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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一聊,记录变合同?

特别提醒 2017-12-18 17:27:12 0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方式,许多生意都是在网上谈成的。然而,发生纠纷打官司时,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仅凭网上的聊天记录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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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湖北女孩周玥大学毕业后来到温州工作,有了一定积蓄后便辞职做生意。她租了店面卖化妆品,认识许多品牌的经销商。2017年5月,经销商徐琳琳通过微信联系周玥,推荐一款美容皂,建议周玥花1万元加盟费,成为美容皂的温州总代理,以加盟价进货,比批发价还低,利润空间比较大。

周玥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到徐琳琳指定的账户,徐琳琳从微信发来信息:“钱已收到。恭喜你成为总代理!”虽然都在温州,但两人都忙于自己的生意,没有时间见面详谈,都是在微信上进行沟通。

通过几次协商,周玥决定先买60箱美容皂,并通过支付宝把8.4万元货款转账给了徐琳琳。两人在微信中都同意,购买美容皂的价格和数量以约定为准。提货时间是5月22日,徐琳琳会准备好书面的加盟合同、买卖合同,提货的时候补签。

周玥去提货时,徐琳琳临时有事不在。仓库员工取货时发现,仓库里只有52箱美容皂。于是,周玥、徐琳琳、仓库员工建了一个微信聊天群,员工拍摄核对美容皂数量的视频发布在群里,确认货物不足后,徐琳琳让周玥先拿50箱,并承诺在一周内把剩余的10箱补寄给周玥。

徐琳琳不在,再加上提货不足,周玥也就没签订书面合同。过了一周,徐琳琳迟迟没有补寄剩余的美容皂,周玥提出退款要求。谁知徐琳琳突然变脸,表示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以实际提货时的数量为准,她没有义务按60箱的数量补寄。此外,周玥没有签订加盟合同,只能以批发价计算价格,徐琳琳最后退还了不到2000元。

周玥十分气愤,整理了这段时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保留好提货时的相关视频,把徐琳琳告到温州鹿城区法院,要求徐琳琳按总代理的价格计算美容皂,退还剩余货款并进行赔偿。徐琳琳提出两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法官认为,微信里的相关聊天记录已经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视为电子合同。

2017年9月,鹿城区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电子合同,徐琳琳给周玥的美容皂数量不足,已经构成违约,周玥有权要求徐琳琳退还剩余货款1.4万元。由于双方在微信中并没有谈到违约赔偿责任,徐琳琳无需进行赔偿,但需要补偿拖欠退款产生的银行同期利息。

说法

协商一致,聊天记录变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约定都可以视为电子合同。法官解释说,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清晰明确,但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且达成一致,相关内容便形成了电子合同。

根据周玥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两人有关于如何加盟、加盟后如何低价进货的约定,并取得了一致,虽然是以聊天记录的形式表现出来,但相当于订立了合同。周玥支付了1万元加盟费后,徐琳琳还发来确认信息,说明双方不仅承认关于加盟的约定,而且实际履行完毕。

关于如何买卖美容皂,两人也是通过微信进行协商。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微信中的沟通便只是协商过程。不过,两人都明确表示,同意以微信聊天时约定的数量和价格为准,说明达成了一致,买卖美容皂的电子合同也已经订立。

徐琳琳提到“补签”书面合同,在周玥提货时通过视频核对数量,并承诺会在一周内补寄剩余的10箱美容皂。各方面证据都显示,她承认并部分履行了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书面合同只是事后补签。因此,法官最终按微信中约定的加盟价和60箱进行计算,判决徐琳琳退还1.4万元。她们在微信聊天中没有谈到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周玥只能要求徐琳琳补偿拖欠退款产生的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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