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能否为婚姻上保险?
为保证夫妻之间的感情忠诚,山东日照的杨燕和胡军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谁做出违背婚姻、不忠于对方的事情,就要给对方一笔巨额的经济赔偿费。然而,一份“忠诚协议”真的能保住夫妻之间的感情吗?
杨燕和胡军,都是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俩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初,杨燕就发现胡军对婚姻并不忠诚,虽然结了婚,但他与初恋女友仍有来往。杨燕因此对胡军产生猜疑和不满,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2010年夏季的一天,胡军接到一位中学同学的电话,邀请他参加同学聚会,胡军欣然前往。然而,参加完聚会回到家中,杨燕却在胡军的衬衣上发现了女人的长发。想到丈夫的初恋女友也去参加了这次聚会,杨燕的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当晚两人便大吵了一架。之后夫妻俩虽然和好如初,但杨燕总觉得不踏实。在朋友的建议下,她想到与丈夫签订一份“婚内忠诚协议”,以保证丈夫对自己的感情不会变。经过沟通,胡军认为这对于杨燕也是一种承诺,便同意了。双方约定:“夫妻俩要相互信任,如果胡军不忠诚于杨燕,不管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胡军都要赔偿杨燕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杨燕心里踏实了不少,她觉得有了这份“忠诚协议”,自己的感情也就多了一份保障。可事实并没有如她所愿。
同年10月,杨燕无意中发现了丈夫和一个女网友的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看出,丈夫和女网友已经多次见面,并发生过不正当关系。这个发现让杨燕惊呆了,她一直认为丈夫也就是和初恋女友关系暧昧,没想到他竟背着自己和陌生女网友去开房,丈夫的行为让杨燕气愤不已。
见妻子已经知道了自己的所作所为,胡军苦苦哀求,请求杨燕再给他一次机会。最终杨燕还是原谅了胡军。她认为,既然丈夫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就应该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于是,在杨燕的要求下,胡军写下了一份保证书。在保证书中,胡军承认自己和女网友发生过一夜情,在感情上背叛了妻子,并保证以后再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谁料,胡军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没过多久,杨燕就获知,胡军又和其他女性有了不正当的关系。这次,杨燕什么也没有说,拿出了那份“忠诚协议”,要求胡军依照当初的约定支付赔偿金。胡军铁青着脸大吼道:“你把那份协议当成救命稻草了吗?你以为一张随便签下的协议,就能捆住我,捆住这段婚姻吗?这份协议根本就不能当真,你休想让我赔偿!”胡军的态度是杨燕所预料到的,可让杨燕没想到的是,还没等她去法院起诉离婚,胡军竟先去法院提出了离婚。
在法庭上,杨燕同意离婚,但要求胡军按照“忠诚协议”上的约定赔偿,因为这份协议是她与胡军自愿签订的,如今胡军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当时的协议,因此他应该依照约定支付100万元。听了杨燕的说法,胡军反驳说,“忠诚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这是对人的感情的约定,是对情感自由的限制,所以“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那么,法院到底会不会支持这份“忠诚协议”呢?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只是规定对家庭财产可以进行约定,而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没有规定可以进行约定,所以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2012年2月10日,日照市开发区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决,同意双方离婚,但对“忠诚协议”的内容不予支持。
丈夫出轨,妻子却没能按“忠诚协议”拿到相应的赔偿,对这个结果,可能有些人会不太明白。为此,案子的主审法官解释说,虽然《婚姻法》里有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是倡导性的规定,并且现行法律只规定夫妻对家庭财产可以进行约定,对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却没有规定可以进行约定。因此,目前“忠诚协议”还是不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达到保证夫妻情感的目的。但法院不支持“忠诚协议”并不代表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妻子就不能获得赔偿。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过错赔偿。对于像杨燕这样的受伤妻子,法院也会考虑到胡军有过错,给妻子造成了伤害,在离婚分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