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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百年路 】革命圣地,妇女行使选举权

作者:本刊记者/闫实
聚焦 2021-04-23 15:40:15

 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流传着这样一首《乡选歌》:“男女都来到,会议开热闹,检讨工作真不少,全要转变好;边区要发展,选举要广泛,选举好人把事办,生活能改善……”

在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陕甘宁边区政府鼓励妇女参政议政,边区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巨大改变。《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明确规定,无论男女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回望历史:“投豆选举” 值得铭记


陕甘宁边区选举活动中出现女性身影(延安市延安精神研究所供图)


“一张长长的桌子上,放着几只碗。众人之中,一位妇女正在弯着腰,小心地将手中的豆子投在第二个碗中,后面的人手握着豆子似乎是在等待……”在延安革命纪念馆的展厅内,这幅老照片记录了陕甘宁边区“投豆选举”的历史瞬间。从1937年至1946年,陕甘宁边区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全民普选。众多女性的身影,出现在这三场无记名的选举活动中,它为新中国民主选举留下了一笔宝贵的实践财富。


那么,当时的女性是如何参与选举的?1937年7月,延安县及各区、乡先后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从7月开始到当年年底,一场自下而上的选举之风,刮过这片沟壑纵横的黄土高原。


有知识的青年女性、在家里带娃的婆姨、年纪大的老奶奶……都可以去参加选举。可对于她们而言,“选举”是啥?对这一陌生的新鲜事物,她们毫无头绪。这时,选举工作委员会结合边区的风土人情,热闹地搞起了宣传。


在庙会、集市和群众大会上,有人拿着喇叭喊话。田间地头农闲时间,街头巷尾,经常看见选举宣传队的影子,墙上贴着各种标语,“人民是政府的主人”“不论男女老幼,不让一人站在选举之外”“选举是保卫边区的法宝”等等。


选举工作委员会还将怎样选举改编进了秧歌、地方戏曲及农村小调中。如《选举小调》唱到:“清清的天,白白的云,大家选举要留神。选举票上看清楚,看清好人与坏人。选上好人大家好,选上坏人都糟糕。”直白而又淳朴的民间小调教会了边区妇女们什么是选举,知道了自己也可以参与选举,有权决定边区事务。


当时陕甘宁边区的百姓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大多不识字,更不会在选票中写出选举人的名字。选举该如何进行呢?


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为了能使选举公平公正公开,有人发明了“投豆子”的选举办法。用几个不同颜色的碗代表不同的候选人,投票人要选谁,就往谁的碗里投一粒豆子。豆子由选举委员会发,不准私自带。选举一结束,选举委员会就开始数豆子,把当选者的名单贴在墙上。选出了村长,村民们就会给他献上一朵红花,敲锣打鼓,抬着村长到街上游行一周,意味着当选者是头头了。


有婆姨抱着娃娃,兜揣馍馍参加选举的;有大闺女、新媳妇穿上新装,搭伙结对去参加选举的;许多地方的妇女为了选村长,情愿抱着孩子跑五六里路,赶到约定的开会地点。各个村庄几乎是男女老少一齐出动。


生动感人的选举故事,在边区俯拾皆是。安定县中区一位70多岁裹小脚的王阿婆,手拄拐杖,高高兴兴地走出山沟,要去参加选举。当时大风呼啸,飞沙扑面,人们劝她别去了,她执意不从。一边走还一边说:“活到70多岁,从没做过主,今天要咱做主,咱自然要去选个如意的。”


妇女解放,离不开妇女的参政议政。男女共同投入火热的抗日洪流,平等参政议政,才能真正实现政治上的平等。1937年12月,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成立。在中央妇委的指导下,1938年3月8日至11日,陕甘宁边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选举产生了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


《中国妇女》1939年创刊号


1939年6月1日,《中国妇女》在延安创刊。在革命战争的烽火中,《中国妇女》是一支战斗的号角,对于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专家讲述:突破选举门槛,妇女要参政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的颁布,明确了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么,该《条例》是如何规定的?为保障妇女享有政治权利,边区政府还颁布了哪几部重要法律?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史研究所副教授谢晶。


谢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Q:从妇女解放的角度来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中有哪一些亮点内容?


A:一是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选举资格,突破了妇女参与选举的门槛。1937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4条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论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加强妇女运动委员会在选举上的组织能力,巩固了女性群体参政议政的地位。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18条规定:“各抗日政党及职业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进行竞选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得加以干涉或组织。” 这是1938年3月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成立后,从立法层面赋予妇女组织、群众组织参政议政的重要标志。


三是将少数民族的妇女也纳入了平等选举的范围内,扩大了选举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8条规定:“在选举区域内,如有少数民族,除了适用第五条之规定外,其人数不足各级参议会选举法定人数五分之一者,参加区域选举;有法定人数五分之一以上者,单独进行该民族居民之选举,得选出正式议员一人。”


Q:为保障妇女享有政治权利,边区政府还颁布了哪几部重要法律?


A:考虑到参政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能力参差不齐,边区政府着力于提高妇女政治觉悟、构建群众组织。比如,1937年边区党委公布《关于边区妇女群众工作的新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妇女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和识字运动,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


1938年3月边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宣言》和《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简章》,规定妇女群众组织“实施最彻底的民主集中制”,“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


1939 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强调“鼓励妇女参政,各级参议会应有25%的女参议员,各机关应大量吸收妇女工作”,大批妇女干部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之中。


在法律层面,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及1941年5月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都明确指出,“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后来,为了矫正妇女地位低下的顽疾,提高政府对妇女的保护力度,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还提出“妇女除有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


Q:从今天的视角来看,边区政府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的影响及历史意义是什么?


A:1943年,邓颖超在《略谈妇女与参政》一文中指出:“一个国家妇女参政的权利及机会之多少,男女平等实行程度的大小,亦可说明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广度与深度。”以《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为代表的立法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在边区开展妇女解放运动的基本遵循,也是边区民主政治改革的突出成就。


妇女参政议政,是妇女解放的核心内涵,由此带动了妇女在经济就业、文化教育、婚姻家庭及诸多社会活动地位的提高,促使妇女解放事业向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迸发活力,为新中国成立后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确保男女平等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梳理陕甘宁边区妇女参政议政史料,可以发现边区法律确定的男女享有平等选举权、成立中央妇委会、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等,在今天都有所继承和发展。陕甘宁边区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的规定和实践,对今天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仍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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