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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未必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陈晨
法律帮助 2015-05-04 18:50:00

五一三中院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2015劳动争议年度观察,通报了案件的审判观察情况和汇总分析。在三中院发布的一系列裁判观点中,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三中院相关发言人指出,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信息,对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对方提供相应信息。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竞争激烈、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一些劳动者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或提供应聘信息时,会有意或无意提供一些虚假信息。上述行为虽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但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的无效。

三中院认为,只有当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与劳动合同或应聘岗位直接相关、对用人单位作出是否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效力的瑕疵。

那么,哪些虚假信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哪些虚假信息又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呢?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三中院法官周荆。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周荆:这要看是否直接影响单位对岗位的要求。比如说,一位劳动者他在就业时虚构自己是名牌大学毕业生,其实他毕业于普通大学。但是,他入职之后一直能很好的胜任工作,绩效考核均达标。后来单位用工调整,以其在应聘时不诚信为由提出劳动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劳动者应聘时的做法并没有影响到单位对岗位的要求,他能够胜任工作,不宜认定其存在欺诈。

记者:如果劳动者隐瞒个人婚姻状况呢?

周荆:入职登记表上反映的信息,要和个人工作岗位相适应,这是我们考察的最主要方面。如果已婚、未婚和工作岗位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那么是否隐瞒,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来我们的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孕期的保护,就应该是充分的。如果婚育问题并不必然和该岗位产生联系,单位不应该以婚育问题作为择业的条件,当然,更不能就业歧视。

记者:劳动者入职登记表的何种信息上存在欺诈,可以视为合同无效?

周荆:因为欺诈行为导致不能胜任岗位的,可以认定。比如,单位本来要招一个财务总监,要求有5年的相关管理经验。但是应聘者伪造了任职经历,导致根本无法胜任财物总监这个职位。那么,合同成立的根本前提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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