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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新生儿信息 防泄露先惩“内鬼”

特别提醒 2017-07-18 15:10:1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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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1日起实施。“人肉搜索”犯法吗?怎样惩处贩卖个人信息的“内鬼”?

在一家妇产医院生下宝宝的张宣琳,正沉浸在成为妈妈的喜悦中。可还没等她坐完月子,一个接一个的骚扰电话便打乱了她的生活。这些电话不但知道张宣琳本人的信息,还对宝宝生日和性别等信息了如指掌,而骚扰电话推销的全都是与新生儿有关的产品和服务。

其实,受到困扰的并不只是张宣琳一人,其他产妇也都接到过各种不同的骚扰电话。一些产妇不堪其扰,选择报警。

不久前,上海警方展开侦查,并破获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信息泄露的源头竟是一家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

监守自盗,疾控中心有“内鬼”

刚过不惑之年的韩洪明任职于上海一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生命统计科。因为工作关系,他结识了下级疾控中心生命统计科的张峰劲。除了工作接触之外,两人私交也很好。

张峰劲经常到辖区内的医院走访,与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婴幼儿产品公司、保健品公司的老板很熟,有着很广的人脉。

2014年春节前,张峰劲请韩洪明吃饭。席间,张峰劲向韩洪明打听能不能拿到全市新生儿数据信息,会有丰厚的回报。韩洪明听到有利可图,开始默默关注。

生命统计科,不但统计死亡人数,也统计出生人数。但是,只负责死亡人员统计的韩洪明并没有权限登陆出生登记系统。于是,他就以工作为名,向同事要到新生儿出生登记系统的密码。

随后,韩洪明顺利查询到当月全市各医院新生儿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父母姓名、电话等,并下载到U盘。

拿到第一手数据后,韩洪明通过邮箱将资料发给张峰劲。在第一次成功窃取之后,韩洪明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由于新生儿出生信息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他每半个月将更新的数据,下载打包后直接发给张峰劲。就这样,韩洪明每次向张峰劲提供7000至8000条新生儿信息,并获得三千五百元左右的“劳务费”。

层层转卖,新生儿信息“被公开”

拿到数据的张峰劲如获至宝,因为有了这些数据,“财富”就将滚滚而来。张峰劲将这些个人信息转手卖给了销售保健品的范利华。

对于范利华而言,从事保健品推销最关键的就是要掌握客户信息,谁手上的客户信息越多,收入也就越高。从此,张峰劲与范利华建立了稳定的新生儿出生信息供需关系。

由于数据太多,张峰劲本想让韩洪明和范利华直接进行交易,但两人提出一定要让他作中间人。范利华每月的15日和30日准时前来“收货”,张峰劲选择的交易地点十分隐秘,直至案发,两人都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生意人总会寻求利益最大化,范利华又将新生儿信息转手卖给了一家医疗公司的李梅雪。李梅雪多年从事婴幼儿奶粉等产品的销售,深知这些信息有利可图,二话不说便花重金买下。

李梅雪的朋友圈里不乏从事婴幼儿产品的生意人,黄燕燕和王力仁便是其中两个。黄燕燕是上海星星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力仁是这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他们深谙李梅雪手上这些新生儿信息的价值,便花二十多万元买下,并要求李梅雪长期提供。

就这样,韩洪明窃取新生儿信息后,经过层层转卖形成利益链,新生儿父母的生活也因此不断受到骚扰。

在新生儿父母的举报下,警方破获了这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韩洪明、张峰劲、范利华、李梅雪等人被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2014年初至2016年7月,韩洪明利用工作便利,每月进入他人账号窃取疾控中心新生儿信息,再进行出售。源头是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下线是第一级的中间商,最后是不同级的代理商,从而导致大量新生儿信息外泄,给个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2017年3月28日,浦东新区法院认定,韩洪明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韩洪明等人共非法获取新生儿信息共计二十万余条,属于情节严重。最终,韩洪明等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法律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加大力度

在发布新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法和最高检还公布了几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韩洪明等人倒卖新生儿信息一案。那么“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商家为了推销产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如何严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浦东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

Q:公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寻找客户并获利,最终发布者被判刑。那么,“公民个人信息”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A:在此之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尚存争议。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其中包括个人的行踪轨迹。

比如,我们刚办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徐明是学工科的海归博士,偶然机会他从英国购买了一种仪器,可以通过手机定位个人的行踪,在此基础上他又结合自己的技术,开发了一种适用中国的产品,然后在网上售卖,非法获利400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里,徐明虽然没有贩卖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出售的产品却可以定位个人的行踪轨迹,他也因此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Q:“人肉搜索”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发布个人信息,发布者将会受到哪些惩处?

A:在此类案件中,根据发布者发布信息的范围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界定发布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只是单纯发布个人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会触犯刑法,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在“人肉搜索”案件中,如果发布者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甚至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活动,比如将信息转手贩卖,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便可入刑。

Q: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A:新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设置了不同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为“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Q:有时我们刚买完房,就有中介打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孩子出生不久,就不断接到推销幼儿产品的电话。为推销产品购买个人信息,法律将如何惩处?

A:新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Q:有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内部人员作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有何惩处规定?

A:新司法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其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一般人提供50条公民个人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25条就符合入罪条件。这样的规定,对行业内部人员泄露信息降低了入罪门槛,为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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