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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各地《民法典》首案 听法官谈“良法善治”

来源:中国妇女
聚焦 2021-02-21 14: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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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个里程碑,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也是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在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过程中,民法典会发挥怎样的作用?从2021年第1期开始,本刊聚焦民法典实施,新设栏目“民法典·直通车”,通过真实的案例,学典、释典、论典。


丈夫婚前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这样的婚姻能撤销吗?照顾姑妈晚年生活,姑妈去世后能代位继承,分到遗产吗?夫妻分居四年多,结束婚姻还需要离婚冷静期吗?

2021年1月4日,元旦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北京、重庆、江苏等各地法院纷纷依据民法典作出当地首个判决。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法官敲下法槌,法典里一条条规定变成了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首案判决”作为同类纠纷的先例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为此,本刊采访多位首案的承办法官,听他们讲述如何运用民法典入民心、合民意、贴民情、纾民困、听民声、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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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会川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梅陇法庭副庭长


守护婚姻,倡导诚信入民心

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我适用民法典撤销了一起婚姻案件,这一判决结果很快登上微博热搜。网友纷纷对判决点赞,同时也引发了婚前体检是否有必要这一话题的热议。

一对年轻夫妻,202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女方才发现男方在婚前就已经患有艾滋病,于是女方依据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告到法院,请求法庭宣告婚姻无效。

这个案子看上去简单,其实从立案到判决,却经历了先找法,再释法,最后适用法律这一比较曲折的过程。

案子的立案时间是2020年10月。我在开庭前的阅卷过程中发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艾滋病是否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可以推断出,艾滋病人在传染期内应当暂缓结婚。不过暂缓结婚的情形限定在传染期内的艾滋病人,并非全部艾滋病人。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推知,艾滋病并非属于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也就意味着艾滋病人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但这个案子的焦点并不在于艾滋病这种疾病,而是“隐瞒”疾病与他人结婚这个行为。按照多数人的认知,这种行为显然是难以接受的。《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向对方说明感染的事实。”但这个规定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规章,对于艾滋病人违反告知义务并没有提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民法典实施前,妻子请求婚姻无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但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刚好符合本案的情形,但同时另外一个难题又摆在我面前,那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的意思就是,人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愿意接受法律惩戒,是因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导和警示作用,因而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

这个案子中,男女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在2020年6月。当时民法典尚未实施,所以案件能否适用民法典来判决仍然成疑,还需要继续分析和论证。

翻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解适用,我发现“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比如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回到本案,妻子陈述的内容属实,属于无过错方,对夫妻双方利益保护存在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无过错方;并且两人登记结婚时,虽然民法典尚未实施但已经颁布,相关条文已能够被社会大众所知。所以,这个案子适用民法典,符合社会对法律的合理期待。

开庭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我确认了男方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告知女方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妻子最初提起的是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我征询了双方的意见,当婚姻无效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她是否要求撤销婚姻?男女双方都给予了肯定答复。至此扫除了这个案子适用民法典处理的最后一个障碍。

不难看出,如果没有民法典的实施,女方既无法宣告婚姻无效也无法撤销婚姻,她只能起诉离婚,这对于她的利益保护显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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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老爱亲,法律褒奖合民意

老人朱玲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居住。黄亮是朱玲的姨侄,主动照料姨妈生活起居。

朱玲去世后,其养子章强将黄亮告上法庭,认为对方取走了老人账户上的23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1月4日,我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这个案子作出判决。

朱玲是去年6月去世的,章强在办理老人后事的过程中发现,黄亮多次累计取走了老人23万元银行存款。章强认为自己才是唯一的继承人,黄亮无权将老人的钱据为己有。

黄亮在法庭上称,自己虽仅是老人的姨侄,但在姨父去世后的五年多时间里,姨妈的生活都是他照料,除了生活费,看病用药也花去不少。

黄亮是否需要返还这笔钱呢?我阅卷之后就本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根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0元,以及朱玲年老、病情用药、需要护理等因素,酌定她的每月消费成本为1020元,由此确定了在黄亮照顾朱玲的66个月内朱玲的生活费用。扣除朱玲的生活费用,剩余的财产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份额。

那么这些份额只能由章强来继承吗?当然不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黄亮在老人离世前66个月,几乎尽了照顾其晚年生活的全部义务。于是,我酌情按40%的比例确定了其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且综合确定黄亮为朱玲所支付的生活费用,以及其合法继承的遗产共计12万元。也就是说,黄亮只需返给章强11万余元。

这个案子名义上是不当得利之诉,实际上却涉及到赡养、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之前的《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关于酌情分得遗产的规定沿袭了继承法,但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无论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都应当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份额。实际上,这也扩大了酌情分得遗产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充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倾向。虽然黄亮没有赡养姨母的法定义务,但其悉心照料姨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其实,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民法典的规定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并让法律、社会和家庭对此给予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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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威   重庆市丰都县法院法官


离婚自由,释法明理贴民情

2021年1月4日,我作为主审法官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这是民法典实施后,重庆地区适用民法典作出判决的首个案件。

这个案子去年9月立案。赵美月和丈夫秦和伟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秦和伟在2016年离家出走,赵美月多方寻找仍无音讯,两人一直分居。于是,赵美月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我在庭前调查时发现,秦和伟在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均无可联系的电话。他的父母以及当地村民都表示与他失去联系多年,不清楚其行踪。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采用了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期满,恰逢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秦和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于同日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应该适用民法典还是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我主持审判庭法官会议进行了集中讨论。审判庭法官各抒己见,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分歧。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赵美月和秦和伟能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我们讨论后,形成了大多数意见:这个案子既不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也不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而是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所以这个案子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作出判决。

秦和伟在2016年离家出走,与赵美月分居生活,其间互不联系往来,不履行法定义务,直至法院开庭审理时,法律事实在时间上是持续的。因为这是丰都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案件,为确保结果的公平公正,我们还专门提请了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指导本案的适用问题,中院讨论后也回复:同意本院法官会议形成的大多数人意见。

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就这个案子而言,以“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作出的准许离婚的民事判决,处理结果虽与民法典实施前一样,但意义却不同,也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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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天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自甘冒险,统一裁判纾民困

从高空抛物到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囊括了生活中所有的民事行为。对于运动爱好者,有一个条款十分值得关注,那就是自甘冒险条款。

自甘冒险条款,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随着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百姓参与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多,在日常的打球、登山、滑雪等运动中,常发生侵权纠纷。民法典实施前,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做法不一,有些依据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有些依据公平责任,判决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由此可知,对自甘冒险的新规定,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0年年底,我们法院收到一份与新规相关的诉状:宋习是一位年过古稀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与球友周明相约打了一场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宋习被周明打出的球击中了右眼。宋习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事后,他以周明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侵害其身体权为由,要求周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定周明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审理此案的焦点之一。作为主审法官,我认真梳理了案情,发现宋习与周明已是五年球友,宋习对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存在的风险应该完全清楚,而且他对周明的打球水平也是了解的。

两人的比赛过程被公园里的摄像头全程拍摄,我对这份视频证据也进行了审查:周明打球动作本身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基于这些事实,我认为宋习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周明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自甘冒险”条款,周明无需担责。

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对案情有了审慎的判断后,我将庭审时间定于民法典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我们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当天,我们邀请了媒体,以案普法,并在审理后当庭宣判,驳回了宋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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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


扩大继承,保护财产听民声

2020年12月8日,张荣来到虹口区法院,要求继承姑妈张丽名下的遗产。9年前,92岁的张丽去世,由于生前未婚没有儿女,唯一的弟弟张山也先于其去世,张丽的遗产无人能够继承。虽然张山有张荣、张群、张明(已去世)、张晨四个子女,但当时这几个侄子女都没有继承权。

张丽晚年时,一直是侄子张荣在照顾。根据之前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然而,张荣虽尽到主要的扶养义务,但也难以继承姑妈的全部房产。这一直是张荣的心病,多年来难以释怀。直到民法典对代位继承范围的扩大,让已退休的张荣看到了希望。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此新规,张荣等人可继承姑妈的遗产,于是他来到法院,要求继承姑妈的遗产。对于此类案件,民法典实施前,法官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判决:张荣适当分得姑母的遗产,遗产中的剩余部分要被认定为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范围,相较于继承法有所扩大,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减少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承、收归国有的情况,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顺应了百姓的期待与需求。

接到张荣的立案请求后,我们快速并慎重地处理了此案。与判决相比,走速调对接程序,案件处理得速度更快,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百姓的诉讼成本。因此,我们将这一案件分配到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并在第一时间与张荣进行了电话联系。

张丽名下的房子即将拆迁,权属需尽快确定,张荣也希望能尽快解决。充分沟通和释法后,我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确定了调解方案。在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张荣与其他兄妹到法院接受了调解。

由于张丽晚年一直由张荣一人照看,哥哥和妹妹体谅张荣这些年的辛苦付出,主动放弃了遗产的继承权。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当场出具民事调解书。

张荣顺利继承姑妈的遗产,多年的心结解开。离开法院时他紧紧抓着我的手,感谢的同时赞扬法院是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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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契约,弥补空白解民忧

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我对一起“装修商跑路,请求合同解除”的案子进行了宣判。这也是我所在的法院适用民法典,认定合同解除时间的第一案。

边洁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签订的当日,边洁就交付了定金,后续还支付了施工款。原本应在签订合同后即开工,但因为装修公司材料供应问题,直至2019年7月初才进行房屋交底。装修公司在进行了初步设计后,到2019年7月底也没有进行施工。当初和他接触的装修公司工作人员,有的联系不上,有的推三阻四。

边洁多方找寻后才发现,装修公司“跑路”了。为了讨回损失,边洁将装修公司告到法院。

在审理的过程中,我询问了边洁在起诉之前是否向装修公司发出过解除装修合同的通知书,边洁表示,之前没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之后对方跑路了,想要再提解除合同,也找不到人了。

那么,装修合同的解除时间应当从何时算起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法律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没有发出解除通知的情形,缺乏统一规定。

民法典弥补了这一空白。《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西城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结合边洁的请求及公告送达这家装修公司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在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解除,装修公司退还边洁定金和已支付的价款。

或许很多人不理解,直接判装修公司退款就行了,为何一定要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呢?

这是因为在合同终止之前,签订合同的双方,仍然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合同及时解除终止,能保护守约方尽快将合同所涉资源“释放”出来,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举个例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购买人未能按约定及时付款,导致违约,那么出售人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尽早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出售人可以将房屋再次出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