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房子,为何不能加上我的名?
父母出资相助,新婚夫妇住新房
河北女孩李敏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2004年3月,她结识了东北小伙张杨。张杨为人忠厚老实,李敏对他颇有好感,两人慢慢产生了感情。
2006年8月,在没有房子也没有多少存款的情况下,李敏和张杨结婚了。婚后,两人开始渴望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可买房子对他们来说简直是奢望。就在小夫妻为房子发愁时,远在辽宁老家的张杨父母伸出了援手。和很多父母一样,张杨的父母一直觉得自己有义务为儿子买房,儿子结婚时没有婚房,成了老两口的一块心病。现在看儿子要买房,他们自然愿意帮忙。于是,他们一边先让儿子去看房,一边开始筹钱。
2006年底,小两口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位于丰台区的一套房子。据中介介绍,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所以比相同地理位置的房子要便宜一些,总价款为37万元,但也正因为是经济适用房,就只能卖给有北京户口的人。张杨虽然是辽宁人,可单位为他办理了北京户口,所以他有资格买这套房子。于是,两人商量着定下了这套房子,并交了2万元定金。
得知儿子已经选中房子后,张杨的父母开始着急起来,老两口都是工薪阶层,辛苦了一辈子也没攒下多少钱,听说儿子已经交了定金,老两口一咬牙,卖掉了自己的房子。
2007年1月10日,张杨的母亲通过银行卡给儿子的卡里打去了17.5万元。随后,张杨又将这笔钱作为首付款转到了房主指定的账户上,剩下的房款则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交纳了各种税费后,张杨和房主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房产证上写了张杨的名字。
房子买下了,李敏和张杨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后,就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家。
再说张杨的父母,在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后,老两口的住处成了一个大问题。于是,张杨提出让父母来北京和自己一起住,父母欣然同意了。
公婆来了,李敏自然要面对不好处理的婆媳关系。起初,她和婆婆相处得还不错,婆婆勤俭持家,李敏也恭敬孝顺,可在一起生活的时间长了,就慢慢产生了摩擦。李敏总觉得婆婆有些强势,家里的大事小事都爱插手,这让她觉得很不舒服。心里有了不满,就会控制不住向丈夫抱怨几句,希望丈夫能说说自己的母亲。可偏偏张杨是个孝子,从不肯当面说母亲的不是,只是背后劝慰李敏,让她想开点,多迁就老人。
丈夫的态度让李敏很失望,她觉得丈夫应该和她站在一起,可现在丈夫不但不帮她,反而一味地让她让步,这让她心里充满怨气,和丈夫的关系也紧张起来。
妻子不开心,母亲又不能说,张杨觉得自己夹在母亲和妻子之间痛苦不堪。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他提议,和李敏先搬出去住。为了不用再面对公婆,李敏同意了。可一想到自己明明有房子,却要租房生活,李敏心里难免有些情绪。
小两口搬出去单过了,按说矛盾算是解决了,可李敏和张杨都感觉,经这么一折腾,他们再也恢复不到以前的那种亲密无间了。
夫妻心生嫌隙,尚未离婚先争房
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张杨的应酬比较多,李敏开始怀疑丈夫有了外遇,并经常为此和丈夫发生争吵。为了控制张杨,她开始翻看他的手机,并追问他的行踪。起初,张杨还耐心跟她解释,可时间长了,他觉得这种生活让他很疲惫,于是他选择了回避。每天下班,他会有意拖延在单位的时间,回到家里也是沉默不语。张杨的态度彻底激怒了李敏,她也表现得日渐偏执。一天,两人因为琐事争吵起来,李敏在深夜跑出了家门,张杨怕她出事立刻追了出来,谁知李敏竟然跑到地铁站里站在轨道边,威胁张杨要跳下去,张杨好说歹说才把她劝回了家。而这样一闹,让张杨对李敏更加厌恶。
其实,李敏从内心一直深深地爱着张杨,但是她不知道这份爱已经变成了一道枷锁,让张杨喘不过气来。很多次争吵过后她都很后悔,可每次她又控制不住自己。慢慢地,两人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李敏想尽力挽回,可抓得越紧,张杨的心就走得越远。
李敏感到张杨随时都可能离开自己,此时身边的朋友劝她说:“留不住人,就要抓得住财产,别最终落得人财两空。”朋友的话惊出李敏一身冷汗,她想到了登记在张杨名下的房子。这个房子是婚后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现在房产证上只写了张杨一个人的名字,将来万一离婚,自己岂不很被动?于是,她向张杨提出,要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可李敏的这一要求,被张杨断然拒绝了。张杨说,房子是父母买给他的,与李敏无关。
见丈夫不肯让她加名,李敏觉得丈夫是想独霸房产。于是,2011年7月她把张杨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并在房产证上加名。
9月27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曾经恩爱的夫妻在法庭上剑拔弩张。为了证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敏拿出了结婚证、契税的完税证明等证据。而张杨则向法院出示了房产证、母亲给他转账的银行明细单,以及每月从自己工资卡上转出的还贷明细。张杨的母亲也亲自出庭,证明当初自己出钱是给儿子一个人买房子的。
看到张杨和他的母亲在法庭上一唱一和,李敏的情绪突然失控,她拿起手里擦泪的纸团向对面坐着的张杨投了过去,并哭喊着说:“还贷的钱是我们俩出的,你用你的钱还贷,难道你是铁人不吃不喝吗?你的生活开支用的都是我的钱”李敏说,自从和公婆住在一起后,她还要每月给公婆交1000元的生活费,可这些她都没有留证据,因为自己发的工资是现金,每次领回来就放到抽屉里,从来没有记过账。
考虑到房子虽然是李敏和张杨在婚后所买,但首付款却是张杨的父母所出,并且房产证上也只写了张杨一个人的名字,2011年11月丰台区法院作出判决,房子属于张杨的个人财产。对于李敏提出的确认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案子的主审法官解释说,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李敏的请求,是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又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对于这一条规定很多人有异议,认为不够保护女方的权益。因为按照传统,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子,女方出嫁妆,房子是升值品,而嫁妆是消耗品,夫妻一旦离婚,女方会落得人财两空,可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给孩子买房子,通常会拿出毕生积蓄,像张杨的父母,甚至卖掉了自己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子,而父母给子女买房子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协议,如果子女离婚,就将父母的毕生积蓄分给对方一半,这显然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父母的利益。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有其合理性。李敏想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并确认房子为共同财产,就必须要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张杨的同意。如果张杨不同意,李敏是无权在房产证上加名的。但考虑到房子的后期贷款是张杨用自己的工资偿还的,而张杨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如果两人离婚,张杨应当给予李敏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