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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指南4则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本刊法律帮助小组
法律帮助 2014-05-15 15:23:00

作 答/本刊法律帮助小组 审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金俊银

离婚后生子,前夫能不支付医疗费吗?

我和闫强结婚后,日子过得差强人意。当时我有孕在身,可闫强却一点不体谅,我为此伤透了心,对他失望到了极点,也对婚姻彻底死了心。所以我主动提出离婚,并很快与闫强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本打算离婚后就把孩子打掉,但最终还是没舍得。如今,孩子快一岁了,所有费用都由我一个人负担。本来也不想麻烦他,可孩子9个月大的时候生了一场病,花了2万元的医疗费,让我的经济状况变得十分拮据。为了孩子,我找到前夫,要求他支付一半的医疗费,并负担孩子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岂料,前夫却来跟我抢孩子的抚养权,说除非孩子归他抚养,否则不会支付一分钱的费用。孩子的抚养权我绝不会放弃,但医疗费和抚养费我还想要他负担。我能如愿以偿吗?

宋晓

宋晓朋友:

离婚后生子,孩子归谁抚养,这是第一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因此,只要你坚持,闫强想来争孩子的抚养权,几乎没有可能。

 离婚后本来要打掉的孩子出生了,孩子的父亲应不应负担抚养费,这是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情理上其实也没有争议。孩子已经出生,闫强是孩子的生父,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从孩子的角度来讲,他有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从伦理的角度来讲,闫强也该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除非合法的送养,否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总之,离婚后生子,不管孩子的父亲愿不愿意,都得为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埋单。你可以要求闫强分担孩子的医疗费并支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数额,你们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交由法院判决即可。

结婚两年就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我和黄宇经人介绍相恋并结婚,随后生了儿子。有了孩子,平添了许多事,但双方的父母都脱不开身,经济方面又不允许我们请保姆。考虑再三,我辞掉了收入不高的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可日子却过得不如意,我认为自己付出了许多,他却一点儿都不体谅我的辛苦,回家后就躺在沙发上看电视,家务活也不做,还不肯带孩子,为这事,我们争吵不断。吵来吵去,嫌隙生了,感情也淡了,我忍无可忍便提出离婚。黄宇的意思是,离婚可以,但离之前要把账算清,结婚时给了我家5万元彩礼,必须返还。他是给过5万元彩礼,可我跟他结婚,一起生活了两年,为了孩子还辞去了工作,这不算是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牺牲吗?然而,黄宇依然不依不饶。请问:这彩礼需要返还吗?

谭敏

谭敏朋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恋人分手或夫妻离婚时,有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和黄宇结婚两年,还生了一个儿子,不在前两种情形之内,黄宇请求返还彩礼若要得到法律支持,必须是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生育后辞职在家,而黄宇继续工作,一个人的收入都能养家糊口,离婚后应当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而且,你们结婚两年,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经济困难,离婚后他更不可能困难。黄宇虽然不依不饶,可他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根本不用理会他。你需要考虑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你为了家庭辞去工作,是不是会导致你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是,那么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你有权请求黄宇给予经济帮助。

口头约定了变更抚养费的标准,能否再反悔?

我和武飞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后因感情不和离了婚。离婚协议约定,当时两岁的女儿跟随我生活,武飞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由他直接存入我的银行卡中。离婚后不久,女儿就近上了小区内一个幼儿园,每个月学费要1500元,再加上奶粉钱、生活费、医药费等,一年花在女儿身上的钱,将近3万元。武飞每月仅支付700元,肯定不够,于是我找到他商量,双方口头约定抚养费每月增加到1200元,他同意后每月还是转账到我的银行卡。这样过了3年,武飞突然找到我,说这3年多付了1.8万元抚养费,要我归还。从700元增加到1200元,是协商后他同意的,虽然没有变更离婚协议,可有口头约定,而且他也实际履行了,怎么能要求返还呢?这些钱都花在了女儿身上,我应该返还吗?

庞雪

庞雪朋友:

离婚后,父母依然要履行抚养义务,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至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不过,抚养费的多少,在出现特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增加或减少。你和前夫经过协商,将抚养费从700元增加到1200元,那么,前夫就应该按1200元的标准执行,对他而言,不存在多付的问题,要求返还,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此外,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原则上是不能少付,可以多付。即便你和前夫之间没有增加抚养费的约定,而武飞却按1200元每月的标准给付,只要这1200元用在了孩子身上,也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现在要做的,是及时把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把前夫每月负担1200元抚养费书面化,判令前夫继续执行每月1200元的标准。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债务由一方偿还?

朋友王磊因生意周转不灵,向我借了100万元。借钱的时候,王磊和他的妻子刘翠都在场。不过,借条是王磊一个人出具的,写明一年内还清,并以他们的一套住房作抵押。一年后,因王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我找其讨要时,才得知王磊离了婚。根据他们的离婚协议,两人唯一的房子归刘翠,所有债务由王磊偿还。如今,王磊说他生意失败,根本没有偿还能力,而找到刘翠,她则以离婚协议为挡箭牌,拒绝偿还。我了解到,那套房子已被刘翠变卖,我怀疑他们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可是他们的确离了婚,并且离婚协议还约定债务由王磊一个人承担。我想要追回100万元,却苦无良策。请问:离婚协议能否约定债务由一方偿还?

宋雨

宋雨朋友:

王磊和刘翠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角度来讲,不存在假离婚的问题。至于他们是不是真逃债,不看他们有没有逃债意愿,而在于他们能不能达到逃债结果。离婚时,自然要对财产及债务作出分割,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一方偿还,法律并没有禁止,是可以的,但这样的约定能不能达到逃债的结果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该协议只对离异双方有效,并不能作用于其他人。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已有财产约定的,并且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该约定的除外。在王磊和刘翠均拒绝还款的情况下,你不妨直接将二人告上法庭,只要刘翠不能证明该债务为王磊的个人债务,她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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