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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离职工资可翻倍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罗小茜
法律帮助 2012-03-08 21:43:00

案例:

2010年7月,厦门女孩刘萱大学毕业。三个月后,她在一家照明公司找到了一份行政助理的工作。第一天上班,刘萱以为公司会和自己签劳动合同,但领导却说只有过了试用期才能签。

尽管在试用期内没签合同,刘萱仍表现得很积极,很多工作她都抢着去做。一个月后,领导对刘萱的表现比较满意,决定聘用她为正式的员工。

可到了转正那天,公司依旧没有和刘萱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而是给了她一份公司规章,让她在上面签名。负责人事的同事说,规章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里面写明了她的底薪和离职条件。

细心的刘萱看了上面的内容,发现有一些条款很不合理,例如“员工需要无条件配合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等。刘萱希望公司删除这些不合理的条款之后,自己再签名。可同事说,每一个新来的员工都要签这份简易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不能办理转正的手续。

无奈之下,刘萱在公司规章上签了名,好在规章上写的工资待遇和她预期的一样。原本刘萱想踏踏实实在这家公司里上班,可在2011年春节期间,她参加了一次高中同学聚会。遇到了当律师的同学张青。刘萱向张青咨询,如果公司不和员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张青则告诉她,在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是不能要求赔偿的。不过员工在离职时,如果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月但没满一年,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每月双倍的工资。而如果工作时间超过了一年,员工离职时就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011年4月初,刘萱经过考虑向公司辞了职。然而,在结算薪水时她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刘萱认为,自己在公司里工作了5个月,可公司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5个月的双倍工资,可公司领导却拒绝了她的要求。于是,刘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很快仲裁委支持了刘萱的请求。

然而,拿到仲裁结果通知书后,刘萱并没有得到双倍的工资,而是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照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刘萱告到了海沧区法院。

在法庭上,照明公司认为,公司规章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上面不但写明了刘萱的底薪和离职条件,还有刘萱的签名和公司的盖章。所以等于公司和刘萱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刘萱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见对方拿出了公司规章,刘萱则说,公司规章里有很多霸王条款,即使她在上面签了名,规章也不能看做是劳动合同。

 公司的规章可以看成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吗?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照明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里缺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而且公司规章当中还有“员工需要无条件配合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等霸王条款。因此,在2011年7月,法院判决公司提供的规章不是简易版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刘萱的双倍工资。

说法:

接到法院的判决后,照明公司还是有些不理解,公司规章里已经约定了刘萱的工资待遇,也约定了她的离职条件。而刘萱和公司也分别在上面签名和盖章,为什么规章就不能看作是劳动合同呢?

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解释说,劳动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不同,它的内容除了双方的约定外,还要包含一些必需的条款。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里除了要写明工资待遇和离职条件,还要写明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担任职务和社会保险的福利。而在照明公司提供的规章里,并没有写清这些必需的条款。所以,即使刘萱在公司规章上签了名,也不等于她签了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在公司规章里,完善了劳动合同的必需条款,规章是否就可以看做是劳动合同呢?法官表示,即使规章里面写全了条款,它也不能看做是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都是协调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利益,不过它们还是有区别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司制定规章只有遇到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才交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所以并不是每位员工都认可全部的规章条款。而劳动合同却不一样,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里面的所有条款都是要经过本人同意的。另外,规章制度针对的是公司里的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针对的则是个体员工。最重要的一点是,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大于公司规章。也就是说,当公司规章规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发生矛盾时,法院会优先承认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内容。

目前,的确有些不正规的公司,为逃避责任,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是让员工在规章上签字,这种做法其实是混淆了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法官提醒,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在离职时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

合同 离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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