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不是挡箭牌
以案说法
2013-03-28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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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商家常常许诺各种优惠吸引人们购买商品,可是到兑现优惠时,有些商家会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借口,让人们实际享受不了多少优惠。上海的莫琼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但她没有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而是走上法庭讨回了应得的优惠。
2011年5月,正在四处看房的莫琼收到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寄来的广告资料。广告介绍了即将开始出售的一个楼盘,还邀请莫琼参加名为幸福家园的优惠活动。按照活动规则,莫琼如果能顺利完成几项任务,就能获得价值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
莫琼对这个楼盘比较感兴趣,就耐着性子完成了活动要求的任务,并向开发商提交了自己的资料。一周之后,莫琼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4万元购房抵用券。正面印有楼盘的宣传广告和莫琼的身份信息,背面有使用说明,包括:不能兑现;仅限本人使用;在付款前出示;本次活动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过了两个月,楼盘正式出售,又在报纸上发布了广告,宣传开盘惊喜活动,开盘当日签约的客户享受总价减4万元的优惠。莫琼恰好看到了这则广告,心想自己已经有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如果能获得开盘签约优惠,总共能节省8万元。于是,到了开盘那天,她一大早就到了销售中心,选中了一套房子,当天就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付款的时候,莫琼拿出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要求再免去4万元房款。谁知开发商却指着抵用券背后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告诉莫琼,抵用券不能和其他优惠同时享受。如果选择使用抵用券,就不能享受开盘签约的优惠,反之,她要享受开盘签约的优惠,就不能使用抵用券。
总而言之,莫琼不管选择哪种优惠,都只能享受到4万元的优惠。因为她很想买到这套房子,虽然心有不甘,但也没再提抵用券的事,只享受了开盘签约的优惠,少付了4万元。房子买到手之后,莫琼觉得开发商一句话让她辛苦参加活动获得的抵用券成了废纸,“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说法并不合理。2012年6月,莫琼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把开发商告到了上海嘉定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按抵用券的价值退还4万元房款。
开发商认为,抵用券和开盘签约减4万元的活动,都是为了促销进行的优惠,莫琼不能享受双重优惠,只能在两者中选择一种。莫琼选择了开盘惊喜活动,并已经支付了房款,现在不能反悔,更不能要求再享受抵用券的优惠。然而,法院认为,虽然活动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但抵用券属于幸福家园优惠活动,开盘签约减4万元属于开盘惊喜活动,这是两项不同的活动,莫琼可以享受双重优惠,最终判决开发商按抵用券的价值退还4万元。
说法
“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这句话,被很多开发商视为兑现优惠时的挡箭牌,可以减少给消费者的优惠。为什么在莫琼这里失灵了?法官解释说,虽然很多商家都在开展优惠活动时控制“解释权”,但也不能随意解释,而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莫琼参加开发商组织的幸福家园优惠活动,获得了4万元的购房抵用券,在抵用券的背面写有“本次活动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的解释权仅限幸福家园优惠活动,而不涉及其他活动。这个解释权,只能解释活动中的事项,不能解释本次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也不能解释本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关系。
到了开盘的时候,莫琼又参加了开盘惊喜活动。开发商认为两个活动都属于促销优惠,但在莫琼看来却是不同的。当开发商和消费者对同一件事的理解不同时,法院一般会照顾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并采用莫琼的观点。因此,这两个活动不能混为一谈。
开发商以仅限于一个幸福家园活动的解释权,来说明幸福家园和开盘惊喜两个活动的优惠不能同时享受,超越了应有的范围,是无效的。因此,莫琼有权要求同时获得两个活动的优惠,在开盘签约减4万元的基础上,要求开发商按抵用券的价值返还4万元购房款。
当然,如果开发商在抵用券中注明“本次活动的优惠不能和其他活动的优惠同时享有”,莫琼就只能在两个活动中二选一。法官提示说,消费者参加优惠活动遇到商家控制“解释权”的情况,不要轻易被商家说服,注意商家的解释权范围,就可以争取到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