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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学法】《平凡之路》,洒满法律之光

法律帮助 2023-06-13 16:48:45

近日,江苏卫视热播的电视剧《平凡之路》聚焦了三位“新手”律师的成长历程,绘就了“平凡”世界的烟火群像,用一个个小故事讲述了法律知识与生活经验的碰撞、法律职业道德与个人价值观的摩擦,引人思考。


剧情回放

荣柯律所实习律师潘岩和舒一南,与即将成为律师的左娜,在带教律师易帆、杜飞宇等的带领下,在办理一件件案件的过程中,凭着对法律的信仰与热爱,在情与法、义与利的境地里突围,于职场和生活的路上守望初心,在平凡中创造不凡。

剧情围绕着婚姻家庭等贴近生活的案件展开,法律细节十分密集。对于其中涉及恋爱分手、全职主妇离婚等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本刊邀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干警尹黎卉为大家一一解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政治部 尹黎卉


法官解读

Q:潘岩在地铁上制止偷拍者,但争执后偷拍者突发疾病倒地,其母亲将潘岩的照片发到网上,一些网友煽风点火,造谣传谣,引发网暴。网上造谣传谣、网暴行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遭遇网暴时究竟该如何为自己维权?偷拍者突发疾病,潘岩是否要承担责任?

A:一段时间以来,“遏制网络暴力”逐渐成为广大网友的共同心声。从侮辱谩骂、造谣诽谤,到侵犯隐私、对立攻击,网络暴力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甚至酿成悲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屏幕背后“恶语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上造谣传谣、网络暴力等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如果造谣传谣严重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评价,那么施暴者可能会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还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侮辱、诽谤他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旦被人通过网络侮辱、诽谤,可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也可以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提示广大网友在使用网络时,注意言行,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共同营造和谐有序、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此外,主人公潘岩制止偷拍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德不孤,必有邻”,见义勇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但潘岩并没有对偷拍者造成直接伤害。偷拍者的疾病与潘岩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潘岩对其疾病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Q:石磊将母亲送去养老院,此后极少探望。母亲在养老院摔倒后去世,他起诉养老院以胜诉告终。胜诉的原因是什么?将父母送养老院却从不探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精神赡养等相关规定?现实中,在养老院的老人,可否依法要求子女定期探视?

A:随着社会发展,养老机构逐渐成为“老有所养”的重要实现方式。由于养老机构具有特殊性和封闭性,应当严格规范各项制度,秉持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完善管理制度,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如果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管义务,致使老人发生意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尤其对于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养老机构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谨慎防范其因自身机能不足而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

比如,出现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问题,未在第一时间联系家属等情况时,往往可能会认定养老机构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进行合理赔偿。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确实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对老人的身体损害不存在过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子女,将老人送至养老院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精神赡养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现代社会,工作节奏快,许多年轻人难以在工作、家庭、赡养老人之间寻求平衡,像剧中石磊那样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后,可能出现因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去看望老人的情形。

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应当为职工提供相应的休假机会,让子女们“常回家看看”。

要想真正实现对老年人权益保护,亲属和养老机构都应各尽其责,共同努力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Q:剧中,全职主妇姜璐发现丈夫出轨,可是她不敢离婚,怕失去经济来源,也怕孩子和房子不会判给自己。遇到这种情况,全职主妇可以依据哪些法律规定维护权益?如果想争得孩子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可以对自己更有利?

A:全职主妇若想在离婚时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家务补偿、损害赔偿等方面考虑。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财产分割时,一般按照均等原则,此外还会考虑照顾子女原则、照顾女方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全职主妇如果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能会获得适当照顾。

同时,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姜璐作为承担家务劳动、育儿责任等较多的一方,可在离婚时申请家务劳动补偿。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一并提出,法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应当作为判断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法院会考虑已满八岁的孩子的意愿,也会综合考量与父母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而不会单纯考虑哪一方经济条件好。另外,如果一方证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一般判决不会轻易改变子女的抚养状态,因为稳定和连续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Q:由于祝欣欣与异性朋友来往,其男友对其实施暴力;她想分手,对方甚至以公开私密照片作为要挟。恋爱遭遇暴力、分手被威胁,该如何维权?

A:依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并非只有婚姻中的家庭暴力才受到法律制约。恋爱分手,多种形式的暴力同样受到法律规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在恋爱分手中被纠缠、威胁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实中已有先例。四川的一个女孩在解除恋爱关系之后,前男友不仅对她持进行续骚扰,还多次通过社交账户发布其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引发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其名誉受损。

无奈之下,女孩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审理后,判决被申请人(女孩前男友)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于今年年初在女孩申请下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继续泄露、传播女孩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因此,女性在遭遇类似情况时,不要恐慌害怕,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坚决“零容忍”。如今,随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无论是恋爱中、分手后,还是婚内、离婚后,女性都有依法保护自己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