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容易反悔难,违背诚信自担责
案例:
在房子卖出去之后,如果房价继续上涨,有些人会感叹卖“亏”了,甚至想解除原来的合同,把房子卖个更好的价钱。江苏徐州睢宁县的杨旺成就想出了一个解除合同的办法。然而,他的办法不仅没有实现目的,还为此多花了不少钱。
2005年,杨旺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当时的房价很便宜,付了首付后,只需要按揭贷款8万元。两年之后,房价上涨了不少,杨旺成刚好也想换个大房子,就把这套房子卖给了沙倩。
此时,杨旺成还有6万元贷款没有偿还。考虑到变更贷款手续比较麻烦,沙倩和杨旺成在合同中约定,暂时不变更贷款手续,由沙倩以杨旺成的名义按时偿还贷款。除去贷款的6万元,沙倩把剩余的房款一次性给了杨旺成。两人还约定,等沙倩把剩余的贷款还完,再进行房屋过户。
谁知,合同签订之后,房价越来越高。到了2011年,杨旺成发现当初卖房子的时候价格太“低”,有些后悔卖给沙倩。他心想,要是能解除原来的合同就好了。他把合同拿出来看了又看,突然眼前一亮,想出了一个办法。既然合同约定沙倩要继续偿还贷款,一旦她没有继续偿还,就是沙倩违约在先,杨旺成自然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为了“阻止”沙倩继续偿还贷款,2011年10月,杨旺成到银行悄悄变更了偿还贷款的账户。一方面,沙倩对此并不知情,仍然按月往旧账户里存钱,用于偿还贷款。另一方面,杨旺成故意不往新账户存钱,3个月后就收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杨旺成连续3个月没有偿还贷款,要求他尽快补缴并支付额外的利息。
拿着这份通知书,杨旺成立即把通知书复印了一份,还写了一封信一起寄给了沙倩。他在信里“义正辞严”地提出,沙倩没有继续偿还贷款违约在先,要求解除买卖房子的合同。收到这封信后,沙倩莫名其妙,自己不是每月都往杨旺成的账户里存钱吗?她去了一趟银行查询,发现自己连续三个月偿还的贷款还在账户里,银行并没有划走。她询问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回事,但因为账户在杨旺成名下,工作人员以不能透露客户隐私为由拒绝回答她的问题。
无奈之下,沙倩把杨旺成告到睢宁县法院,希望法院能查明真相,确认她和杨旺成的合同有效。杨旺成则提交了银行的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沙倩偿还需要额外支付的利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杨旺成设立了一个新账号,代替了原来偿还贷款的旧账号,造成沙倩无法继续偿还贷款。
沙倩违约的原因是杨旺成造成的,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012年4月,法院认为杨旺成变更偿还贷款账户后没有及时通知沙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先,驳回了他解除合同的要求。杨旺成设立新账号后,没有及时偿还贷款,需要额外支付的利息只能由他承担。
说法:
杨旺成自以为做得很“巧妙”,却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在法官看来,这是因为他对法律一知半解,只看到了合同中有形的约定,没看到合同之外无形的原则。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有些内容即使没有写在合同里,也和写在合同里的一样发挥着作用。这些内容就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如果对合同法多一些了解,就会发现,这些基本原则明确地写在合同法的开头部分,是订立、履行一切合同的基础,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杨旺成变更了偿还贷款账户后,沙倩确实没有继续偿还贷款,违背了合同中的约定,他似乎有权解除合同。可实际上,他没有将变更账户的事通知沙倩,违背了合同法要求的诚实信用。
所谓诚实信用,就是不欺骗、不隐瞒。不仅体现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实事求是,订立合同后,如果事情发生了变化要及时通知对方。也就是说,杨旺成在变更了还贷账户后,应该及时通知沙倩。否则,就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违反了法律原则,就要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杨旺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沙倩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在这种时候,杨旺成不能把责任推到沙倩身上,要求解除合同。他变更还贷款账户后,拖欠了银行的贷款,应该由他承担因此需要额外支付的利息。
法官认为,很多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自以为聪明地钻法律上的“漏洞”,却陷入了不利的境地。其实,法律的很多规定源于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写进法律后有了更高的效力。即使不了解法律,也应该知道,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和谐相处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