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还能用我照片吗?
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很多公司会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对相关活动进行宣传,配图中大都含有员工的肖像。那么,员工离职后,可以要求公司删除含有自己肖像的照片吗?
在职期间,为公司宣传拍摄照片无可厚非。但离职后,含有自己肖像的宣传照片仍被公司在公众号上使用,员工要求删除未果,认为肖像权受到侵犯,便将公司告到法院。2021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认定公司侵犯了前员工的肖像权,应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离职后照片仍被使用
2019年9月,陈树入职意灵公司并担任销售经理。陈树在职期间,公司发表多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对公司相关活动进行宣传,文章配图可见其全身照、背影照、侧脸照等。
同年底,公司通知陈树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陈树没有意见,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删除公众号中含有其肖像的图片。公司表示“可以删除”,却迟迟没有删除。
陈树认为公司侵害了其肖像权,将公司告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31万元,以及公证费800元。
被前员工告到法院,意灵公司感到很意外。公司认为,公司拍摄宣传照片并发表于公众号期间,陈树并没有提出异议,是自愿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公司仅为企业文化宣传、资料记录而使用其肖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公众号文章也没有对陈树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2021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意灵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陈树的肖像。关于赔偿数额,因陈树不能证明公司使用其肖像获利,也没有造成其经济损失,所以,法院酌定意灵公司赔偿损失2800元。
网络时代肖像权保护更有力
现如今微信公众号已成为公司宣传的重要载体。员工在职期间,为公司拍摄相关宣传照片,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使用其肖像。那么,员工离职后,公司是否还能继续使用前员工的照片呢?对此,广州互联网法院袁玥法官给出了相关解答。
袁玥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Q:什么是法律保护的肖像权?
A: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根据这个规定,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由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载体和可识别性三个要件所构成,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的人,则不应该纳入肖像的范围。
在意灵公司的公众号中,有一个照片显示陈树穿白衬衣的背影、一个穿黑色马甲黑色裤子坐在椅子上的侧影,这些不能完全显示出陈树的外部特征,无法清晰证明是其本人,所以不是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有的正面全身照则能清晰地指向陈树本人,所以属于法律保护的肖像。需注意的是,肖像以面部形象为主,但不仅仅局限于面部形象。
Q: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公司应该如何使用带有其肖像的照片?
A:肖像作为特定人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反映特定人的外部形象特征,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并且关系到人的社会评价,与人格不可分割。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离职员工因与公司的关系存在转变,所以有必要区分看待在职期间与离职后公司使用员工肖像的行为。
公司使用在职员工肖像,尽管没有签订书面肖像权使用合同,员工也没有口头同意公司在公众号中使用,但考虑到公司拍摄相关照片时,员工积极配合,且员工对公司使用其肖像用于企业宣传已有充分预期,可以视为员工以行动表示同意公司使用其肖像。在此情形下,公司使用员工肖像不构成对员工肖像权的侵害。
而陈树离职后, 意灵公司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在公众号中使用其肖像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公司未经陈树同意,基于经营需要继续使用其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作为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在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除非经过陈树的同意,否则意灵公司应当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
Q:侵犯肖像权是以营利为前提条件吗?
A:按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意灵公司也提出了非营利性使用陈树肖像的抗辩意见。对此,民法典删除了侵害自然人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彰显了肖像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属性,也有利于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存在大量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比如以丑化、谩骂、曝光或者是恶作剧的形式出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Q: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合理使用已离职员工的肖像呢?公司有什么办法规避风险?新媒体公众号与纸质媒体在这方面又有何区别?
A:民法典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因此,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使用员工照片都应经过员工允许。在职期间若为公司拍摄具有重大纪念意义宣传照片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离职后若向公司提出不愿继续被公司使用肖像照,公司可与员工协商给予经济补偿,或对员工肖像进行模糊化处理。公司如想避免这些后续的纠纷,建议拍摄前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离职后的使用情况。
如果员工离职后要求公司删除自己的肖像照,在新媒体公众号中,公司可以删除文章内该员工的肖像照。至于纸质媒体,若已出版,可通过协商对员工提出经济补偿;若未出版,可去掉员工的肖像照或对其进行模糊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