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休产假,竟然被开除
新生命带来希望和喜悦
案例:
李雪在2018年进入这家经营玩具制造业务的公司上班,从事人事、行政工作,一年后怀孕。想到接下来的产检、生育等可能会影响工作,她就经常加班处理业务,未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020年4月,预产期临近,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申请却被拒绝,理由是目前尚未找到其他人接替她的工作,让她坚持到生产前一天。
随后几天,李雪不敢贸然离岗,而是多次向公司请示,但一直没得到明确答复。眼看离预产期只有几天了,医生建议她尽快办理入院手续。她只得办好手续,住进医院。
2020年底,李雪休完产假回到公司,却发现已经无法通过公司门禁。想在工作群询问,又看到已被移出群聊。“你被开除了,你的岗位早就招了新人。”同事悄悄告诉她。
李雪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一种生育歧视,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过程中,公司提出,依据公司规章,员工在请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不到岗,应按自行离职处理,李雪属于自行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未支持李雪的请求。
申请仲裁无果,李雪将公司告到四川营山县法院。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3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李雪包括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各类费用共计8万余元。
说法:
李雪虽然未得到公司书面产假批复,但她按照正常程序履行了请假手续,休产假这种法定假期只需通知公司,无需公司批准。在休产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不到岗,不属于“自行离职”。
根据法律规定,在预产期前15天左右可以申请休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此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只要依照法律法规休产假,产假的起始日期并不受单位的硬性限制。从不影响单位生产的角度考虑,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休产假起始日期,但协商不成,单位不能以“旷工”、“自行离职”等为由辞退员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员工的工资,辞退女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也是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无论三期女职工出现何种情况,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第41条是单位裁员等情况。
但是,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如下情形,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