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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争,新案新看点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文/本刊记者 郭一卓
法律帮助 2021-05-25 16:04:34

演绎名画,享有著作权


不久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特殊案件中,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体现了法律对创新成果的保护。


2017年,一位微博名为阿.的90后插画师,把一个叫“滚滚”的大熊猫与中外经典名画、电影海报进行嫁接,创作了滚滚版的世界经典名画《蒙娜丽莎的微笑》《戴珍珠耳环的少女》,滚滚版的中国古代名画《韩熙载夜宴图》《反弹琵琶图》,还有滚滚版的《阿甘正传》等经典海报。走进名画及海报的熊猫滚滚,由于萌出了新高度,一时间刷爆了微博和朋友圈,阿.也在微博上收获了众多粉丝。


阿.曾在媒体上表示,希望通过带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的作品,传达一种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同时,为了公众更加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作品,阿.将《当滚滚遇见中外名画》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随着“熊猫滚滚”越来越受到大众欢迎的同时,没有经过授权的转载,在网络上时有发生。


获得授权的鹿之梦公司发现,一个由光速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中国熊猫遇上世界名画,竟然是这样子的!也是嗨嗨皮皮》的文章,文章在介绍阿.的同时,配图使用了《当滚滚遇见中外名画》一系列图片,总共32幅。


鹿之梦公司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


庭审时,光速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解说,图片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均为对世界名画的改编,作者仅将图片中原先的人物替代为熊猫形象,因为不具独创性,所以不能构成作品。况且,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是为了介绍作者阿.的情况,才使用相关一些配图,为达到说明文章内容的目的,因此,这种情况应当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其著作权。


但法院认为,32张“熊猫滚滚”系列图片是阿.在中外名画、电影海报等基础上的再创作,画面整体构图、配色虽有所参考,但在熊猫的构图、角色替换、动态姿势上仍可体现阿.独特的判断与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熊猫滚滚”系列属改编作品,阿.为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有权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鹿之梦公司。


公众号上的文章虽在开头提到“90后插画师阿.也是个熊猫粉,他创作出一些萌态小动图,让人看了忍俊不禁。下面就是阿.的作品”,但全文共使用《当滚滚遇见中外名画》等系列作品32幅,且通篇文章几乎由32幅作品累加构成,仅配有极少的文字说明,已明显超过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需要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说,此案的判决,是对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及权利归属进行了认定,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优秀演绎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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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锣鼓巷管委会联合各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朗读家书,节目侵权


数字经济下,不断催生新型传播方式,一些网络用户片段式、截取式地使用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传播,从而引发了大量著作权侵权纠纷,《见字如面》节目侵权案便是其中之一。


《见字如面》是以朗读书信为内容的文化综艺类节目,一经开播,便在各大节目中独树一帜。可就在去年,这档节目却因一位嘉宾朗读了著名作家三毛的书信,被告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也许,你的母亲会以为你的出走又是一场演习,过数日你会再回家来。可是我推测你已经开始品尝初做神仙时那孤凉的滋味,或说,你已一步一步走上这条无情之路,而我们没能与你同步。你人未老,却比我们在境界上快跑了一步。”这是腾讯视频平台播出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的一期节目中,表演嘉宾朗读的三毛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书信《过去·现在·未来》。


三姐弟认为,在三毛及其父母去世后,三姐弟继承了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书信著作权,该封名为《过去·现在·未来》的书信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节目组的做法侵害了其著作财产权。于是,三姐弟将使用书信的联合出品方:实力公司、企鹅影视、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告到法院,要求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庭审时,三姐弟表示,节目方在使用书信时改变了作品标题,改动了字句、段落,且引用内容并不完整,书信原文4000余字,节目中仅节选了千余字,这种改动使得书信从大爱变成了小爱,伤害了其家人的情感。


但三家公司均不认可三姐弟为书信的权利人,且认为该节目是以朗读书信为媒介,结合嘉宾点评,反映时代场景、人物情感和社会风物,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虽然在使用作品时,确实做了部分文字性的修改和删节,但没有对实际含义进行调整,且节目播出后得到了媒体、观众的广泛称赞,没有导致公众对三毛及其亲人的负面评价。因此,三家公司认为该节目并未侵害三姐弟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未给他们造成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害。


取得了正向的传播效果,就不算侵权吗?法院认为,该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再现了书信的部分内容,构成对书信的复制,节目还对书信进行了部分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公众可以通过节目嘉宾饱含感情的表演,聆听朗读、观看字幕的方式知晓书信内容,虽然网上传播的是节目而非书信本身,仍侵犯了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即使书信经修改后,取得了正向的传播效果,同样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三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3万元。


卢正新庭长提醒说,文化类综艺节目往往与诗歌、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因而节目制作者在打磨节目内容、追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要注意使用已有作品的方式是否适当,否则很有可能承担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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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新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


智能生成,不是“作品”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部分取代了人类的创作,可自行生成相关内容。那么,这些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吗?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曾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文章,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构成。文章发表不久,该律所发现,由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也发布了此文章,并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给律所造成了经济损失。律所要求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和合理费用560元。


可百度公司却理直气壮地说,该文章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并不是通过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律所不享有文章的著作权,也不能要求相应的权益。


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已经进入实际场景应用,表达日趋成熟。但作品应由人创作完成。在相关内容生成过程中,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创作行为,其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因此,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能以作者身份进行署名。


但需要提醒的是,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该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投入,由于具有传播性,应当给予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一定权益的保护。软件研发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如标明相关内容是软件智能生成及享有对该内容的相关权益。


在这个案子里,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平台刊登了相关作品,侵害了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刊登声明为律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