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购车指标的风险,你知道吗?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黄硕
法律帮助
2013-05-07 14:43:00
摇号中了签,却又不想买车了,这时你会怎么办?为了不让购车指标过期作废,有人想出了这样的对策:把购车指标卖给别人。也就是说,收取一定的报酬,允许别人用自己的名字买车。在北京、上海等地,转让购车指标的收益可达10万元。虽说这样做收益可观,但其中的风险,却让人始料不及。
转让购车指标,惹来万元赔偿
于茜和王维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都在北京工作。2012年6月,她们相约学车,同时取得了驾照。于茜是北京人,有了驾照,她就具备了参与北京购车摇号的资格。想到摇号中签率非常低,现在开始摇号,不一定什么时候才能摇上,于是她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参加了摇号。
让于茜没想到的是,她第一次摇号就中了签。为了这份幸运,她着实高兴了一阵。可是紧接着她听说,如果不买车,购车指标将在6个月后作废。这个消息让她高兴不起来了。原因是她一时下不了决心买车:于茜的工作单位离家不远,走路上下班比开车还要方便,买车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而且,养车还会给她增加不必要的开销。想到这些,接下来的几个月,于茜一直犹豫不决,迟迟没有购车。
于茜把自己的烦恼告诉了王维,王维哈哈一笑:“这不是正好吗?我单位离家远,正想开车上下班。要不你把这个资格给我吧,我来买车。”原来,王维不是北京人,又在京工作未满五年,没有资格参加摇号,也正在为买车发愁。两人一拍即合,于茜同意王维用她的资格买车,为了答谢于茜,王维给了她3万元。
2012年11月,王维买了一辆全新的速腾,登记在于茜名下。两人还签了一份协议,写明:于茜名下的速腾由王维实际驾驶,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和于茜无关,由王维赔偿。
让两人没想到的是,还真出了事。一个月后,王维超速驾驶,撞到了一个行人,交通队认定王维负全责。伤者做了三次手术,光是手术费和康复治疗费就花了5万元。王维刚工作,买车之后手头根本没钱,垫付了1万元手术费之后就再也没出过钱。
于是在2013年1月,伤者把于茜和王维一起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9万元。
得知此事之后,于茜很镇定,她觉得自己毫无过错,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不仅如此,她还曾和王维签过免责协议,约定一旦出事与她无关。这份协议无疑给她吃了定心丸。
可是法院却不这么认为。法院在审理时查明,于茜名下的这辆速腾并没有上交强险,导致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没办法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对此于茜存在过错,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于茜和王维连带赔偿伤者7万元。
法院宣判后,于茜和王维都没有依照判决作出赔偿,受害者向朝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和法警找到王维在北京的住所,发现王维已经回了老家。于是,他们敲开了于茜的门。于茜这段时间也在找王维,无奈王维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于茜对这个朋友彻底寒了心。看到找上门的执行法官,于茜只好拿出银行卡,在法官的陪同下到法院交了7万元的赔偿款。
法官提示
出借、转让购车指标风险高
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于茜需要承担巨额赔偿?她和王维签订的免责协议难道没用吗?朝阳区法院的法官白云龙表示,法律有这样的规定:登记车主与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人赔偿。只有在车主对事故也存在过错的时候,才需要和驾驶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法院会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一是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二是车本身存在故障;三是车辆保险存在瑕疵。在这个案子里,于茜没有为车投保交强险,所以法院才认定她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于茜和王维的那份免责协议就没有一点作用吗?白法官表示,这种协议不能成为免除车主赔偿责任的“护身符”。拿这个案子来说,这份协议只在于茜和王维两人之间生效,于茜不能拿它对抗受害者,受害者完全有权利向于茜要钱。这份协议唯一的作用是,于茜可以在作出赔偿之后,拿着协议将王维告上法庭,要求王维把这7万元补偿给她。可是现在王维已经回老家,向王维要钱,又将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法官表示,于茜的遭遇并非个案。之所以转让购车指标风险高,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由于常年见不到车,车辆由谁实际驾驶,驾驶者有没有驾照,车主根本无从知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车主可能面临高额索赔。其次,对于车辆有没有定期年检、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车主也无法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车主也需要承担责任。再次,就是车的保险,这一点往往更容易被人忽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如果车主和驾驶人都忘了投保交强险,车主要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这些风险是完全不可控的,防不胜防。因此切记不要把购车资格转让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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