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担保,妻子差点受牵连
碍于面子,丈夫为朋友的借款提供担保,哪料朋友却不讲信用,逾期不还。作为担保人,丈夫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妻子会因此受到牵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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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莫特
碍于面子,替好友担保
朱强和杜萍是一对夫妻。2014年9月的一天,赵文给朱强打电话,约他到茶馆喝茶聊天。朱强来到指定的地方,赵文早已在茶馆里坐定,同坐的还有一名男子。“朱强,这位是田总。”赵文把同坐男子介绍给朱强认识。
这位被为田总的叫田正军,是赵文的大专同学。又一番交谈,赵文说出了他的真正意思。
“朱强,我最近遇到困难,要借点资金周转,几万就行。”赵文开口借钱,让朱强十分为难。赵文似乎早料到朱强的反应,还没等朱强开口,话锋一转说道:“不需要你出钱,只要提供担保。”
“就是签个字,钱只借半年,半年内我肯定还,不会连累老同学的。”见朱强有些犹豫,赵文赶紧说道。
只是签个字,应该不会有很大的风险。朱强碍于情面,点头同意。
“因生意周转,今借到田正军叁万元整,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偿还,月利率15‰。”赵文写好借条,并签下名字,随后把借条递到朱强面前,朱强思索了一下,在借条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3万元虽然不多,可万一赵文不能按时还款,他怎么向妻子交待?想来想去,朱强决定先不把这件事情告诉妻子。
好友不还钱,妻子受牵连
半年过去了,朱强找到赵文,询问还钱一事,结果却是坏消息。赵文生意亏了,借的钱可能还不了了。
借钱人是赵文,赵文首当其冲,没过多久,债权人登门要账。最终,田正军又给赵文宽限了两个月。
之后,赵文也的确想了些办法,然而收效甚微,两个月过去了,3万元还是还不上。于是,田正军便把矛头对准担保人,可是朱强根本没有那么多钱替赵文还款。
没多久,田正军便将赵文夫妻、朱强夫妻告上湖南望城区法院。田正军认为,赵文向其借款3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并由朱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赵文没有偿还。借款发生在赵文婚内,担保也发生在朱强婚内,因此该笔债务属于赵文夫妻的共同债务,由此产生的担保之债也属于朱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赵文夫妇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朱强夫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担保无利益,妻子不用担责
2015年10月,当杜萍得知夫妻两人都被告到法院时,担保的事再也隐瞒不住了。面对妻子的质问,朱强只得将原委一一道来。杜萍气不打一处来,“你自己惹的事你自己解决”,抛下这句话,甩门而去。
在杜萍看来,朱强瞒着她擅自担保,与她毫无关系。此外,在担保中,朱强没有从赵文那里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经济利益,就不存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费,因此她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官认为,赵文从田正军处借钱3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无论赵文的生意是否赚钱,不管其妻子是否知情,这笔借款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朱强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与田正军形成保证合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朱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田正军既可以要求赵文夫妇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朱强偿还债务。
朱强与杜萍是夫妻,杜萍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夫妻之间互享家事代理权,家庭日常事务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就可以替对方做主,一方的行为代表夫妻共同行为。但家事代理,只限于日常事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尤其是债务数额较大的时候,家事代理权是不能随意适用的。
这个案子里,杜萍由于不知情,朱强为赵文作担保,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此外,在婚内,一方因个人所欠下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强所欠担保之债,正如杜萍所说,没有收益,是无偿的,显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属个人债务,与杜萍无关。
2015年12月,法院判决赵文夫妇偿还田正军3万元及相应利息,朱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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