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赠房产,怎能出尔反尔?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之恒
法律帮助
2013-08-28 13:59:00
山东烟台的张晓刚与孙明芳1996年登记结婚。第二年,他们的女儿张丽出生了。张晓刚在一家进出口公司工作,为了业务东奔西走。孙明芳在一家事业单位供职,工作比较悠闲。但自从有了女儿,收拾家务、照顾孩子的事,就落在孙明芳一人身上。时间一长,夫妻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张晓刚做事认真、踏实,几年后,就升职为公司副总,主抓上海分公司业务,长期留守上海。对于夫妻而言,很多时候距离产生的不是美,而是疏远和无奈。自女儿上学之后,夫妻之间的争吵就不断升级。
2009年5月,张晓刚提出了离婚。起初,孙明芳并不同意,但张晓刚心意已决,任何挽回的努力都无济于事,最终她还是决定放手,两人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孙明芳抚养,张晓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考虑到女儿今后的生活,孙明芳提出他们婚后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归女儿所有。张晓刚也为了弥补对女儿的亏欠,很快就答应了孙明芳的请求,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尽管已经离婚,但考虑到女儿太小,为了避免对孩子的伤害,张晓刚和孙明芳商量后决定离婚不离家,在女儿面前仍扮演“夫妻”角色。直到2011年5月,孙明芳与张晓刚协商后,才带女儿从原来的家中搬出,另行租房居住。
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的房子归女儿所有,但房子一直也没过户到女儿张丽的名下。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孙明芳多次提出,要求张晓刚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女儿名下,张晓刚起初也表示同意,但后来,张晓刚从孙明芳的朋友口中打探出,孙明芳想把房子卖掉,带女儿到其他城市生活。为此,张晓刚拒绝过户,并且不止一次地跟孙明芳表示要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张晓刚出尔反尔,无奈之下,孙明芳以张丽监护人的身份将张晓刚告到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要求张晓刚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孙明芳认为,当初张晓刚是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而且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是她与张晓刚离婚的条件,否则她是不会同意离婚的。如今,张晓刚反悔违反了当初的约定,因此要求张晓刚履行承诺,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
庭审中,张晓刚却说,自己之前的确承诺要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但法律规定,赠与人在将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自己虽然有过承诺,但并没有将房子过户到张丽名下。此外,一年前,自己与孙明芳另行达成协议,孙明芳外出租房居住,张丽由孙明芳抚养,也随同搬出房屋,张丽对房屋并没有实际占有,因此自己有权利撤销赠与。
张晓刚的说法似乎也有道理,那么最终的结果会是怎样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将自己的财产送出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张晓刚与孙明芳把房子送给女儿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需要特殊对待。这个赠与是两人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出的处理。既然两人当初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张晓刚现在是不能随意反悔变更或撤销的。而且,张晓刚的赠与行为有一定目的性,他是为了解除与孙明芳的婚姻关系才同意赠与房产的。换句话说,签订离婚协议时,孙明芳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做出了某些让步,才达成了此协议,因此该协议一经签字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依据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的其他内容都已履行的情况下,张晓刚再提出反悔,法律是不允许的。2012年底,芝罘区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张丽所有,张晓刚需协助孙明芳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后,张晓刚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烟台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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