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赠女儿,白纸黑字也能变吗?
江苏省江阴市的沈娟和程俊是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的。当时,沈娟在一家私营企业做财务,程俊经营着一家汽车配件商店。交往一段时间后,彼此感觉不错,便登记结婚了。
婚后第二年,沈娟生了女儿艳艳。程俊提议,让妻子辞掉工作在家专职照顾孩子。用程俊的话说:“咱家不缺你挣的那点钱,孩子请人照顾终归不如自己照顾的好,你就安心在家当全职太太吧,把孩子培养好就是你最大的功劳。况且,等孩子上学后,你还可以工作,咱家店铺的生意越来越好,我也需要一个懂财务的好帮手。”
见丈夫说的有理,本来还有些犹豫的沈娟最终决定辞职。回归家庭后,沈娟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孩子和家庭上,她把孩子照顾得很健康,家务也打理得井井有条。
有妻子做专职主妇,家里的事情自然就不需要程俊操心了,他也有了更多的时间去经营生意,他庆幸这个选择一举两得。
转眼间艳艳已经到了该上学的年龄。把艳艳送到学校后,沈娟的生活一下子变得清闲起来,在家里呆着无聊的她便帮丈夫打理起了生意。有了妻子做帮手,程俊如虎添翼,生意也越做越好,几年下来,他们已经在江阴市拥有了五套房产。
可让夫妇俩没想到的是,日子一天天好了起来,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起因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夫妇俩的教育理念有很大不同。沈娟对艳艳寄予厚望,希望艳艳在学习上能刻苦一些,将来能上重点中学。为此她给艳艳报了很多学习班,周末艳艳也很少休息。对妻子的做法程俊很不满,他觉得孩子就应该开开心心地玩,将来上什么学校并不重要。况且,他现在之所以努力赚钱,就是为了将来能让孩子多多享乐,少受罪。
夫妇俩的想法如此不同,以至于一谈到孩子的教育问题,两个人就会吵架,而每次吵架都会从孩子的问题慢慢演变成双方的互相攻击,时间一长,两个人的感情自然受到影响。艳艳12岁时,他们决定协议离婚。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五套房子的归属,沈娟和程俊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房子全部赠送给女儿,并写进了离婚协议。协议签订后,由于程俊忙于生意,两个人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
一年后,江阴市的房价飞涨,感觉买房吃力的程俊找到沈娟,提出想对五套房产的归属做一个重新约定,他建议将其中的三套房子送给女儿,他和沈娟各得一套。对程俊的这个提议,沈娟并没有反对,因为她觉得这样分配并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她的名下也能得到一套房子。于是,两个人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五套房子重新做了安排。
新协议签订后,程俊并没有立即要走属于自己的那套房子,为了方便照顾生意,他一直住在自己的店铺里,五套房子的房产证和钥匙暂时都由沈娟保管。
转眼三年过去了,程俊又成立了新的家庭,此时他再次找到沈娟,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可沈娟却反悔了,她担心程俊将房子给了现在的妻子,所以坚持要按离婚时的约定执行,五套房子全归女儿所有。于是,程俊一气之下将前妻和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妻按照新约定将其中的一套房子过户给自己。
法庭上,程俊拿出了离婚后双方签订的新协议,并想据此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可对程俊手上的这份新协议,沈娟并不认可。她说,两个人在离婚时已经协议将房子全部赠给了女儿,一年后的这份新协议是“无权处分行为”,因此是无效的,程俊不能据此来要房子。
那么,程俊到底能不能要回房子呢?江阴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个人离婚时约定将五套房子赠给女儿,但并没有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这五套房子仍然属于程俊和沈娟的共同财产,两个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可以对房子进行重新分配。因此,两个人一年后对五套房子所做的重新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2012年6月,江阴市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决,支持了程俊的请求,沈娟应当协助程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子判决后,主审法官解释说,在这个案子中,房子是否过户是程俊能否要回房子的关键。法院之所以支持了程俊的请求,是因为他们当初赠给女儿的五套房子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子还在他们自己名下,他和前妻就有权重新签订协议并另作分配。可假如他们当初办理了过户手续,五套房子都归到了女儿的名下,那么,他们就无权对女儿的房子进行约定和分配,新协议就是无效的,程俊也不能据此来要回房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