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不到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能给工作带来保障
案例:
2008年7月,张子涵从北京物资学院会计专业毕业。半年后,她应聘到北京密云县一家纺织公司,任出纳员。面试时,单位与张子涵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工资,并承诺无需试用期,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张子涵曾几次找到人事科的领导孙玉梅,询问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但得到的回答是“单位本次新录用的员工较少,过段时间会召集大家统一签订合同”。有了肯定的答复,张子涵的心就踏实了。后来,张子涵在单位工作得很愉快,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也就没有再提。直到2011年5月,孙玉梅才找到张子涵,表示单位要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张子涵详细介绍了合同的内容:“之前你来公司,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这合同里写明了合同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3月,是你入职的时间,单位也会给你补交签订合同之前的各种保险,你仔细看一下内容,要是没意见就签个字。”
看着合同,张子涵提出了疑惑:“我是2009年3月入职的,但单位一直没跟我签合同。为什么现在签的合同要从2009年3月起算?”孙玉梅说:“这是单位领导商量后的意见,当然,也是要和你商量的。之前单位没有跟你签合同,是工作上的失误。现在就是为了要改正之前的错误。对于你提出的合同有效时间的异议,是可以商量的。如果你有不同意见,也可以先不签,等我向领导反映后,再给你回复。”张子涵仔细想了想,觉得能从2009年就续上保险是件好事,再说自己打算一直在这家公司干下去,既然领导已经决定了,自己也不好说什么,于是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虽然签下了劳动合同,张子涵心里还是有些犯嘀咕。当晚回家后,张子涵上网查了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个法律条款引起了她的注意:“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此时,张子涵才恍然大悟,原来单位着急和自己签下劳动合同,并将合同的有效期推前,是怕支付双倍工资。
明白了事情的缘由,张子涵并没找单位理论,毕竟还要在厂里工作,没必要和单位闹僵。只是她在心里打着小算盘,想着如果以后自己和单位之间发生矛盾,刚好可以以此为由向单位索要之前的双倍工资。
让张子涵意外的是,当她真的和单位发生冲突时,她的小算盘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2012年初,张子涵由于连续旷工20天,被单位辞退了。2012年4月,张子涵以单位违法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单位告到密云县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2009年3月至2011月5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庭审时,纺织公司承认在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没有与张子涵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人事主管已经对合同“倒签”的情况对张子涵进行了说明,因此合同效力应当开始于张子涵入职的时间,并且双方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所以不同意张子涵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以及个人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子涵的请求。
说法: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人们也许还有疑问:明明是单位与张子涵倒签了劳动合同,为何不需要担责呢?法官解释说,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平等自愿的,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的要求是:应当自员工正式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倒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存在问题,应当视作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事后认可。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之前纺织公司没有与张子涵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事后,在公司找到张子涵并明确表示要“倒签”劳动合同时,张子涵并没有表示反对,还自愿签署了合同,她的行为就是对单位提出的“倒签合同”的认可。也就是说,单位与张子涵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追溯至张子涵入职的时候,同时她自愿放弃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可得双倍工资”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之前纺织公司没有与张子涵“倒签”劳动合同,张子涵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双倍工资的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适用的最长时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的前十一个月。也就是说,像纺织公司长达两年多没有与张子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张子涵最多只能要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的双倍工资。超出这个时间段,即使单位仍旧没有与张子涵签订劳动合同,张子涵也没有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