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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受损难索赔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郭昕婕 韩影
法律帮助 2014-05-13 16:21:00

女儿在父亲去世后收拾遗物,意外发现父亲的手机里有几条短信,指责自己是第三者。想到父亲离世前受过这样的“刺激”,就来到法院为自己讨回清白。她的想法能实现吗?

收拾遗物,发现侮辱短信

2012年,张玲刚满25岁,父亲就被诊断出癌症晚期。短短几个月,她一下子成熟了起来,既要跑前跑后地陪父亲看病治疗,还要时不时鼓励抚慰父亲,希望一家人齐心协力克服病魔。然而,她的努力并没有创造奇迹,父亲还是在年底去世了。

 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张玲帮着母亲收拾父亲的遗物。收拾父亲的手机时,几条短信让张玲吃惊不已。

 父亲去世前一个多月收到了三条短信,内容是说张玲当第三者勾引别人的丈夫,破坏了别人的婚姻,让老人家管教好自己的女儿。父亲当然没有相信这些话,回复对方说,自己了解和相信女儿,女儿是个正派的人,不会做出这种事,并告诫对方不要乱讲话。

 这件事,父亲从未对张玲提起。她感觉到父亲对自己的维护和关爱,眼泪一下子就流了出来。她细心地发现,父亲收到短信时,正受着病痛的折磨,这样的短信无疑给了父亲不小的“刺激”,她禁不住怒火中烧,究竟是谁中伤自己还骚扰父亲呢?

 张玲拨打了发送短信的电话号码,很快就确认对方是同事的前妻周丽英,于是她恍然大悟。其实,周丽英指责她是第三者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只是她没有想到,周丽英竟然会骚扰自己的父亲。

 周丽英的前夫董锐,和张玲是同事,比张玲早几年进公司。张玲进入公司后,主管让董锐带她熟悉工作和业务,两人的关系比较好。2012年3月,董锐和周丽英闹离婚,每天都愁眉不展,张玲发现后,自然询问是怎么回事,了解情况后经常开导董锐。

 董锐频繁和张玲联系,倾诉内心的苦闷,引起了周丽英的误会。周丽英认为是张玲插足自己的婚姻,才让董锐提出离婚。为此,周丽英还闹到了公司,影响很不好。无奈之下,董锐提出了辞职,离开了公司。

 此后,张玲刻意和董锐保持距离,再加上父亲病重住院,她无暇顾及别的事情,再没有和董锐联系。直到父亲去世,她恢复了正常的工作,才从别人口中得知,董锐已经和周丽英离婚了。

 周丽英和董锐离婚,跟张玲没有一点关系,周丽英却认定张玲是第三者,这让张玲觉得很委屈。周丽英把侮辱短信发给张玲父亲的行为,也让张玲无法接受。周丽英认为自己发送的短信并没有侮辱张玲,更没有骚扰老人的意思,随后就再也不理睬张玲。

轻易删除短信,举证遭遇难题

 周丽英的态度让张玲既无奈又气愤,她第二天就来到派出所报警,认为自己受到了周丽英的侮辱。在派出所,她详细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让警方查看了父亲和周丽英的短信往来,警方做了简单的笔录,提醒她回去注意保留证据。

 回到家后,张玲觉得翻看短信太麻烦,就拍下了手机短信的照片,并打印了出来。然后,她妥善收好了打印出来的图片,随手删掉了短信。在她看来,用图片做证据,比翻看短信更直观,使用起来也要简单省事。

 几个月后,警方告诉张玲,按照法律的规定,周丽英对她的侮辱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算侮辱罪,警方无法提交检察院立案。不过,张玲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名誉受到伤害为由,要求周丽英赔偿。

 2013年5月,张玲带着保留好的图片证据以及报警记录,来到泉州鲤城区法院,以周丽英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她登报道歉,并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根据她提交的图片,短信中出现了“不要脸”、“第三者”等侮辱性字眼。让她没有想到的是,法院收到图片证据后,又要求她提交原件——手机短信。

 原来,在审理案件时,通过拍照留下的图片虽然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却不能单独使用,必须要和原件进行比对,确认无误没有修改后才能使用。张玲随意删除了短信,毁掉了原件,她提交的图片难以发挥证明的作用。

 无奈之下,张玲去通讯公司调取父亲的短信记录,可通讯公司出具的材料只能证明周丽英发送了三条短信,无法显示出具体内容。

 周丽英没有出庭,她委托了律师帮她打官司。律师提出,周丽英发送的短信出于一时气愤,内容是她对离婚原因的推测,不算是侮辱。更何况,周丽英只把短信发给了张玲的父亲,内容仅限于两人知晓,根本没有损害张玲的名誉。

 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玲状告周丽英侵犯名誉权,提供的证据却无法支持她,只得承受败诉的结局。2013年11月,鲤城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玲的要求。

名誉受损有标准,面向公众是前提

 张玲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很快就上诉到泉州市中院。遗憾的是,几个月后,泉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为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也许在很多人看来,张玲败在随意删除短信,导致证据不足上面,可在法官看来,即使张玲提供了短信原件,也未必能赢得官司。

 名誉权是指人们保持和拥有良好名誉的权利。侵犯名誉的方式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在这个案件里,张玲称周丽英发送的短信中,语言具有侮辱性,但她无法提供原始短信,提供的短信图片只能作为参考,不足以发挥证据的作用。

 退一步讲,张玲能提供原始短信,证明周丽英确实发送了侮辱性短信,要认定构成名誉侵权也比较困难。这是因为,周丽英有损害张玲名誉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张玲的名誉一定受到了损害,还需要满足侮辱性内容在公众中扩散传播,降低了公众对张玲的评价。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侵犯名誉“必须是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从目前的情况看,只有张玲的父亲收到了周丽英的短信,而且回应表示不相信周丽英的话,始终认为张玲是个正派的女孩。周丽英的短信,没有发给更多的人,也没有在公众中扩散传播,并未损害张玲的名誉。

 法官认为,张玲欠缺法律意识,随意删除了短信原件,承担了不利的后果。尽管她认为父亲收到短信给父女俩都造成了伤害,但只凭她父亲一个人,没有形成公众,名誉受损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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