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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本刊法律帮助小组
法律帮助 2013-08-30 10:16:00

 
抚养费中包括对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吗?
为了离婚的事,我和丈夫争吵了很久。对于离婚,我们都没有意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离婚。我们之间分歧最大的就是女儿的抚养。我是母亲,女儿还未满周岁,带着女儿生活责无旁贷。丈夫知道争不过我,同意让女儿跟我。丈夫表示,他愿意每月支付3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这个数字与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我提出至少要2000元,同时摆出了理由:女儿出生后,我为了更好地照顾她,辞去工作成了全职妈妈。离婚后我无法马上找到工作,他不仅得抚养女儿,还得对我进行补偿,我们母女每个月的生活费加起来,2000元绝对不算多。丈夫不同意,我们谈不拢,最后很可能要上法院解决。我如果坚持要求丈夫在抚养费中给我一定的补偿,法院会支持吗?
                                                            乐春风
乐春风朋友: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同样如此。但抚养费指的是有抚养义务的人给予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也就是说,抚养费是给你女儿的生活费,其中不能包含你的生活费用。
不过,你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丈夫在离婚时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要求多分一些财产,这是于法有据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之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而且,在实际审判中,也会在分财产时适当照顾抚养孩子的一方。你为了照顾女儿辞去工作,离婚时女儿尚不满周岁,再就业难度较大,离婚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可能收入有限。因此,你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丈夫给予经济帮助,或是向法院请求多分一些财产,都是可以的。
此外,子女的抚养费,是参照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的。如果你认为300元的抚养费过低的话,可以向法院要求提高抚养费。
 
离婚时房子未分割,10年后能否取得所有权?
 
我和朱晓2003年离婚,当时约定,我俩婚后花10万元买的一套福利房由我带着5岁的女儿一起居住,他另找住处。离婚后,我和女儿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他先是租房,后来又买了房子。由于在离婚时,我们还没取得这套福利房的产权证,所以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归他还是归我,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我带着女儿一住就住到了现在。前不久,我得知他偷偷地到房管局办理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把房子登记到他自己名下。虽然房子仍然由我和女儿居住,但朱晓的行为让我感到了危机。他偷偷办理房产证,房子从法律上讲,会不会就属于他了?如果他要把我和女儿赶出房子,我该怎么办?离婚时并没有分割这套房子,如今过去10年了,我还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吗?
                                                          陈玥
陈玥朋友:
    你们婚后花10万元购买单位福利房,这套房子是你和朱晓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不过,离婚后再分财产也是法律允许的。你和朱晓离婚时,仅处分了房子的居住权,并没有处分所有权,因此,10年间这套房子仍为你和朱晓共有。
现在,朱晓暗渡陈仓,瞒着你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这并不能改变房子属于你和他共有的属性。如今,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套房子。由于当年离婚协议约定,这套房子由你带着女儿居住,而且离婚后你和女儿一直生活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依据照顾抚养孩子一方的原则,法院会认为房产由你居住为宜,只是你需要给朱晓相应的补偿款。拿到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后,你就可以到房管局办理手续,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
 
我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我按时支付抚养费,他也遵守约定,对我探望儿子予以协助。今年6月,我被单位派往法国工作一年,在异国他乡,格外思念亲人,尤其是儿子。我委托父母替我去看看儿子,哪料曾广却让我母亲吃了闭门羹。曾广说自己也很无奈,因为自己爸妈不想见以前的亲家。我打电话和曾广理论,他急了,说按照法律规定,外公外婆对孩子本来就没有探望权。
我是母亲,有法律上的探望权。我想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我的探望权,这个办法行得通吗?父母拿着我的委托书探望孩子,曾广有权拒绝吗?
                                                           何菁
何菁朋友:
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父母受主客观原因限制,无法行使探望权时,是否可以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法律上也是空白。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基于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望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你的委托,并不能使你父母取得代为行使探望权的权利,要探望儿子,最好的办法还是与前夫协商,你可以和孩子视频通话,也可以请求前夫带孩子到你父母处见面。
 
婚前协议约定家庭开支,离婚时能否要求丈夫补偿?
我和丈夫是网上结识的,相识不久便闪电结婚。因为是网恋,又是闪婚,彼此之间多少有点心存戒备。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结婚之前我俩达成共识,婚后实行AA制,家庭开支也是一人分担一半。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了字之后,才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之后,现实生活给了我很大打击,丈夫没工作,也不出去找工作,整天就在家里上上网,玩玩牌,几乎没有任何收入。所谓的家庭开支各自分担一半,成了一句空话。我靠着婚前的积蓄和婚后的收入,支撑着两个人的家庭生活。几年过去了,我对不思进取的丈夫彻底死了心,下定决心到法院和他离婚。请问:婚前协议约定家庭开支,离婚时我能要求丈夫补偿吗?
                                                          徐莉
徐莉朋友: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你和丈夫书面约定婚后实行AA制,开支五五分成,这是你们自愿达成的,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你和他都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协议,结婚之后,你和丈夫应当一人分担一半的家庭开支,但事实上,所有的开支基本都是你支付,多支付的部分,你有权在离婚时要求丈夫按照婚前财产协议补偿给你。当然,这里还有个前提,就是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你得算清楚,还得举出票据等相应证据向法院证明。算不清的,以及没有证据证明的那部分支出,你丈夫如果不认账,法院是无法支持你的。
审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金俊银  图/姜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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