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过期,还能得到赔偿吗?
以案说法
2013-07-09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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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孙树强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大学毕业后,他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父母为鼓励儿子好好工作,老两口拿出多年的积蓄给儿子买辆小轿车。孙树强找到一个合适的女友钟琪,两人相恋半年后结婚。次年,钟琪生下一个男孩。
2008年1月的一个周末,钟琪正在家中忙家务,朋友李宏找上门来。李宏从手提包中拿出一张宣传单,对钟琪说:“这是我所在保险公司近期推出的定期人寿保险,建议你参加。”
钟琪接过宣传单,看到正面写着:“保险期间,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受益人最高可领取50万元的保险金”。考虑到丈夫喜欢开快车,钟琪便说:“等我与丈夫商量后再决定吧!”
两天后,钟琪与丈夫一起找到李宏,拿出1350元现金,以孙树强的名义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中约定,孙树强每年缴纳保费1350元,需要缴纳20年,缴纳日期是每年6月30日,宽限期为60天,钟琪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此后,孙树强连续两年都按期缴纳了保险费,但2010年临近缴纳保费的日子,因工作繁忙,孙树强早已将此事抛到脑后。到了9月20日,已经超过保险合同宽限期20天了,孙树强才想起缴纳保费一事,连忙找到保险公司,提出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申请。当天,保险公司就同意了孙树强的请求,他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到了2012年6月30日,孙树强再次忘记缴纳保险费。7月的一个周末,孙树强带着妻儿去郊区游玩。途中,孙树强驾驶的轿车右后轮胎突然破裂,与同方向的一辆货车相撞。孙树强在这场意外事故中丧生,钟琪和孩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伤势也比较严重。
事故发生后,钟琪找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表示,孙树强逾期没有缴纳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现在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金。几次交涉无果,钟琪将保险公司告到密云县法院。钟琪认为,孙树强是在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丧生,此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支付保险金50万元。2013年4月,法院支持了钟琪的请求。
说法
孙树强明明没有按时缴纳保费,法院为何最终还是支持了钟琪的请求呢?法官解释说,这就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投保人如果没有按时缴纳下一年的保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一定宽限的时间,保险法规定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内,即使没有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但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缴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中止。保险中止后,只有提出恢复合同效力的申请,合同才能继续有效。
在这个案子里,孙树强第一次忘记缴纳保险费时,已经过了宽限期,但在他提出合同复效申请并由保险公司同意后,之前的保险合同效力得以延续。需要注意的是,孙树强缴纳保费的时间是2010年9月20日,但此时并不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新的合同,而是之前保险合同的延续,因此约定的缴纳保费的日期仍为每年的6月30日,再次出现迟延交费的情况时,宽限期仍从6月30日开始计算。
2012年7月,孙树强遭遇意外,此时距离孙树强应缴纳保费的日期不足60天,因此孙树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并没中止,合同仍具有效力。
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提醒,投保人不应该只注意保险的种类,而忽略了订立保险合同的后续细节。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双方约定的保费缴纳期限,或在接到保险公司催促缴纳保费的通知时,应及时缴纳保险费。虽然法律对迟缴保费的情况规定了宽限期,但是在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有权相应减少保险费。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善用“宽限期”,最好能在宽限期内想办法缴付保费,以使保单继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