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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巧解房产“争夺”难题

来源:余建华
法律帮助 2021-03-11 17:22:28

拆迁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一年后儿子离婚,将该房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未成年的孙女。当子女离婚危及老人的居住权益时,法官如何化解这一难题呢?

住房被赠与,老人何去何从

2013年5月,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的王志强觉得身体大不如前,趁着脑子还清醒,决定将拆迁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记至儿子王东东名下。同时,王东东书面表示,与妻子赵倩共同享有该房产,房屋便登记在了王东东与赵倩名下。房屋是王志强夫妇的唯一住房,一直由二人实际居住,王东东一家三口另有住所。

一年后,王东东与赵倩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王小东随母亲生活,同时将王志强夫妇居住的房屋,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年仅14岁的王小东,在她年满18岁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对儿子的这种做法,王志强也有顾虑,但考虑到受赠方是自己的亲孙女,只要自己和老伴能在该房屋继续生活,也无大碍。

2020年6月,王小东将父母告到安吉县法院,要求二人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让王志强昔日的顾虑变成了今日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孙女告到法院肯定是赵倩的意思,现在房子要过户给王小东,还会让我们继续住吗?”焦虑万分的王志强来到法院说明了自己的担忧。

如果案子直接判决,毫无疑问会给王小东。但认真阅卷后,承办法官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会影响王志强夫妇的居住及三代人的亲情关系。

法官多次来到王志强所在社区,了解到这起纠纷的症结,在于王志强和赵倩之间的紧张关系。两人离婚后,王志强护子心切,曾多次和赵倩发生争吵。法官决定邀请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并安排祖孙二人与王东东和赵倩一同到社区进行协商。

赵倩表示,女儿起诉要求变更登记手续是离婚协议的约定,也是父母出于对孩子的关爱,给她的一份物质保障,并没有想到这样做会影响到王志强的生活。王志强也坦诚相待,道出自己内心的担忧,害怕变更后自己与老伴居无定所。

普及民法典,维系亲情关系

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法官向他们普及了民法典有关居住权方面的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是为了保障居住人的基本生活,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所以居住权不得让他人使用或继承。另外,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条件,也能以遗嘱方式设定。 

讲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官询问能否接受房屋变更登记到王小东名下,同时也保障王志强夫妇的居住权,对此,双方都表示接受。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东东与赵倩配合王小东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王小东同意王志强夫妇生前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并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对王志强夫妇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这一协议妥善化解了赠与合同纠纷。

法官表示,王志强赠与晚辈的房产,其本意是在确保自己老有所居的前提下,将所有权转移给儿子。王东东与赵倩离婚后已各自重新组建了家庭,而王小东也有住所。如果王志强夫妇被要求强制搬离,将居无定所,显然有违常理。

通过要求王小东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进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时候,为王志强夫妇登记居住权,以此保障老人的居住权益,解除了老人的后顾之忧,让其老有所居、老有所养,符合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力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