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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受伤怎么办?

以案说法 2014-04-08 13:45:00 170

前一日工作到凌晨,第二天主动又加班,员工因劳累摔伤,公司却以自愿帮忙为由,拒绝配合申请工伤。积极工作变成擅自做主,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
    2010年7月,简洁大学毕业,应聘到辽宁锦州一家化工公司从事技术员的工作。她喜欢自己的专业,尤其爱在实验室里摆弄那些试剂和仪器。
    简洁与公司签了三年合同。因为工作认真技术好,第二年就被委以重任,成为一个项目组的组长。公司规模不大,技术人员有限,为了节省人力又不耽误项目进度,简洁和同事经常加班加点。不过与此同时,他们的工资待遇也比同行业的其他员工高出30%。这让大家心理很平衡,感觉辛苦也值得。
    2012年6月15日是星期五。为了跟进一个实验结果,简洁一直工作到凌晨3点多钟。因为担心独自回家不安全,她睡在了办公室的沙发上,打算天亮后再回家,利用双休日好好休息。
    星期六早晨7点,简洁下楼准备离开公司。睡沙发很不舒服,她感觉自己腰酸背疼,整个人都没精神。不过,听到楼下动力车间传来嘈杂的声音时,她还是在责任感的驱使下走了过去。
    当时车间主任正在带人安装一台新设备。那是简洁项目组急需的重要设备,刚刚从外地运回来。为了尽快投入使用,工人们周末一大早就开始加班。见在场人员忙不过来,安装工人对设备调试也不太懂,简洁有些不放心,顾不得吃饭休息,当即决定留下来帮忙。
    可是,夜里加班过于劳累,加上睡眠不足,简洁的体力和精力状况都不太好。登上主机调试仪表时,她脚下一滑,不慎从两米高的机台上掉了下来,腰部受伤,当时就疼得不能活动了。
    后来简洁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十级伤残,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伤情才基本稳定。当天一起工作的同事都觉得她是过度劳累才摔伤的。公司却说她不在指定的加班名单中,调试设备不是她的职责,工作内容也并非公司指派,她完全是个人自愿帮忙,所以不能算工伤。
    因为公司不配合,2012年底,简洁自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审查过程中,公司一再强调,简洁在明知自己疲劳过度的情况下自愿加班,就应该对擅自行动的后果负责,如果按工伤处理,对公司不公平。
    尽管公司自以为理由充分,简洁还是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并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简洁也因此不得不多次接受调查询问。好在结果令人欣慰,一年后公司败诉,她终于拿到了合法有效的工伤认定书。
 说法:
    简洁加班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她和公司却因为加班的方式,在工伤认定上产生了很大分歧。
    员工自愿加班和单位指定加班,不仅在“谁主动”的问题上有差别,还会带来一些法律效果和权益上的差异。比如员工自愿加班时,一般不能向单位要求加班费、调休等工作待遇,被单位指定加班则完全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各种与加班有关的权利。
    不过,出现工伤问题时,却不能简单地以自愿加班为由,让员工承担利益上的损失。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其中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上班,也包括额外加班。
    简洁前一天工作到凌晨,第二天又主动帮忙调试设备,这种尽职尽责的态度和做法首先就值得嘉许。而且,对于简洁的自愿参与,现场负责的车间主任和员工都没有拒绝。尽管他们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但作为当天工作的领导和参与者,他们的接受也可以视为公司对简洁自愿加班的接受。
    在民法上,并非任何事都要提前达成合意才能被承认。简洁和公司虽然没有关于加班的约定,但她用实际行动履行了加班的义务,公司也接受了她的行为,加班就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而且,也不是所有意思都必须明确表达出来才算有效。默认和明确的同意,有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简洁的案子里,公司等于是以默认的方式同意了她自愿加班的做法。这种情况下,认定工伤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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