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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欠条,前夫为何不还钱?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郑扬帆 李爱华
法律帮助 2012-02-22 16:12:00

案例:
    2003年,福建仙游县的陈英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健,两人各方面条件都比较般配,几个月后就结了婚。新房离陈英工作的地方有点远,她就辞去工作,当上了全职太太。可是朝夕相处在一起,他们发现两人在性格上并不般配,为此经常发生争吵。
    吵吵闹闹的日子过了一年又一年,到了2008年,张健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就提出了离婚。陈英觉得自己为了这个家放弃了事业,现在却被张健抛弃,不同意离婚。张健就提出可以把大部分财产给陈英,保障她今后的生活,还可以再给她10万元,作为她5年来承担大量家务劳动的补偿。
    陈英想了想,觉得既然今后的生活有保障,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这样的婚姻,就同意离婚。不过,因为张健没有那么多现金,一下子拿不出10万元,就约定在3年内陆续给陈英。4月15日,张健和陈英在家里商量着写好了离婚协议。此外,张健还写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还款的期限,同时写明“张健欠陈英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第二天,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其间,张健考虑到3年内补偿10万元有点多,就提议现在就一次性补偿陈英5万元,陈英也同意了。于是在离婚协议书上,他们又加了一条“张健一次性补偿陈英5万元”。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两人就去了银行,张健当场取出5万元给了陈英。
    一对夫妻就这样走上了陌路。然而2011年6月,张健却突然被陈英告到了仙游县法院,要求他偿还10万元欠款。这下张健急了,离婚后两人已经没有瓜葛了,当初协议的补偿款5万元也已经支付完毕,他也从没向陈英借过钱,怎么就突然间多了这么一笔欠款?拿到诉状后他才明白,原来是离婚登记前一天写的欠条惹了祸。
    离婚时,因为一次性补偿了陈英5万元,张健以为那张欠条已经作废了,也没有再要回来。谁能想到,陈英居然保留了3年,并以此为据把他告上法院。在陈英看来,既然写了欠条,张健就应该“欠债还钱”。更何况,欠条和离婚协议是两回事,欠条上特别写明了是“家务劳动补偿款”,和离婚协议中的“一次性补偿”不一样。
    至于说哪里不一样?陈英并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2011年10月18日,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名为欠条,实际上是离婚阶段的一份协议。在有几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以离婚登记时的协议为准,最终驳回了陈英的请求。


说法:
    明明是欠条,怎么摇身一变就成了离婚协议呢?法官解释说,这取决于张健写欠条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只有一方借了另一方钱的时候才需要写欠条。张健并没有向陈英借钱,他是为了和陈英离婚,才写下欠条表示要给陈英家务劳动补偿款。不管是写成借条、欠条,还是保证书,凡是为了离婚而写的协议都是离婚协议。因此,张健写的欠条名为“欠条”,实际上是在离婚阶段和陈英达成的一份协议。
    只要是出于自愿写下的离婚协议,在内容不冲突、不重复的情况下,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陈英认为,欠条里的“家务劳动补偿款”和离婚协议里的“一次性补偿”是两回事,张健按离婚协议给了她5万元之后,还需要按欠条再给她10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需要证明这是两回事。可是,除了字面上的区别,她并没有更多的证据。
    法官只能按照常理推断,当离婚协议中出现一次性、全部、所有这样的字眼时,就包括了各种不同的补偿,家务劳动补偿款显然在一次性补偿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离婚协议里的一次性补偿变更了欠条中约定的补偿,把补偿的范围从家务劳动扩大到了所有补偿,把补偿的数额变成了5万元。
    在离婚协议的内容出现冲突、重复时,法院以最后签订的协议为准。离婚协议写在欠条之后,并且进行了登记备案,张健自然只需要一次性补偿陈英5万元,不需要再给她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官认为,人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离婚时用比较规范的形式写协议,不要轻易地以借条、欠条或保证书来写协议,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在约定离婚补偿时,要谨慎使用一次性、全部、所有这样的字眼,最好明确列出补偿的具体内容,避免在不经意间放弃了本可以争取到的权利。

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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