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尽,一场房与钱的战争
以案说法
2013-01-11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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怦然心动,结局并不美好
遇到王芳菲时,董玉峰42岁。那是2007年的夏天,王芳菲大专毕业应聘到董玉峰位于山东威海的服装厂,在总经理办公室做文员。初入职场,王芳菲难免拘谨。每次出差错被董玉峰发现,她都会很不好意思地笑着道歉。董玉峰很喜欢这个活泼爱笑的姑娘,所以工作上经常照顾她。
后来,这种老板和新职员之间的关系逐渐发生了变化。董玉峰迷恋王芳菲的年轻活力,王芳菲对这个处处关照帮助自己的上司也生出了情愫。于是他们开始在下班后约会,像恋人一样相处。
此时的董玉峰早已经结婚成家,有妻子和孩子。而王芳菲的两性观念颇为开放,所以对此并不是很在乎。自从董玉峰自己开了工厂,出差、加班是常有的事,一年当中大部分时间都晚回家,甚至不回家。他的妻子不知是对他太放心,还是已经默许了他在外面的自由,反正很少过问他的事。这样一来,董玉峰和王芳菲的关系发展得相当顺利。2008年,他们同居了。
如果只是男女之间你情我愿,董玉峰和王芳菲的事情会简单许多。可2009年初,王芳菲意外怀孕了。董玉峰和妻子只有一个女儿,他很想再要一个孩子,就劝王芳菲把孩子生下来。而这时的王芳菲也不能不承认自己已经有了更多的欲望。她同样需要这个孩子。
2009年底,王芳菲生下一个儿子,住在租来的房子里显得有些不太合适。王芳菲明示暗示,希望董玉峰能给她买套房子。而董玉峰也愿意给自己的女人和儿子一个固定的住处。于是2010年初,两人一起到中介公司看房,最终选中了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的一套二手房。
2010年3月底,王芳菲与房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她一个人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子。但买房的36万元,却是董玉峰直接付给房主的。几个星期后,董玉峰、王芳菲和房主一同去房屋管理部门办了过户手续。房子被正式登记在了王芳菲的名下,王芳菲和儿子很快就搬进了新家。董玉峰不回家的时候,也跟他们住在一起。
然而像许多婚外情一样,董玉峰和王芳菲的结局并不圆满。王芳菲学别人搞投资,遭到了董玉峰的反对,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2011年3月,急需用钱的王芳菲将房子抵押给了担保公司,贷款20万元。随后,董玉峰以王芳菲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违反双方约定为由,将她告到了威海市环翠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让王芳菲解除房子抵押,腾房走人。
讨要房子,揭开荒唐真相
法庭上,董玉峰拿出了一份打印的协议。那是2010年4月10日,也就是办理房子过户手续之前,董玉峰和王芳菲签订的,上面写着:今收到董玉峰人民币36万元,用于在威海购买住宅,面积约100平方米。房子以王芳菲的名字办理房产证等产权登记手续,王芳菲可以永远在此居住。协议的最后有董玉峰和王芳菲的亲笔签名和日期。而在正文与签名、日期之间的位置,还有两行字体较小、写在括号内的备注。写的是“王芳菲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处置该房屋,比如出售、办理抵押贷款等,否则董玉峰有权收回房产”。
就是因为有这份协议,董玉峰才指责王芳菲违约并告上了法院。可王芳菲并没有因此表现出丝毫理亏,反而认为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董玉峰曾经赠与她36万元用于买房,所以房子应该归她所有。而提到这份协议的来历,王芳菲所说的话让法官惊讶不已。
王芳菲未婚先孕,和董玉峰又是情人关系,所以把孩子生出来容易,报户口就没那么简单了。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董玉峰想出了一个“奇招”。他在自己厂里选了一个老实可靠的男员工,让王芳菲与这个人登记结婚,等给孩子办完户口,两个人再离婚。
这个方法如今看来荒唐不已,可王芳菲和那个男员工当时竟然就答应了。因为担心王芳菲离婚时,房子会被假结婚的对象分走,所以他们才写了这份协议,为了要证明买房的钱是董玉峰出的。对于协议正文所写的内容,王芳菲全盘认可,但却偏偏否认了括号里的备注部分。她说从字迹大小和分布上看,那些字明显是后来加上去的,是董玉峰在她办理抵押贷款之后,为了达到占有房子的目的而伪造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王芳菲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协议的正文和备注部分进行司法鉴定,看看它们是不是在同一时间、一次性形成的。而法院同意了她的申请,并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
看到鉴定报告,董玉峰脸上理直气壮的表情不见了。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协议正文部分与括号内备注部分的字迹“不是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的”。所以对于备注内容的真实性,法院没有认可。
见司法鉴定对自己有利,王芳菲马上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她说自己和董玉峰之间的这份协议能够证明买房子的钱是董玉峰对她的赠与。钱既然给了她,登记在她名下的房子也就归她所有。如果协议上的备注得到法院的认可,还勉强能说明赠与附加了撤销的条件,一旦她擅自处分房子,董玉峰就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可备注部分最终被司法鉴定否定,证明赠与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存在,所以就算她用房子办理了抵押贷款,董玉峰也没有任何理由反对,更不能要求她腾房。因为这是她一个人的房子,她有权做主。
明明白白的司法鉴定结果,加上王芳菲言之凿凿,这一切都让董玉峰很被动,但他并没有因此而示弱。思量之后,他对那份协议提出了另外的观点。董玉峰认为,房子是他出资购买的,这一点王芳菲承认,原房主也能够证明。然而,仔细分析他和王芳菲签的协议,主要内容只不过是“王芳菲收到了他的钱,这笔钱用来买房,房子登记在王芳菲名下,而王芳菲可以永久居住”。协议中没有任何跟“赠与”相关的内容,他也从来没有明确地表示过赠与的意思。
两场官司,其实难有赢家
“王芳菲收到我的钱能证明什么?这笔钱其实是我借给她的,而那份协议其实也是一张收条,所以才会出现‘今收到’这样的字眼。”董玉峰激动地为自己辩解。他一再强调,根据协议的约定,尽管房子登记在王芳菲名下,但她只享有居住权,而房子的所有权还应当由出钱买房的他享有。
一份写得像收条一样的协议,却包含了买房、房产登记和居住权的约定。既没有明确的赠与表示,也没有清晰的借贷关系,房子的所有权究竟属于谁?在各种复杂的情节和关系背后,法院发现了整个事件里,一条最清晰也最简单的脉络。
法院认为,董玉峰和王芳菲自2007年起开始恋爱,然后同居生子,买房子的钱也确实是董玉峰支付的,但他们却没有明确约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是以王芳菲自己的名义签的,所有的房产登记手续也是以她一个人的名义办的,此后王芳菲和董玉峰又签了一张具有收条特征的协议。这些都进一步说明,王芳菲从董玉峰那里收到了36万元用于购房,而不是收到了一套房子。判断房子的所有权,向来都先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不是谁付钱就归谁。所以,王芳菲名下的房子应该归她所有,董玉峰也就无权要求她腾房,也不能收回房子。至于那36万元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否应当返还,那属于另外一个问题,董玉峰可以另行起诉。
2012年春天,董玉峰接到了败诉判决。他和王芳菲的关系也因为这场官司彻底决裂了。面对法院对于“可以另行起诉”的解释,他有了另外一个想法:房子要不回来了,但王芳菲必须还钱。
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出一口闷气,自始至终对妻子隐瞒真相的董玉峰,勉为其难地选择了坦白。而他的妻子郭美英在大发脾气之后,也还是与丈夫站在了一条战线上。毕竟董玉峰给王芳菲买房的那笔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她也受到了不小的损失。
不久后,环翠区法院收到了郭美英和董玉峰联名的起诉书。
自从上一场官司的司法鉴定让董玉峰背上了“篡改”协议的嫌疑,他就不再提赠与之事。这一次,他们夫妻统一了口径。董玉峰声称王芳菲从他那里借了36万元,要求她还钱。郭美英则说董玉峰未经她的同意,无权一个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要求王芳菲返还36万元。
然而,要证明借钱一事存在,岂能没有借条?董玉峰和王芳菲那份看上去像收条的协议,根本无法说明他们之间有借贷关系。种种迹象和证据都表明,董玉峰给王芳菲36万,是基于两人的同居关系,并非简单的借贷或赠与。所以他无论找什么理由,在法院那里都站不住脚。但郭美英的主张就另当别论了。
董玉峰在婚姻期间,与王芳菲同居生子,已经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他竟然还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王芳菲36万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董玉峰的做法无疑损害了郭美英的利益,所以王芳菲应当将36万元中属于郭美英的一半返还给她。但是,因为董玉峰和王芳菲存在不正当关系,他们之间的这种金钱给付也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董玉峰要求王芳菲返还钱款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2年7月,法院做出判决,王芳菲返还郭美英18万元,作为郭美英的个人财产,归她自己所有,而董玉峰则不得不为这段婚外情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