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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引领文明之风

作者:文/本刊记者 郭一卓 图/吉吉吉
法律帮助 2021-07-15 10:40:40

硬闯防疫哨卡导致志愿者受伤,无需担责吗?服药自杀未果,就能向药店索赔吗?见义勇为后,可以直接要求受益者赔偿吗?2021年4月,北京西城区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解答了人们的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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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讲员走进基层为市民发放《民法典》宣传资料


硬闯防疫卡口,承担全部赔偿

疫情期间,不少单位主动承担了在防疫卡口执行防控任务,卢芸所在单位也如此。受单位委派,卢芸承担了一个居民小区防疫卡口的执勤任务。

2020年5月19日上午,小区居民苏怡由于没有携带出入证,被正在执勤的卢芸拉住。根据当时的规定,没有出入证,不能随意进出小区。卢芸耐心地向苏怡解释,但苏怡根本不听劝阻,强行通过防疫卡口,并将正在执行防疫工作的卢芸推倒在地,导致她后脑勺直接撞击地面而受伤。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苏怡作出了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但双方对伤害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卢芸将苏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庭上,苏怡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进行辩解说,事发当日,她急着回家送孩子上学,可卢芸无论如何都不让她进入小区,即使出示了健康码,依旧未被放行。由于她的情绪特别激动,才在心急的情况下,推搡了卢芸。不过,她的行为并未导致卢芸达到伤残等级的程度,只同意赔偿卢芸的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日常防疫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必要防疫措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居民日常出行带来不便,但是每位居民都应该充分认识到防疫工作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防疫工作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理解、支持和配合。即便苏怡所说的起因是着急送孩子上学,也不能成为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甚至向防疫人员动手的理由,她应当就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虽然卢芸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她遭受人身损害,是在执行防疫任务过程中,以及苏怡有过错等实际情况,所以,卢芸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苏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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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昕 北京西城区法院法官


西城区法院法官田晓昕说,法律不会让守规者吃亏,让违规者得利。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守规者得到合理的补偿,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特殊时期,个人应以国家利益为先、以防疫大局为重,无论何种身份、出于什么理由,都需要服从防疫管理的要求。

“碰瓷式”维权,有悖诚信

生活中,有一种常见的“碰瓷式”维权,就是强行将自己的损失归结于他人的过错,本着“我受伤我有理”的想法将对方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或司法救济,一旦法院没有支持其请求,就会导致新一轮的“维权、讨说法”。

不久前,西城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碰瓷式”维权。胡静由于与家人发生争吵,冲动之下便到一家药店购买了一瓶100片的精神类药物。回家之后,情绪仍然十分激动的胡静,将整瓶药一次性服下。好在她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但由于超量服用药物,胡静的身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出院后,她竟然把身体不好的原因归咎于药店,将药店告到法院。她认为,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药店违规售卖药物所致,要求药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万多元。

法庭上,胡静承认购买药物之前曾和家人争吵,情绪低落,有轻生念头,于是到药店购买精神类药物。但她提出,该类药物是处方药,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给她,才导致了后续服药自杀未果的情况。药店辩解说,胡静自杀未果,身体受到损害是因为不当服药所致,不能就此让药店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静一次服用100片药品,远超推荐剂量,本人也承认是追求自杀的后果。虽然药店在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与胡静计划服药自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药店对胡静的身体损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请求。

田晓昕法官提醒说,一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有完全的预见能力,药店无需对胡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道屏障,但法律保护的是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公民行使权利时,应当有理有据。一些人借用“维权”之名,谋取私利,有悖诚信,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会透支自身的社会信用。当然,由于药店存在违规售药的情况,也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见义勇为,法律倡导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从受益人应当给予见义勇为的人适当补偿的规定来看,民法典进一步倡导了见义勇为行为。

去年,在北京的一个公交车站就发生过一起见义勇为事件。当时,124路公交车停在东城区方家胡同公交车站,因一位醉酒乘客闹事,阻止司机控制操作,导致车门无法打开。不少人对公交车进行围观,田沁刚好路过。

此时,108路公交车并行停在124路公交车旁,两辆公交车的车窗刚好并列一排。108路公交车的乘务员陈森计划通过车窗爬进124路公交车内,制止车上的闹事者。但在穿越过程中,由于用力过大,陈森连同124路公交车的窗户突然坠落。一瞬间,田沁赶忙接住乘务员,同时被掉落的玻璃伤到手腕,乘务员无碍,但是田沁因手部受伤到医院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

事后,田沁就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与公交公司交涉,却无结果,于是告到法院。公交公司认可,田沁是见义勇为行为,也对此表达敬意。但公交公司提出,田沁的损失应当由闹事者进行赔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赔偿。而此前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比新旧法律,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在没有侵权责任人或是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赔偿。但民法典给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多提供了一条救济的途径。

这个案子的审理,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效力。但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即使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也适用民法典,其中就包括见义勇为类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沁帮助乘务员,是为了制止124路公交车上的闹事者,维护公交车内正常的承运秩序,属于见义勇为。田沁在托举乘务员的过程中,被掉落的玻璃划伤,应当构成无因管理,受益人是公交公司。因此,田沁因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支付田沁医疗费、误工费等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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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涛 北京西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呢?为什么田沁能够依据无因管理,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呢?西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韩涛解释说,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出必要的费用。无因管理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管理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形成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这个案子里,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着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田沁的见义勇为行为与公交公司成为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关系,他可以向公交公司提出补偿的要求。当然,公交公司补偿后,可以向闹事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