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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闯关,意外受伤谁负责?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王翠
法律帮助 2013-12-04 12:32:00

案例:
成都的邹霞和家人很喜欢看当地电视台的闯关节目。这个节目看久了,邹霞也想参与其中,体验一下闯关的娱乐和刺激。2011年8月,邹霞来到电视台报名,和组织方签订了协议。
组织方给邹霞讲解场地情况,声称场地100%安全,说所有的障碍都是用安全材料制成,各个关卡都加装了保护设施,让她写下了一份免除组织者责任的声明:“认同赛道的安全性,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出现伤亡,不向组织者提出任何索赔。”
到了录制节目的日子,邹霞如期来到了闯关节目现场。比赛很快就开始了,伴随着烘托气氛的音乐,邹霞快速前行,克服了摇晃的跑道,翻过了光滑的障碍墙,瞅准时间一跳,抓住了吊环荡到对面的关卡,松手一跳落到对面的圆台。她在落地时脚一扭就跌倒了,也不知道撞倒了什么,当时就觉得右腿疼痛不已,不得不中止比赛。
组织者立即把邹霞送到医院。经过诊断,医生发现邹霞右腿的侧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相应部位的神经和肌肉都有损伤。治疗过程很顺利,但这场意外影响了邹霞的工作,回家后休养了近半年。
邹霞觉得自己会意外受伤,证明场地并不安全,组织者应该为此负责。2013年3月,她把组织者告到了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元。
组织者认为,邹霞报名参加时就做出了免除组织者责任声明,希望法院驳回她的要求。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组织者为了增加闯关的难度,更换了关卡使用的地垫,把硬地垫换成软海绵,降低了安全系数,违背了组织者保护参加者人身安全的责任要求。
审理期间,邹霞进行了司法鉴定,这次意外造成她十级伤残。2013年10月,成都青羊区法院认为,闯关节目的参加者是普通人,属于群众性活动,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免责条款无效,最终判决组织者赔偿邹霞17万元。
 
说法:
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程文认为,邹霞做出了免除组织者责任的声明,组织者就不需要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属于群众性活动。群众性活动,针对的是普通人,参加的人数又多,法律对组织者在安全保障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法律也规定,造成别人身体损害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就算邹霞是自愿做出声明,也是无效的。
在这个案件中,组织者把关卡的地垫更换为软海绵。一般情况下,硬一些的地垫能更好地吸收人落地时产生的冲击能量,缓解落地对身体造成的损害。组织者承担着安全保障的责任,更换的地垫反而降低了安全性,显然也有过错。因此,邹霞受伤后,组织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说,现在很多电视台都有闯关节目,有一定娱乐性和趣味性,但同时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在闯关过程中存在人身受到伤害的可能。参加者发生意外后,组织者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参加者最好量力而行,或者要求组织者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自己更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