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给儿子,养老成难题
如今,父母将房子赠与子女后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但没能换得子女的理解和感激,甚至有时会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文/本刊记者 王艺潼
一道防盗门,阻断居住权
尹寒梅的儿子赵赫为了和宋媛结婚,让母亲将名下仅有的一处房子过户给他,赵赫还向母亲保证永不卖房。不希望影响他们新婚生活的尹寒梅,办理过户后就搬到了女儿家居住。
可是,赵赫结婚后的第五个年头,他和宋媛没有与尹寒梅商量,就将房子卖了。随后,夫妻俩又花费39万元另买了一处房子,登记在宋媛名下。尹寒梅得知后找到赵赫与宋媛,二人承诺尹寒梅对这处房子享有永久居住权,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让尹寒梅没想到的是,居住权“永久”了,儿子媳妇的婚姻却没永久。2010年3月,赵赫与宋媛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二人约定房子归宋媛所有,并进行了公证。尹寒梅找到儿子,质问他为何擅自将房子给宋媛,赵赫却应付了事。
没多久,尹寒梅的女儿生了第二个孩子,家里地方拥挤,只能让母亲搬出去住。可儿媳成了前儿媳,尹寒梅要到她的房子里居住,宋媛当然不同意。尹寒梅没有钥匙,也没法住进去,就将宋媛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居住权。2013年8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尹寒梅的请求。
尹寒梅和宋媛达成协议,约定宋媛将一个面积仅有8平米的小房间给尹寒梅居住,不提供任何设施,包括水电气、卫生间、厨房、客厅。为了防止尹寒梅使用房子里的设施,宋媛想了个办法,她在客厅里装了个防盗门,把小房间和客厅、卫生间、厨房彻底隔离起来。
由于无法居住,尹寒梅只能一直在外租房。无奈之下,她再次将宋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宋媛排除妨碍,允许自己使用公共区域,并赔偿在外租房的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媛对于尹寒梅不提供任何设施的约定,妨碍了尹寒梅的居住权,是无效的。2015年5月,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判决尹寒梅可以使用房屋的公共区域,宋媛要将防盗门去除,并赔偿尹寒梅2万元。宋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请求。
赠房需谨慎,发生纠纷风险大
如今,父母将房子赠与子女后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但没能换得子女的理解和感激,甚至有时会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子,为了让儿子给自己养老,冯丽把唯一的房产赠与了儿子刘东。过户后的第三年,冯丽被查出心脏病和高血压,她希望儿子能回来照顾她,但儿子以各种借口拒绝,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冯丽就想把房子要回来,于是前来咨询。我只好告诉她,房产已经赠与,并且办理了过户,无法再要回来了,只能打官司争取赡养费。
所以,父母在赠房之前,要充分预估自己以后的生活能否得到保障。如果所赠与的房产是自己的唯一住房,不建议给子女。因为一旦赠与,子女又不履行赡养义务,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如果非要赠与,赠房前,父母可以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房子的赠与是附带条件的,如果子女不履行协议的约定,父母则有权撤销赠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所以,即使父母不将房子赠与子女,子女对父母也是有赡养义务的,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打官司要求其履行。
像这个案子里的尹寒梅,其实不用直接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因为即使赵赫要求办理过户,尹寒梅也可以采取房产证加名的办法,约定各自所拥有的房产份额。这样她与赵赫对于房子来说,就形成了按份共有的所有权,没有她的同意,赵赫是不能擅自出卖房子的。
父母因一时情感上的信赖,将房子赠与子女,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一旦子女“变脸”,父母为了保障自己今后的生活,很有可能与子女对簿公堂。打官司难免耗时耗力,也会伤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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