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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多少才合理?

作者:文/贾瑛
法律帮助 2022-06-06 14:05:06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让家务劳动的价值“被看见”。不过,这一补偿条款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也不是漫天要价的理由。


2022年初,广西柳州柳北区法院家事少年庭的法官,对半年前的一起离婚案进行了回访。当初,赵春颖赌气要求男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2万元,否则决不同意离婚。可男方无法拿出这笔补偿款,离婚案一度陷入僵局。后来,法官耐心讲解法律,赵春颖不再纠结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

儿子患病,母亲坚持治疗

2013年春天,生活在柳州的赵春颖与相恋多年的男友莫柳强登记结婚。刚度完蜜月,莫柳强就接到单位调令,被派驻到外地工作。此后,他只能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回家与妻子团聚。聚少离多的生活并未冲淡新婚的甜蜜,不久赵春颖就怀孕了。

在一家人的期盼下,赵春颖生下儿子豆豆,夫妻俩开始享受育儿的快乐。随着儿子慢慢长大,赵春颖发现豆豆有些异样:孩子不会说话,连爸爸妈妈都不会叫,还一直只玩一个玩具,经常一个人转圈圈。夫妇俩带着孩子去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豆豆患上了阿斯伯格综合征。医生表示,这种疾病的症状就是不合群,不与人交流,喜欢独处,并伴有智力低下,社交困难等。

从得知儿子患病的那一刻起,在给儿子治疗这件事上,夫妻俩出现了分歧:莫柳强希望顺其自然,他认为家里的经济条件一般,没有足够的钱去给儿子治病,并提议再要一个孩子。赵春颖则不同意,在她看来,如果再生一个孩子,家人就会放弃豆豆,她想用全部精力陪伴豆豆,为给他治病,可以倾尽所有。

赵春颖辞掉工作,带着儿子四处寻医问诊,很快花光了积蓄,经济重担全部压在了莫柳强身上。莫柳强有时会埋怨,认为妻子剥夺了他过正常生活的权利,赵春颖指责丈夫自私。以前每到周末,莫柳强都会回家,但得知儿子患病之后,他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

赵春颖对丈夫的表现很不满。2015年冬天,她到柳北区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俩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丈夫逃避,在外另结新欢

一晃几年过去了,赵春颖和莫柳强的关系并没有缓和。赵春颖把精力都放在家里,一心抚养儿子,莫柳强却在外面另结新欢。2021年6月,莫柳强告到法院,以夫妻分居长达6年之久,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莫柳强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有出轨行为,表示不会和赵春颖争孩子和房子。

赵春颖也想结束这段婚姻,尤其是在得知丈夫出轨之后,她更是彻底失望。丈夫在法庭上自曝出轨,让赵春颖颜面尽失。于是,她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独自抚养豆豆。不过,她也提出了一个条件,莫柳强支付12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赵春颖在法庭上说:“6年来,我节衣缩食像个陀螺似的全年无休,照顾豆豆操持家务,可莫柳强却以工作为由躲在外地。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我的要求合情合理也合法。”

莫柳强承认赵春颖为家庭付出很多,但自己已经主动放弃了房子。他告诉法官,如果自己生活条件优渥,一定会尽可能补偿对方,可他无法拿出12万元。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表示,在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莫柳强和赵春颖并没有争议,但在家务劳动补偿数额上,两人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但对补偿的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

结合赵春颖夫妇婚后的生活情况,以及两人离婚时的财产分配状况,法官认为,莫柳强支付赵春颖家务劳动补偿2.5万元为宜。另外,由于莫柳强主动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他还需支付赵春颖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2021年8月,法院判决莫柳强和赵春颖离婚,豆豆由赵春颖抚养,夫妻共有房产归赵春颖所有,莫柳强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如果在豆豆成长过程中发生大额医疗费和学杂费用,莫柳强需按发票面额的50%支付给赵春颖。莫柳强还需向赵春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以及家务劳动补偿2.5万元。

唤醒条款,家务劳动得补偿

刚接到法院判决时,赵春颖认为法官确认的家务劳动补偿数额太少,6年付出仅补偿2.5万元。法官耐心地解释说,家务劳动补偿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认可婚姻中一方为家庭的付出,因而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做家务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往往会考虑一方承担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离婚财产分配情况、支付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民法典最先规定的,在已经废止的2001年婚姻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前,赵春颖如果想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她和莫柳强必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夫妻俩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她是不能申请家务劳动补偿的。可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都是“共同财产制”,因此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法律适用情况极少,这就使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很少被唤醒。

如今,民法典放宽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条件,明确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动,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相当于激活了之前的休眠条款,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一方。

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法院都会支持。依照民法典规定,家务劳动补偿一般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在抚育孩子、照料老人,以及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超出一般标准的义务;二是其中一方为协助配偶,导致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断,增加了离婚后重新进入社会和职场的难度。当然,家务劳动补偿需要当事人提出,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而且,当事人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这一请求,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也不予受理。

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有偿”,并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不是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随意要价。

在这个案子中,尽管没有获得预期的家务劳动补偿金额,但在法官做了相关解释之后,赵春颖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再纠结补偿的数额。2022年初,接到法官的回访电话时,赵春颖释然地告诉法官,莫柳强履行了法院判决,分三次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家务劳动补偿款转给了她,每月也按时给儿子抚养费。如今,她已经从过去痛苦的婚姻中走了出来,母子俩的生活也比较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