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芈月传》官司,看大IP法律保护

法律帮助 2016-05-09 14:47:00

 

84cebc219216bff33bae24439867182e_size416_w580_h327.jpg

备受关注的电视剧《芈月传》早已播完,同名小说也已经出版发行。然而,直到2016年4月18日,《芈月传》电视剧制片方和小说作者蒋胜男的官司才落下了帷幕。

文/本刊记者 白俊霞

电视剧未播,小说发行被叫停

蒋胜男在网络上连载《芈月传》的时候,制作了电视剧《甄嬛传》的花儿影视公司找到了她,表示很欣赏她的作品,希望能改编成电视剧。这对蒋胜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经过磋商,她和花儿影视公司达成了协议,暂停网络连载,专心进行剧本创作。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花儿影视公司聘请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剧本著作权归花儿影视公司,她享有编剧署名权并能获得稿酬。这份合同只是参与剧本创作,并转让了剧本的著作权,不影响蒋胜男继续以作家身份,自由出版发行小说。

《芈月传》要拍成电视剧的消息一传开,就有几家出版公司和蒋胜男进行接洽,表示想出版同名小说。对于蒋胜男来说,既有电视剧又有小说,无疑会丰富她的创作成果。然而,花儿影视公司却提出,如果小说早于电视剧出现,可能会有其他影视公司“山寨”其中的情节,影响电视剧将来播出时的效果。

这个说法听起来有一定道理,蒋胜男就同意了,并写进了协议里,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出版发行原创小说。电视剧开拍后不久,就有人在网上推出了同题材的小说。于是,蒋胜男询问花儿影视公司什么时候能出版小说。

几次沟通之后,蒋胜男得到花儿影视公司的许可,对方同意小说最早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不过,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电视剧的播出时间最终定在11月,同名小说却在6月开始出版发行。

花儿影视公司要求蒋胜男推迟小说发行,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最终走上了法庭。2015年11月24日,朝阳区法院做出了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她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这里负责审理原来应该提交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

情况有变化,一审判决被撤销

2016年4月18日上午10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七法庭对蒋胜男的上诉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蒋胜男和花儿影视公司的一系列协议中,明确约定在电视剧版《芈月传》播出前蒋胜男不得出版发行同名小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电视剧观众的流失。

一审做出判决前,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胜男的小说已经处于出版阶段,是明显的违约行为,花儿影视公司的要求并无不妥。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出版发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一审判决后的6天,也就是11月30日,《芈月传》电视剧在各大电视台播出。按照协议约定,蒋胜男可以出版发行小说,不需要执行法院做出的判决。在法官看来,判决的可执行性直接影响着判决的权威性,因此不能维持原判,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

不得不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肯定了一审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又让最终结果更符合实际。蒋胜男出版发行小说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她当时提起上诉毫无必要。然而,当前文化产业流行“大IP”,小说在前还是电视剧在前,对于蒋胜男和花儿影视公司来说,都意味着巨大的利益。谁在前,谁就是大IP的源头。

解读大IP:

大IP是文化产业的运营方式,IP是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意思是知识产权。

大IP指的是围绕一个核心知识产权,通过影视、游戏、动画、音乐、综艺节目、广告等多种方式,在最大范围内取得收益。

大IP围绕的核心知识产权,可以来自小说,也可以来自剧本。不难看出,蒋胜男的小说在前,她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电视剧在前,花儿影视公司则是最大的受益者。当然,对于喜欢《芈月传》的人来说,小说和电视剧各有千秋,双方达成双赢是最好的结果。

 

律师解析

记住关键词,保护著作权

赵俊杰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多数文化作品,都是在小说出版后再改编影视剧、游戏等其他产品的,不存在谁先谁后的纷争。那么,在签订转让、改编等合同的时候,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呢?本刊记者采访了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俊杰律师。他认为,签订相关合同时务必注意一些关键性法律术语,理解和掌握这些词的含义和用法,才能避免权益的流失。

关键词1:署名权

署名权指的是在作品上注明创作者的名字,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也是权利归属的证明。有些人会认为署名不过是写上名字,没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可随着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很多作品是集体创作,如何署名、作者的名字排序等都会影响收益。因此,作者把小说改编成影视剧等其他文化产品时,可以根据自己付出的劳动,明确约定署名冠以原作者、原创编剧或总编剧等头衔,也能约定在第一位、第二位或其他位次呈现。

关键词2: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就是人们俗称的授权,作者允许影视公司或文化开发公司,以原著为基础,进行多种形式的改编、演绎再创作等。许可使用的内容非常广,也是作者的主要经济收益来源。约定使用许可时,最好加上两个限制。一是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把相关权益转让给他人,防止权益被滥用;二是约定许可使用的年限,如果作者对许可使用的结果不满意,就可以在到期后选择更好的公司。

关键词3:衍生品

对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这是一个晦涩难懂的概念,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权益。简而言之,衍生品指的是基于原著演化而生的具体产品,比如说迪士尼的卡通玩具,就是最常见的衍生品。作者虽然可能不参与衍生品的设计、制作等活动,但同样可以分享衍生品的收益,一般约定按百分比提取。

赵律师提醒说,知识产权法律纷繁复杂,围绕这些关键词设置各种条件、时间限制等,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作者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要注意和网络传播相关的权益,必要的时候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全面理解相关约定的含义和后果。

 

相关链接

你知道什么是版权经纪人吗?

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特别是根据原著小说进行大IP运营的趋势下,一种职业走进人们的视野:版权经纪人。在欧美国家,作家拥有经纪人非常普遍,最早可以追溯到1875年亚历山大·帕特森·瓦特创建的文学经纪公司。

和演员的经纪人相似,作家的经纪人可以帮助作家选择合适的出版公司,在签订转让、改编作品等著作权相关协议时,帮作家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为作家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还可以全方位的进行大IP运营,甚至把作家推向全世界。比如说加西亚·马尔克斯,他的作品能够享誉全球,就离不开女经纪人卡门·巴尔塞斯的运作。

在我国,图书出版机构、影视机构中处理版权业务的人员,以前经常被归入编辑职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中,增加了版权专业人员这一新职业,标志着我国的版权经纪人进入职业化阶段。

职业分类大典中,版权专业人员指的是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工作任务包括:进行作品登记、版权合同备案、质权登记及作品保管;进行版权咨询、法律服务;指导版权交易和交易代理业务;指导版权贸易业务。

芈月传 大IP 著作权
关键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