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这份“以房养老”协议您签不得
对很多没有子女的老人来说,和愿意照顾老人的年轻人或机构签订一份养老协议,就能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实际上,即使是有子女的老人,也有很多会选择签订养老协议。那么,签订养老协议是不是只要老人同意,和子女没有一点儿关系?
勤俭节约,入住老年公寓
上海的林月菊已经88岁了,身体还算健康,只是腿脚时不时会疼痛,走路有点不方便。她的一个女儿嫁到了香港,另一个女儿跟随丈夫去了美国,只有小儿子赵建新一家在上海。几年前,她的老伴去世后,她因为婆媳不和,执意不肯搬去和儿子住。
林月菊独自在家需要人照顾,儿子就给她请了个专业的护理,每月花费2400元。护理人员照顾林月菊的饮食起居,还经常给她做按摩。她对护理人员很满意,也明白儿子的一片孝心,但她是个勤俭惯了的人,总觉得这样太浪费。
2010年8月,林月菊在楼下晒太阳时,见到了比她小几岁的周兰。周兰的儿子也住在这个小区,以前林月菊经常会碰到周兰,最近这三个月却没遇见。她问周兰这段时间去哪里了,周兰说儿子的房子小,住着有点挤,她就搬到一家老年公寓居住。林月菊第一次听说老年公寓,禁不住打听起来。
周兰介绍说,老年公寓是让老人养老的地方,管吃管住环境好,有娱乐室和健身室,还有专职医生时刻保证老人健康。这家老年公寓收费不高,周兰选的是六人间,享受一级护理,每月只需要1500元,有些瘫痪的老人住单间,享受特级护理也不过2000元。林月菊在心里一盘算,自己的身体情况和周兰差不多,要是也和周兰一样选择六人间和一级护理,去老年公寓住能省不少钱。
看到林月菊有所心动的样子,周兰很热情地鼓动林月菊也去老年公寓居住,还能互相做个伴。林月菊确实有去老年公寓的想法,她回家后打电话和儿子商量,遭到了儿子的强烈反对。赵建新觉得母亲要是去了老年公寓,别人知道了会觉得他不孝顺。
林月菊的儿子两三个月才来看她一次,她住在老年公寓和住在自己家里也没什么区别。于是,她瞒着儿子,让周兰帮她联系住到老年公寓去。2010年底,她在周兰的帮助下,办妥了入住的一系列手续。
2011年元旦过后,林月菊就告诉儿子自己要去老年公寓居住,所有的手续都办好了。事已至此,赵建新知道怎么反对都没有用,只好把母亲送到老年公寓。
以房养老,损失多于受益
搬进老年公寓后,林月菊感觉还不错。每天早上都有护理人员帮她漱口、洗脸、梳头,晚上也帮她洗脸、洗脚。有时候她腿脚疼痛走不动,护理人员还会把饭菜端到她的床前,上厕所也会搀扶她。这些都和她在家请专业护理照顾得一模一样,还有医生定时给她检查身体。
了解到林月菊名下有一处房产后,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让林月菊签订一份“养老手续”,告诉她这是正在试行的以房养老模式,老年公寓是试点之一,只要她签订了这个手续,按照国家的政策,以后养老的费用就都有着落了。林月菊一听是国家的养老政策,觉得对自己有好处,也没细问,就按工作人员的要求摁了手印。
住进来之后,儿子时不时给林月菊打电话,几次约好要来探望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到了4月,天气渐渐变暖,林月菊让儿子接自己回去,拿点春夏的换洗衣服。考虑到平时不在家,她就把一些贵重物品交给儿子保管,包括她入住老年公寓签订的一系列手续。
赵建新看了下这些手续,发现了一份《老年公寓实施以房养老试行办法协议书》。根据这份协议书的内容,林月菊自愿履行老年公寓以房养老试行办法中的义务,将名下的房产转让给老年公寓。房产作价55万元全部归老年公寓所有,老年公寓为林月菊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公寓承担,多余部分则用于未来养老事业的发展。
这份协议让赵建新倒吸一口凉气,母亲竟然会瞒着自己把房子卖给老年公寓。谁知他一询问,才知道母亲压根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只是按照老年公寓的要求在各种手续上摁手印。他告诉母亲,她名下的房产有60平方米,按照上海现在的市场价格,至少值160万元,老年公寓却只给房产作价55万元。
听儿子这么一说,林月菊也觉得有些不对劲了。于是,她没有回老年公寓,而是让儿子帮她要回房产。赵建新和老年公寓多次交涉,老年公寓都一口咬定协议是林月菊自愿签订,还催促林月菊尽快履行协议,把房产过户到老年公寓名下。
推翻协议,保障母子权利
2011年5月,林月菊在儿子的帮助下,把老年公寓告到上海闵行区法院。她认为自己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以为是养老手续,并没有仔细询问,对于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协议。
在法庭上,赵建新作为母亲的代理人,指责老年公寓欺骗母亲。老年公寓提出,林月菊只是腿脚不方便,并没有糊涂,任何人包括她的儿子都不应该干涉她做出的决定。此外,老年公寓还说林月菊入住三个多月来,儿子一次都没有探望她,她选择以房养老比靠儿子赡养更有保障。
虽然林月菊年事已高,但确实思维清楚,可以独立做出决定。老年公寓让她签署协议时,也告诉她这是以房养老,这份协议会被推翻吗?9月19日,法院认为林月菊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也显失公平,最终判决撤销协议。
法官认为,老年公寓是从事老年人助养的新型机构,以房养老这种模式也是在试行阶段,在相关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老年公寓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和林月菊签订协议时,即使林月菊没有仔细询问,老年公寓也应该完整、全面、清晰地解释以房养老的内容。
很多人只是听说过“以房养老”,并不了解详细内容。在具体操作中也有不同的方式,有些是用出租房屋的钱养老,有些是用出售房屋的钱养老。因此,老年公寓只告诉林月菊“以房养老”是远远不够的,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林月菊在不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产生了重大误解,把协议当成了普通养老手续。
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老人能独立做主时,和老人签订协议时需要家属在场,但老人作为弱势群体,老年公寓应当做到签约过程公开透明,保障老人的权利。签约时应当通知家属到场,在没有家属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邀请老人所在居委会相关人员参加,或者请公证处进行公证,也可以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老年公寓没有通知林月菊的儿子,擅自对房产作价,一手包办以房养老的整个过程,不符合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无形中侵犯了林月菊的权利。特别是老年公寓把林月菊的房产作价55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这样一份不公开、不公平的协议当然会被撤销。
法官提醒说,虽然林月菊入住老年公寓是她自己的选择,但赵建新作为儿子应该给母亲更多关心。如果他在母亲入住老年公寓期间,多探望和了解母亲的情况,在母亲做决定时给予建议和帮助,也许林月菊就不会草率签订协议,或者会签订一份公平合理的协议。
拉紧父母的手,给父母一个家
现在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如何养老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养老协议也并不是只和父母有关。“老龄化”的含义是什么?“以房养老”这种方法可行吗?签订养老协议时有什么地方需要注意?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副主任殷志刚。
殷志刚介绍说,根据联合国规定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人超过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的老人超过7%就是老龄化社会。早在1999年,我国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11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78亿,是世界上唯一老人过亿的国家。
和有些西方国家不同,他们在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之后才进入老龄化社会,具有良好的福利体系和规范的养老制度。我国在经济发展阶段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覆盖城乡的养老金体系还在逐步完善,尽管这几年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社会化养老机构多了起来,但养老的责任更多地还是需要个人和家庭来承担。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房养老”是一种比较好的养老方法。现在很多“421”结构的家庭中,常常是男方父母有一套房产,女方父母有一套房产,儿女名下还有一套房产。一对小夫妻照顾四位老人有些忙不过来,将来继承这么多房产也没多大的用处,不妨用房产换取养老服务,让老人过一个舒适的晚年。
“以房养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把房产卖给养老机构,还可以进行出租获利,或者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让个人老有所依……本质上都是用房产保障或改善个人的老年生活。除了“以房养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入住养老院、老年公寓,包括在家中享受社区提供的养老服务都是可供选择的养老方法。
目前对各种养老方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时候都是养老机构说了算。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老人一旦出售、赠送房产给养老机构,很难保证养老机构会善待老人。因此,只要是签订和养老有关的协议,儿女最好到场,帮助父母争取最大的利益,也可以在签订协议时请律师或者公证机关介入,从而保证协议的公平,同时监督相关机构或个人对老人的照顾情况。
即使不能亲自照顾父母,子女也可以通过法律协议,或者经常探望的形式,用无形的亲情拉紧父母的手,保证父母的老年生活。在殷志刚看来,如果没有健康方面的特殊需要,最好还是居家养老。家是老年人,也是所有人割舍不了的情结。家带给老年人的,不仅是住了大半辈子的舒适环境,还有儿孙萦绕带来的精神愉悦。就像年轻人小时候,父母让年轻人在家里快乐成长一样,年轻人长大了,也应该给父母一个家,让父母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