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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手机号码,谁有权使用?

以案说法 2015-04-30 16:30:0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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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姚淼淼从未想过父亲姚向河会再婚,而且他的新婚妻子刘珊珊只比自己大3岁。从父母离婚那天开始,她只是认为父亲因为经济条件太好,与没什么文化的母亲无法沟通才导致这段婚姻的结束。

直到刘珊珊出现,姚淼淼才觉得父母离婚并不是无法沟通那么简单。所以,父亲再婚后她多少有些埋怨,与父亲很少联系。后来,姚向河突然去世,她也不想与刘珊珊有过多接触,在电话里约定了遗产如何分割。

姚向河没有其他亲人,除了一直居住的别墅,还有一辆价值160万元的轿车和1200万元的存款。姚淼淼和刘珊珊约定,别墅、轿车和200万元存款归刘珊珊所有,自己分得1000万元。

姚向河生前使用六连号的手机号码,在辽宁省盘锦市当地是身份的象征,曾有人出价60万元购买,但被姚向河拒绝。遗产处理完以后,姚淼淼拿着父亲的死亡证明等资料,到通信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可刘珊珊得知后,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信公司将手机号码过户是违法的,她将姚淼淼和通信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手机号码过户无效并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向河与通信公司之间签订了电信服务合同,对手机号码有使用的权利。在他去世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属于个人遗产,通信公司没有权利将其过户到姚淼淼名下。在刘珊珊没有与姚淼淼对遗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她也不能请求法院判决手机号码归自己所有。

2014年3月,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通信公司将手机号码过户给姚淼淼的行为无效,也驳回了刘珊珊要求继承手机号码的请求。

拿到判决,通信公司认为自己是依照合法程序和业务流程对手机号码办理了过户,并不存在过错,所以上诉到盘锦市中级法院。

2014年12月,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号码作为姚向河的遗产,在没有确定由谁来继承之前,无法确认使用权的归属。所以,中级法院撤销了兴隆台区法院的判决。

说法:

在这个案子里,法院最后没有对手机号码到底应该由谁来使用做出判决,原因是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依附于所有权。在没有确定手机号码归谁所有之前,通信公司只是将手机号码的使用权给了姚淼淼。

姚向河去世后,姚淼淼和刘珊珊对房产、车辆和存款的分割已经做了约定,但由于手机号码价格昂贵,而她们又没有对此进行协商。所以,她们都有获得手机号码的权利。

所有权不确定时,通信公司虽然按照合法的程序为姚淼淼办理了过户,但通信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处分权的通信公司,在没有征得有处分权的姚淼淼与刘珊珊一起同意时,擅自将手机号码过户,侵犯了刘珊珊的权益。

刘珊珊表示要获得手机号码的时候,通信公司与姚淼淼签订的过户合同是无效的。反过来讲,如果与通信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刘珊珊,姚淼淼同样有权利提出合同无效。由于姚向河已去世,无法恢复原来状态,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维持手机号码目前的状态,并限制再行过户,是唯一合理的处理方式。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首先要将遗产属于谁确定下来,才能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姚淼淼和刘珊珊在约定如何分割姚向河的遗产时,对手机号码归谁所有做出约定,她们才能对手机号码由谁使用、通信公司办理的过户是否有效提出质疑。

姚向河去世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继承权的姚淼淼和刘珊珊都有获得手机号码的可能,如果她们都想获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姚淼淼和刘珊珊可以打官司先确定手机号码归谁所有,或拥有手机号码的一方对另一方如何补偿,再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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