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广告,40万元打水漂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丛林 峻岭
法律帮助
2012-10-22 15:00:00
报纸发布诱人投资广告
范桂英是江苏省淮安市人,她的炒股经历很长,称得上是一位老股民。范桂英虽说年过五十,文化程度不高,但她很好学,常常买几份证券类报纸进行分析,从中寻找投资机会。
2007年10月15日,股市上证指数突破6000。可是,股民们尚未来得及欢呼,大盘便急转直下。到了2008年8月,股市跌幅超过60%,许多股民严重亏损,范桂英也在其中。
范桂英不甘心,总希望能找到新的机会,大赚一笔。一天早上,范桂英来到报刊亭买了一份当地出版的报纸。报纸上刊登的一则广告吸引了她:“新华西公司拥有雄厚的私募资金,良好的服务质量。现有庄家马上要进行拉升的黑马在手,并给出具体的介入、出货时间和价格,全程跟踪到底。诚征加盟!公司地址:上海浦东软件园郭守敬路398号19号楼。”在广告最后还注明联系人王先生及联系电话。
拿着报纸,范桂英看了一遍又一遍,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机会。虽然报纸的右下角有黑体字“广告效用请先验证,本报不承担责任”的提示,但范桂英认为,报纸是正规报社发行的,广告的真实性应该不会有问题。
于是,范桂英掏出手机,按照报纸上刊登的电话联系到“王先生”。电话的另一头,“王先生”在对投资的内容及前景,绘声绘色地吹嘘了一番后,通过交谈,他确信已经得到了对方的信任,便使了“欲擒故纵”的计策:给了范桂英一个名为潘晓萍的农业银行的账号,并再三叮嘱范桂英不要着急汇款,待投资一事敲定后,等他的通知,再给这个账号进行汇款。
接下来的几天,“王先生”从未主动与范桂英联系,范桂英反而按捺不住,生怕失去这个绝好的机会,便多次与“王先生”联系,而“王先生”总是劝她不要着急,慢慢等待。就这样,经过一个半月的焦急等待,范桂英终于等到了“王先生”的通知。对“王先生”的指令,范桂英唯命是从,瞒着家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汇出7500元到潘晓萍的银行卡上。第二天,范桂英再次听从“王先生”的指令,将东拼西凑的43万元从自己的银行卡转到潘晓萍的账号上。
巨款汇出后,范桂英便天天盼着好消息,每天都会给“王先生”打电话咨询投资一事的进展情况。刚开始的几天,“王先生”还接电话。可是,让范桂英始料不及的是,一个星期后,电话根本就打不通了。此时,范桂英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她到银行查询,了解到潘晓萍的账号是在福建省乐清市开设的。
范桂英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但由于她无法提供对方的真实身份,也不能提供有价值线索,公安局经初查,发现报纸上刊登的新华西公司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无登记记录,侦查一时陷入了僵局。
盲目轻信血本无归
侦破工作毫无进展,43.75万元对于范桂英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数目,范桂英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躺在病床上,范桂英怎么也想不明白,一家公司,在短短的几天内,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她决定亲自到上海去查找。于是,还没等身体完全康复,范桂英便带着报纸去了上海。
经过几天的奔波,范桂英绝望了。原来上海市浦东软件园的地址为郭守敬路498号,而不是报纸上所说的398号。经询问,上海浦东软件园从来就没有新华西公司入驻过。种种迹象表明,报纸上刊登的是虚假广告。
就是因为看了广告才决定投资,哪知正规报纸却刊登了虚假广告,自己被骗造成的损失,责任全在报社。范桂英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2010年10月25日,范桂英将报社告到淮安市清浦区法院,要求报社赔偿双倍损失共计87.5万元。
法庭上,范桂英说,由于报社刊登了虚假广告,给她带来了巨大损失,根据《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范桂英的说法,报社反驳说,他们并不知道范桂英汇出款项的收款人是谁,不知道收款人与范桂英的关系,也不知道范桂英汇款的目的,更不知道该笔款项的用途及下落,即使范桂英汇款了,也不等于她就有了损失。况且范桂英汇款的账号是否为广告主的联系人“王先生”所提供,无从考证。他们发布的广告中没有提供任何银行账号,也没有发布具体的投资操作流程,范桂英汇款与广告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范桂英的请求。
防范诈骗法官支招
如今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人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关投资的广告。那么,如果媒体审查不严发布了虚假广告,投资者盲目投资被骗,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里所说的新华西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提供的地址门牌号码也不存在。由于无法提供新华西公司的真实名称及地址,报社的行为已经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但范桂英在汇款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报社刊登广告的右下方有黑体字提示“广告效用请先验证,本报不承担责任”,而范桂英在汇出巨款之前,连报纸刊登的新华西公司都没有去过,更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此外,范桂英应将钱款汇入公司的账上,而她仅通过几次电话联系就将巨款汇入一个陌生人的账号上,她本人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范桂英虽然可以证明从她的银行卡向潘晓萍的账号上汇出了43.75万元,但不能证明将这笔巨款汇入广告中所说的新华西公司或“王先生”的账号上,而潘晓萍、新华西公司和范桂英三者之间关系,法院无法查明。因此,仅凭汇款凭证,无法推定范桂英的损失是由于虚假广告所造成的,因此范桂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报社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法院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2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范桂英的请求。宣判后,范桂英不服提起了上诉。2012年6月7日,淮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一则广告,让范桂英被骗巨款,而且损失还要自担,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难道报社刊发虚假广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吗?法官解释说,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应作严格的审查,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投资者被骗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报社没有严格审查新华西公司的真实名称及地址,属于虚假广告,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责任。但广告中的联系人为“王先生”,而范桂英的巨款却汇给了潘晓萍,潘晓萍与“王先生”,以及与广告之间的关系,范桂英却无法进行举证证明。因此,不是报社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因为范桂英没有证据证明她的损失与虚假广告有着因果关系。如果“王先生”被抓获,有证据证明范桂英的损失,确是根据广告中“王先生”的指令汇给潘晓萍的,那么,报社与范桂英就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各种诈骗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法官特别提醒说,防范诈骗要做到三点:一是不贪小利,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应立即与身边亲友核实或求助110;二是不轻信对方的花言巧语,不给对方布设圈套的机会;三是不转账,这也是最后的防线,不要向陌生人或不明账号汇款、转账,保证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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