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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遗赠会过期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小 陶 夏 倩
法律帮助 2012-10-09 09:43:00

案例:
        “这遗赠书都公证过了,怎么会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呢?”拿着外公留下的遗赠书,汪华琳一脸纳闷的表情。她从来没听说过,遗赠书也会过期。
        汪华琳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因为父母工作忙,她从小就和外公外婆住在一起,也一直靠老两口照顾,对他们很有感情。所以长大后的汪华琳非常孝顺,不仅时常去看望外公外婆,还细致地照料老人的生活。
        为了让外公外婆安度晚年,汪华琳以外公刘秉志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给二老居住。买房的事全家人都知道,刘秉志老两口也一再表示,不管登记在谁名下,房子以后都属于汪华琳。
        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有一位养子,刘秉志很担心一旦他去世,家里人会对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于是2000年,他和妻子商量之后去公证处办理了遗赠书,明确表示在他去世后,他名下的房子归汪华琳所有。遗赠书一直存放在汪华琳的母亲那里。
        2002年,刘秉志去世。汪华琳知道外公生前曾留下了遗赠书,但考虑到外婆还在世,为了让老人安心,她并没有急于要房子。她当时是这样想的,自己既有房产证又有遗赠书,房子肯定是她的,过户的事情缓一缓也无所谓。所以直至2011年外婆去世,汪华琳才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汪华琳没有想到,办手续的人竟告诉她遗赠书已经过期,房子不能过户了。如果汪华琳还想得到房子,就必须先征得外公外婆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同意,让他们配合她办手续。
        找家人说明情况并不算太难,可当时汪华琳的舅舅下落不明,根本无法表示意见,也不能配合她办理房产过户。情急之下,汪华琳只能将外公外婆的法定继承人都告上了法院。
        汪华琳告诉法官,外公去世后,她母亲曾经在2007年召开过家庭会议,向大家出示了公证过的遗赠书,所有人都同意将房子给她。而且为了方便照顾外婆,她父母后来把老人接到了自己家,她则将房子重新装修并入住,在后来还以她个人的名义将房子租给了别人。
        按照法律的要求,刘秉志把房子遗赠给汪华琳后,她应该及时表示自己接受这份遗赠,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这也是遗赠书会“过期”的原因。不过幸亏她提供证据,证明她以自己的名义对房屋进行装修、亲自居住并且出租,表明她其实早已用行动接受了遗赠。所以2012年5月,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判决房子归汪华琳所有。

     说法:
        因为疼爱孙辈,不少老人会像刘秉志一样,选择在生前立下遗嘱或遗赠书,将财产遗赠给他们。可许多人却不了解遗赠有时间限制,需要及时做出接受的表示。这也是遗赠与遗嘱继承之间最大的区别。
        一个人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决定他去世后哪些人可以得到这些财产。不过接受财产的人不同,接受的方式也有所差别。一个人立遗嘱,把财产留给他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属于遗嘱继承。但如果他立遗嘱或者写遗赠书,把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那就是遗赠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要使用遗赠的方式。而继承和遗赠的区别之一,就在于一个是“被动接受”,另一个则是“主动接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需要做出任何表示,就可以接受继承,所以说这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然而遗赠正好相反。一个人要想得到别人遗赠给他的财产,就必须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主动”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则会被视为放弃了遗赠。
        从这一点来看,汪华琳的官司赢得确实有些“惊险”。那么,要怎样做才算是明确表示自己接受遗赠呢?
        方法其实并不复杂。比如,可以召开家庭会议,告诉所有与遗产有关的人自己愿意接受遗赠,为了防止有人找后账,如果能写下确认书就更好了。再比如,写下关于接受遗赠的书面材料,去公证处公证,然后将复印件交给各个法定继承人。总之要接受遗赠、保住财产,就不能怕麻烦。这是一个不能省略并且要尽快实施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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