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岗位被调整,补偿一波三折

以案说法 2012-07-30 16:38:00 110

案例:

张雯原本是厦门市北疆饭店的大堂副经理,2010年9月她主动提出与饭店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张雯又将饭店告上法院,要求饭店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明是张雯辞了职,为什么还要饭店对她做出补偿呢?这种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2004年10月张雯进入饭店工作,双方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5年来,张雯一直认真工作,饭店经理很满意她的表现。于是劳动合同到期后,饭店在2009年10月又与张雯签订两年的合同,并约定张雯的职位是大堂副经理。

然而,在2010年6月10日,饭店突然以内部岗位调整为理由,给张雯发出了通知书,将她的职位由大堂副经理调为总台领班。见工资待遇没有降低,张雯便在通知书上签了字。但很快,张雯意识到总台领班经常要值夜班,便在6月19日找到饭店经理协商,希望调回原来的岗位。没想到,饭店经理拒绝了张雯的请求,谈话不欢而散。

那天之后,张雯决定辞职,并要求饭店对自己做出补偿,可饭店拒绝了。无奈之下,张雯向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张雯表示,她如果知道总台领班要上夜班,是不会在调岗通知书上签字的,因为上夜班会影响她的家庭生活。虽然是她提出和饭店解除劳动合同,但责任在饭店,饭店应该对自己做出补偿。可饭店却表示,饭店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表现来调整岗位。况且张雯已经在通知书上签字,同意调岗。事后她反悔并决定辞职,这是她个人的选择,饭店无需做出补偿。

在劳动合同期内,饭店可以随意调动员工的岗位吗?2010年10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饭店对张雯的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并没有降低她的工资待遇,所以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张雯拒绝饭店的工作安排,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饭店做出补偿。

随后,张雯又将饭店告到思明区法院。让人遗憾的是法院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劳动合同里已经约定好了职位,饭店却随意调整,难道自己不能拒绝吗?张雯不理解,为什么仲裁和法院会支持饭店?于是,在2011年3月,她上诉到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饭店应向她支付工作6年的补偿金共计10800元。

厦门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饭店单方面对张雯的岗位进行了调整,之前没有告诉张雯调整后的相应变化,只是简单发出了调岗通知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饭店的原因,导致张雯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饭店应该对张雯做出补偿。2012年4月法院判决,张雯在饭店工作了6年,饭店应该补偿给张雯6个月的基本工资合计为10800元。


说法:

拿到法院的判决后,张雯松了口气。其实,很多员工都和张雯一样,他们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工资。单位做出调岗的决定,只要工资待遇没降低,员工们往往都会接受。那么,在合同期内单位调动员工的岗位算不算违法呢?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张南日法官解释说,这要看员工是否因为失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以及调岗后员工的劳动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

调动岗位本是单位对员工管理的方式之一,但为了防止单位随意调岗侵害员工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调动岗位不能改变员工的劳动条件。也就是说,在员工没有失职的前提下,法院判断调岗是否合理,主要看调岗后员工的薪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地点、工作环境以及安全卫生条件是否发生了改变。如果这些劳动条件发生了改变,并影响了员工的正常生活,调岗就相当于改变了劳动合同,这时单位应该与员工协商,得到员工的同意后才能发出调岗通知。

在这个案子中,张雯不存在失职的情况。饭店将张雯的岗位从大堂副经理调到总台领班,虽然薪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却发生了变化。调岗后张雯需要经常上夜班,这种改变会影响她的日常生活。这时,饭店应该先与张雯协商。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饭店直接发出调岗通知,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虽然是张雯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但责任却在饭店。

按照规定,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单位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要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工作每满一年单位要补偿给员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张雯在饭店工作了6年,所以饭店应支付她6个月的基本工资,合计108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绽放在炉台边的玫瑰:辽宁鞍钢股份炼铁总厂二高炉作业区茵芭操作工李珊

人称“叶坚强”!嘴上佛系内心热血的90后女孩叶黎文:青春在最需要的地方闪耀

【决战脱贫前线】大凉山上的驻村第一书记:带着乡亲们“漂漂亮亮”脱贫

一袭白衣,两代传承!援汉北京医疗队年龄最小的她,令人刮目!

【决战脱贫前线】返乡创业新农人!一个高光白领的蜕变……

绽放在炉台边的玫瑰:辽宁鞍钢股份炼铁总厂二高炉作业区茵芭操作工李珊

人称“叶坚强”!嘴上佛系内心热血的90后女孩叶黎文:青春在最需要的地方闪耀

热门专题

更多

中国妇女

全国妇联机关刊

Loading...

中国妇女_法律帮助

全国妇联机关刊

Loading...

《中国妇女》微信号

zgfn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