐勇借了1万元现金。三人分别写下了借条和担保字据,约定这两笔借款都应于两个月后归还。
    转眼还款期限到了,让徐勇郁闷的是,胡世俊和刘宏不仅都没有按时还钱,刘宏还联系不上了。徐勇没办法,只好先去胡世俊家里找他要账。
    不巧胡世俊不在家,他父亲老胡听徐勇讲了情况,检验过借条,当场替儿子还了1万元。但老胡也提出一个要求,让徐勇在还款收据上注明:还钱之后,徐勇和胡世俊再无纠纷,所负各种责任也一笔勾销。
    徐勇觉得,既然老胡替儿子把欠款还清了,自己与胡世俊之间当然不再有纠纷,便没多想,痛快地在收据上签了字。
    此后,刘宏一直不见踪影,徐勇只得再次去找胡世俊,向他讨要“担保”的2万元。没想到,胡世俊拿出了徐勇亲笔签字的还款收据,声称,父亲替他归还所欠1万元时,徐勇已明确表示两人再无纠纷,这等于解除了他的担保责任。
    徐勇非常气愤,签字时自己想的是,和胡世俊在借款一事上已经两清,何曾答应免除他作为担保人的责任?无奈之下,徐勇将胡世俊告到北京密云县法院,期待通过法律帮自己讨个公道。但他心里并不自信,“再无纠纷,所负各种责任也一笔勾销”,那是自己白纸黑字认可的,法官能相信这不是他的本意吗?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胡世俊提交的证据材料,因徐勇存在重大误解,不能证明已解除了胡世俊的担保责任,判决他给付徐勇2万元。
    借款人和担保人本来有着不同的责任,一码归一码,徐勇在收据上签字时,考虑的只是老胡已替儿子归还了欠款,未能及时联想到,胡世俊除了是欠债者,还是另一笔债务的担保人。
    只因收回了1万元欠款,就勾销对方2万元的担保责任,这显然有悖人之常情。法院判定徐勇签字时存在重大误解,指的就是,徐勇仓促间无暇对收据文字细加推敲,因此在他看来,“再无纠纷”针对的仅是胡世俊那笔个人债务,与胡世俊当担保人一事不相干。
    法官对这宗三角账目巧加剖解,不仅秉持了法律的公正,还显示出生活的智慧。
    有句俏皮话说:别给朋友借钱,否则会既丢了钱财也丢了朋友。
    话说得刻薄了些,不过类似的教训确实不罕见。通常人们不会找陌生人开口借钱,即使想借也较难如愿,因为私人间的借贷,钱能否收回缺乏可靠保证,万一碰上恶意赖账者来个一躲了之,即使你拿着借条,找不到对方也一筹莫展。
    正因如此,私人借款主要发生在朋友甚或亲人之间。相互间的稳定关系,以及借款方的财产状况和人品、信誉等,对于出借一方,都是赖以参考的“无形担保”。
    如果出借款项的人与借贷一方关系不那么亲密,一般就需要有担保人居间提供还款保障。在这个案子中,徐勇和找他借钱的刘宏素不相识,是通过胡世俊引荐,他出以对朋友的信任才同意借的。徐勇提出让胡世俊当担保人,是明智的做法。按法律规定,“担保人”对其所担保的欠款,承担与借款人等同的法律责任。一旦实际的借款人违反还款约定,因故还不上钱或是玩人间蒸发逃债,只要债主转而向担保人追索这笔借款,法院百分之百会给以支持。
    担保人或许觉得冤:钱没落我腰包,凭什么让我还?
    但从情理上说,没有你出面担保,这笔款子债主很可能根本不会出借,讨债无门的事亦不至于发生。从法理上说,担保的意义就是,你承诺替自己的担保对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一旦欠债者无力或拒绝还钱,债主的损失当然应该由你补偿。
从这一点上,担保人和“抵押物”有类似之处,抵押贷款届时还不上钱,抵押物就被用来顶账。同理,只要把自己弄成担保人,就把替人还债的风险扛在了自己身上。担保须谨慎,没有十成把握,最好别轻率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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