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推出劳动争议审理新举措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一年度劳动争议年度观察,通报了案件的审判观察情况和汇总分析,其中,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多项新举措和审判观点,对劳动者起到提示作用。
2014年,三中院推出二审民商事案件快审机制。通过灵活传唤送达、强化询问程序、优化审判流程等方式,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为劳动者开辟了维权“绿色通道”,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急需实现权益的情况,三中院在二审快审机制的基础上,要求此类案件原则上在7天内完成传唤、送达、询问等程序。同时,为便利劳动者参加诉讼,开通了便民通道,灵活安排庭审时间,全年共计推出晚间法庭、假日法庭200余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诉讼。为全面彻底化解纠纷,积极探索形成以司法为主干、以仲裁组织、社团组织等为辅助的纠纷解决体系,建立调执同步化解劳争纠纷的解决机制,提高了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效率。
劳动者维权新提示
三中院同时公布了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多项审判观点,对劳动者亦起到了提示作用。
提示一: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表、荣誉证书、入职登记表、工资支付记录,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提示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拒绝。
提示三: 一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并未提出异议为由,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即使劳动者未提异议,也不能免除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提示四: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对其擅自调岗降薪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调岗调薪要求,并要求单位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工资。
提示五: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六:“工资中包括保险费”的约定,并不能免除单位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有些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中包括单位应当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再额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实工资中已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并不免除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