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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结婚更有保障!揭开藏在民法典中的爱情密码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文/本刊记者 闫实
法律帮助 2021-01-05 16:03:49

恋爱时的转账赠与,分手能要回吗?准备步入婚姻,有必要签一份婚前协议吗?结婚登记前,如果隐瞒自身疾病,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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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给婚姻多了一份法律保障

她在上海市妇联与上海市女律师协会组织的2020巾帼律师民法典宣讲行动中,贴近百姓的视角以案述“典”;她在知名家事法律服务公号“幸福家法”“拾典倒计时”栏目中,讲述民法典给生活带来的影响;从业多年,她坚持写办案手记,用真实案例提醒女性朋友,爱情中忘记法律会存在哪些风险……她就是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家事法律服务公号“幸福家法”的主编桂芳芳。


“人们结婚前要准备婚礼、拍摄婚纱照、准备嫁妆,又有多少人在婚前做过法律方面的准备呢?”2020年11月,记者采访时,桂芳芳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在桂芳芳看来,宣讲民法典是一个好的契机,通过解读民法典中的规定,找出藏在法律条文中的爱情密码,可以让恋爱和婚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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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芳芳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礼止步,赠与有说法

       相识那天,阳光正好,去英国旅游的珊珊与在那里留学的王超一见钟情。珊珊回国后,两人继续网聊并确立恋爱关系。异地情侣,常常通过微信转账来秀恩爱。珊珊时常收到王超的微信红包,感觉到男友对自己的爱意。

        一年后,王超完成学业,如约回到上海,打算和珊珊结婚。然而,这段跨国恋却没有经受住现实考验,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两人分手了。随后,王超要求珊珊归还转账红包,并告到法院,称这些钱是借给珊珊的。

       收到法院传票,珊珊感到很气愤。恋爱期间她和王超一直是相互表达心意的,比如王超发给她红包,她也会精心挑选一些礼物给男友。可珊珊没想到,分手后王超竟然将这些红包说成了借款。

       于是,珊珊向桂芳芳律师求助。桂芳芳告诉珊珊,王超分6次向其转账13145.21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而双方当时也是恋爱关系,除非王超手里握有明确的借条为依据,否则这些钱属于赠与,是不能要回的。

       桂芳芳解释说,《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知,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

        那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恋爱期间哪些赠与不予返还呢?一般来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比如1314、520,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比如生日、情人节,一般会被认定是一方对恋人的赠与,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要回的。

       此外,恋爱中,情侣间日常吃喝玩乐的消费支出,互相赠送的礼物,比如,男生送给女生服装、化妆品、首饰、包包,女生送给男生球鞋、手表、数码产品,就法律关系而言,属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是用于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的支出,也是不能要回的。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661条同时规定了“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彩礼,如果没有结婚则可以要求予以返还的。彩礼与一般赠与不同,该赠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


婚前协议,为爱优雅转身


         一对即将步入婚姻的青年男女,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吗?

      “桂律师,我想离婚了。”不久前,桂芳芳接到一条陌生的短信,从内容来看,对方似乎是老朋友。见面后才发现,原来是几年前签订婚前协议的施杨。

       与施杨第一次见面是在2015年,当时施杨的母亲找到桂芳芳,提出想要儿子和未来儿媳签订一份婚前协议。施杨的父亲是一个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有近百套海内外房产。施杨是其唯一的儿子,婚前已陆续从父母那里获得了部分企业股权和房产,以后会更多。而施杨的女友然然是一名幼儿园老师,家境普通。

       家境差距悬殊,如果不签署婚前协议,那么婚后不管是施杨接受赠与还是继承所得的财产,都有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变,怎么办呢?

       最初,施杨反对签订婚前协议,认为这样做会影响他和然然的感情。桂芳芳询问施杨:“然然对你家生意有什么想法吗?“当然没有。”施杨肯定地回答。“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就会有。”接着桂芳芳讲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及股权对股东的约束和限制,股权分散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施杨思考再三,同意签署婚前协议。也正是这份婚前协议,让施杨在面临婚姻变故时,多了几分从容。

        结婚后,施杨和然然在生活琐事上把所有的热情都消耗殆尽了,施杨决定离婚。但女方一开始避而不见,后来提管辖权异议,又申请延期开庭。最后,然然以分割夫妻财产为名,索要1800万元。对于婚前协议,然然闭口不谈。

       当法官问及是否存在婚前协议时,然然才不得不妥协。在法院调解下,施杨一次性给付然然200万元经济补偿,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正是由于这份婚前协议,在这场婚变中,没有历时久远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巨额财产的流失,没有公司股价和经营的动荡。施杨以最低的成本解决了离婚纠纷。

       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2020年最受关注的十大婚姻法律问题中,婚前协议的关注度高居榜单前列。很多条件普通的家庭,父母会花一辈子的积蓄给儿子买一套婚房。如果没有签订相关的婚前协议,可能会产生房屋所有权或份额争议,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纠纷以及婚后出卖房屋所得的售房款与共同财产混同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每一对即将走入婚姻的青年男女,了解婚前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很有必要。民法典对婚前协议的效力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其中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此之前,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签订主体认定为“夫妻”,而签订婚前协议的男女双方从法律上而言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依据,民法典将“夫妻”改为“男女双方”,无疑是将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涵盖在内。

       相较于婚姻法,民法典的规定为婚前协议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婚前协议,就是把婚后未知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一纸婚前协议,虽不能确保婚姻一生美满,但至少可以让你在婚姻发生变故时从容离场。


 告知疾病,保障婚姻自主


      “我患有一种精神疾病,在结婚前,应不应该告诉对方?”对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人来说,婚前会面临这样的拷问。事实上,这不仅是个道德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

       桂芳芳曾遇到这样一对恋人,刘峰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在婚姻登记前告诉了女友范琳。然而范琳并不介意,愿意与其厮守终身,与刘峰登记结婚。但范琳的父母却不理解女儿的选择,他们以刘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告到法院,而法院判决刘峰和范琳婚姻无效。因为依照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则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结婚的一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还应如实告知对方。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的这一变化,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疾人的结婚权利。”桂芳芳说。

       民法典明确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初衷良善,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疾人的结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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