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人难寻,是欺诈还是缘浅
案例:
江苏南通的陈蒙在婚介所的安排下,四个月内相亲了15次,但都以失败告终。她认为婚介所隐瞒了对方的详细信息,涉嫌欺诈,于是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这究竟是婚介欺诈还是缘分未到呢?连续相亲无果,婚介所该不该退款和赔偿呢?
这件事还要从2011年说起。当时陈蒙29岁,快到而立之年,却仍没有结婚的对象。在家人的劝说下,陈蒙走进了婚介所。一番咨询后,她和婚介所签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随后,陈蒙交了1800元服务费,成了婚介所的会员,享受婚介所两年的服务,时间从2011年6月到2013年6月。
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婚介所提供会员的基本资料查询、个别约见、婚恋咨询以及提供晚餐约会服务。除了前两项服务外,其他服务要另收费用。合同还约定,婚介所不得将个人的详细信息泄露。
两天后,婚介所筛选了一批会员资料,陈蒙选中一个名叫袁强的男子。通过资料,陈蒙了解到袁强30岁,未婚,在一家国企工作。照片上的袁强穿着一身运动装,看起来很阳光。可见面时,袁强的性格很沉默。约会过程中,他都没说几句话。就这样,陈蒙的第一次相亲无疾而终。
隔了几天,陈蒙又在婚介所的安排下见了张军。张军27岁,性格开朗,形象也不错,可两人交往了两个星期后,张军提出分手。原来,张军不介意陈蒙的年龄比自己大,但他的父母介意。于是,陈蒙的第二次相亲又失败了。就这样,在4个月里,陈蒙相亲15次,可都没有结果。
自己的条件不算差,为什么遇不到合适的人呢?陈蒙认为,是婚介所提供的会员资料太少,导致她挑选了错误的相亲对象。于是,陈蒙向婚介所要求,想了解其他会员的血型、收入情况以及会员父母的情况等详细信息,但遭到拒绝。
因为协商无果,陈蒙将婚介所告到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她认为婚介所隐瞒推荐会员的详细信息,涉嫌欺诈,要求解除《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婚介所退还服务费以及做出双倍赔偿。
在法庭上,婚介所表示,婚介所是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多次被当地工商部门评为诚信单位。婚介所给陈蒙介绍对象时,已经事先告知对方的基本信息,得到陈蒙同意后才安排双方见面。所以婚介所没有欺诈,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婚介所既不退款也不同意双倍赔偿。
订立婚介合同,应该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如今陈蒙和婚介所彼此互不信任,继续履行显然对双方无益。法院调查后认为,合同里约定婚介服务的期限是两年,事实上婚介所只提供了4个月的服务,在合同解除后,婚介所应该将尚未履行的服务费退还。另外,婚介所在合同中写明了不能泄露会员详细信息,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所以婚介所不存在欺诈的情形,无需双倍赔偿。
2012年3月,法院判决解除陈蒙和婚介所的合同,婚介所退还部分服务费1200元。接到判决后,婚介所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7月26日,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说法:
两次判决的结果一致,但在陈蒙的心里仍有疑惑,相亲前两个人需要全面了解,可婚介所不提供对方的详细信息,这难道不算是欺诈吗?连续相亲15次都没结果,难道婚介所就没责任吗?或许,这些也是很多人的疑问。
法官解释说,按照规定,婚介所欺诈多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故意隐瞒征婚男女的基本信息,例如已婚写成未婚,离异的有孩子写成无孩子;二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征婚男女进行消费。当其中一种情形出现时,婚介所要做出双倍的赔偿。
而在这个案子里,婚介所并没有故意隐瞒征婚男女的信息。在婚介合同里,没有约定婚介所要提供多少信息给会员,相反只是约定了婚介所不得泄露个人详细信息。也就是说,婚介所有义务保护好会员的详细信息,它只能对外公布会员的基本信息。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基本信息仅仅指姓名、性别、婚姻状况和工作单位、居住城市,而像血型、收入情况、兴趣爱好等则属于详细信息。所以,婚介所拒绝陈蒙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当然,陈蒙想要全面了解相亲对象的详细信息,这种想法是对的。不过,她可以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进一步了解,而不是要求婚介所提供。
既然婚介所没错,为什么还要返还陈蒙1200元的费用呢?这是因为依照婚介合同,婚介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持续性的服务。所以,一旦中途解约,在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婚介所只能收取已经提供服务的费用,剩余部分的费用则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