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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养老,不能“打折”

作者: 文/卢圆圆
法律帮助 2021-04-23 13:55:17

遗赠扶养协议能够为无子女,或是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提供晚年生活保障。对于扶养人是否履行了协议,法院会从严审查,从而起到示范作用,确保老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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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一则新闻引发热议:上海的一位独居老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家,条件是和对方一家人同吃同住,由他们来照顾余生。

2021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预计“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随着老龄化程度加剧,遗赠扶养协议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那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如果未完全履行,扶养人能得到财产吗?扶养人是否需要留下证据,来证明对老人已经尽心尽力?不久前,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孩子在国外,晚年委托给“画友”

周永义和吴咏梅都曾是大学教授,他们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有轻微精神缺陷,已成家搬出去住,二女儿定居国外。他们的晚年指望不上姐妹俩。

吴咏梅曾任教于北京的一所美术学院,经常参加美术爱好者交流聚会,并结识了在山东烟台开公司的“画友”张琛。由于做生意,张琛经常往来于烟台和北京。每次到北京,他都会到吴咏梅家中探望,并带去各种特产。老两口十分喜欢这个晚辈,也常邀请他来做客。

吴咏梅夫妇很喜欢海边的生活环境,张琛便每年数次派司机和专车陪同他们在烟台度假休养。一来二去,张琛和老夫妇成了忘年交。多年后吴咏梅去世,应周永义的要求,张琛和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琛作为扶养人,负责细心照顾,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保持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被扶养人去世后,由扶养人负责送终安葬。如果张琛尽到了这些义务,则周永义现居房产中属于周永义的份额,归张琛所有。”

然而就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10个月后,周永义就去世了。张琛将周永义的两个女儿告到法院,要求按照协议,继承周永义的财产。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老人的女儿也回国打官司,双方互不相让。

被迫搬家,老人亲笔信“诉苦”

庭审过程中,老人的两个女儿对法官表示,张琛为了图谋财产,蒙骗老人,对老人不管不顾。在吴咏梅去世之后,张琛为达到控制老人财产的目的,把老人的房子委托给中介对外出租,租金每月7000元,租期6年,租金直接打到了张琛的账户上。随后,张琛把周永义安排在北京的一个出租房内,不管不问,老人不得不远赴烟台找他。

张琛反驳说,情况并非如此。当时,本来打算把老人的房子租出去之后,带着老人回烟台住,然而老人说在北京还有亲戚要探望,不能立刻去烟台,于是他才把老人安排在出租房里。老人到烟台后,他将其安排在烟台的一处房子里,请了护工24小时照料,直至其去世。

在周永义独自生活的这段时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他的两个女儿当庭提交了老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数个月后,寄给她们的亲笔信。其中所述大意是,吴咏梅去世后,张琛借口老人的房子要装修,让他搬到出租房去住。随后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他名下的房产出租,拿走租金。张琛回烟台过年,老人独自居住,联系不上他。春节后,出租房的房主要收回房子,老人在北京无家可归,无奈之下来到烟台。老人在信中表示,不愿再将名下房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张琛。

张琛不认可这封信,但他拿不出证据反驳。

履行扶养协议,需尽义务留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自张琛与周永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至老人离世,仅10个月的时间。其间,张琛转移老人住处,又迫使他远赴外地投奔,客观上对老人的晚年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妨碍。而且,张琛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他如协议约定的那样,承担老人生前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老人过世后,其后事是两个女儿办理的,张琛未履行安葬等义务。因此张琛并未完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得到老人名下的房屋份额。

张琛觉得,即使未完全履行协议,但他确实曾经照顾了老人,因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底,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受理的遗赠扶养协议相关案件,被扶养人多为孤寡老人,没有继承人,而且多为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之间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这个案子的不同之处在于,老人有孩子,但他们对老人疏于关爱。老人生前一直可以自理,有稳定的退休收入,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可能更多的是出于晚年生活精神慰藉的考虑。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遗赠扶养协议当中,扶养人的义务是完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而不是部分履行。这份义务是不能“打折扣”的。同时,扶养人也是有相应权利的。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之后,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扶养人有权请求其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官说,这个案子给了人们三点提示:一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务必详细约定扶养人的义务。如保证老人不低于本地生活标准、保证老人的住房标准、保证陪同就医、与老人同住等等。

二是一旦签订了扶养协议,扶养人就要注意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尽到了约定的义务,以防日后产生纠纷时说不清。

三是民法典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原继承法中规定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拓展为“组织”。

也就是说,既可以和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民法典总则篇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拓展了范围之后,需要防范部分人或机构打着“为老年人养老”的幌子,诱骗老年人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老年人一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很容易成为他们牟利的工具。

所以法院在认定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的时候,一般从严审查,从而督促其他扶养人更好地履行义务。一些扶养人以为怠于履行协议也能获得财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