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探亲假,小心丢工作
探亲假和带薪年假有所不同,前者是为了让劳动者和远方的家人团聚,后者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自身的休息,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文/汤峥鸣
以探亲之名出国旅游
接到法院判决的那一刻,公司高管宋东愣住了。他没想到,因为请了探亲假外出游玩,竟然丢掉了工作,而且无法索要经济补偿。
宋东原本是北京一家外企中国总部的部门经理。2007年7月,他被企业派往上海分公司。从那时起,宋东便远离家人,一个人在上海工作。到了2012年分公司的业务步入正轨,宋东曾向上级主管提出调回北京,可主管以分公司离不开他为由婉拒了。不但如此,公司又与宋东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并约定宋东仍在分公司工作,每月收入5万元,享有公司高管级别的假期福利,其中包括每年一次,每次10天的探亲假。
2014年7月,宋东向上级主管提出休探亲假的申请,时间从7月28日至8月4日。考虑到宋东久未和北京的家人团聚,上级主管批准了。然而,休假期间,宋东并没有回北京探亲,而是去了意大利和好友相聚。在意大利,宋东和好友一起去阿尔卑斯山、威尼斯等地摄影,度过了愉快的假期。
可是当他从意大利返回上海,人事经理却找他进行了谈话。人事经理认为,宋东谎称探亲,实际上却出国旅游,欺骗了公司。宋东出国即非工作指派,也没有提前请假,因此那段时间算是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无故旷工5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那天,宋东和人事经理的谈话不欢而散。随后,人事经理向宋东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通知函上写明,宋东无故旷工,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10月停发工资。
接到通知函后,宋东申请了劳动仲裁。他认为,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公司提前解约是违法的,宋东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14年10月至劳动合同期满的工资总计20万元。仲裁机构审理后,支持了宋东的请求。
探亲假,专为家人团聚而设
宋东没想到,公司不服仲裁结果。2015年6月,公司将宋东告到上海黄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宋东承认利用探亲假去了意大利探望朋友,但他仍辩解说,探亲假是公司给他的福利待遇,不应局限于回家探亲。宋东还告诉法官,在赴意大利之前,他曾到公司人事部门申请开具在职证明,这说明公司人事部门已经默认了他去意大利休假。
公司不认同宋东的这种说法。公司表示,宋东的探亲假是由他的上级主管批准的,而出国的在职证明由人事部门出具。且出具在职证明在先,宋东申请探亲假在后,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时,不知道宋东是利用探亲假去意大利。
员工利用探亲假出国旅游算不算旷工?公司解雇宋东是否合法?
法官审理后认为,探亲假与带薪年假不同。带薪年假是为了保证员工享有休息的权利,员工有权决定带薪年假的具体安排。但探亲假则是为解决在异地工作的员工与家人长期两地分居的探亲问题,这种假期应专用于异地工作的员工与父母、配偶团聚。宋东有权享受探亲假,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乱用探亲假。
如果宋东需要在工作时间赴境外旅游,完全可以向公司申请带薪年假或请事假。但他在未向公司申请也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去境外旅游,属于无正当理由缺勤,构成旷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及旷工天数,公司有理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5年11月,法院做出判决,公司与宋东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驳回了宋东的请求。
解读探亲假
1981年国务院公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设立了探亲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员工探亲假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