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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百年路】新中国妇女,劳动创造幸福

作者:文/本刊记者 闫实
聚焦 2021-05-28 16:58:28

新中国成立后,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妇女们积极参加生产活动,为建设新中国而奋斗,劳动最光荣。而申纪兰是中国农村妇女中倡导“男女同工同酬”第一人,并最终实现了将这一倡导写入宪法。

“小扁担,三尺三,姐妹们挑上不换肩,一行排开走得欢,好像那大雁上青天。仓库满,囤儿尖,看著看著丰收心里甜,多打粮食多生产,日子一年胜一年”上世纪60年代,一部反映新中国农村妇女劳动状态和精神风貌的电影《李双双》上映。电影中,这首插曲“小扁担三尺三”唱出了劳动妇女奔走在田野间的欢快景象,也成为了一代人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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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李双双》反映新中国农村妇女劳动状态和精神风貌


回望历史:

同工同酬,谁说女子不如男

“共和国勋章”获得者申纪兰是第一个为妇女利益倡导“男女同工同酬”的,并最终实现了将这一倡导写入宪法。而申纪兰的名字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家喻户晓。

申纪兰出生于1929年,1946年嫁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西沟村。上世纪50年代,西沟村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2岁的申纪兰担任副社长。为解决劳动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社长李顺达提出“要想打胜仗,男女老少一起上”的口号,并把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任务交给了申纪兰。

在申纪兰的带领下,妇女们慢慢学会了摇犁、锄地等农活。但很快申纪兰和姐妹们遇到了一个难题:干同样的活儿,女社员得到的工分比男社员少。

按照当时的工分计酬方式,如果男人干一天活计10个工分,妇女却只能计5个,不平等的报酬挫伤着妇女的劳动积极性。

村里本来是男女共同协作劳动的,经申纪兰申请,社里专门给女社员划出一块地,和男社员进行劳动竞赛。妇女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始终在田间争分夺秒。最后,女社员赢得了竞赛。到了1952年,西沟村已经实现了“男女干一样的活,应记一样的工分”。后来男女同工同酬渐渐地在全国推广开来。

25岁的申纪兰,因为争取男女同工同酬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可,代表中国妇女参加了在丹麦举行的世界妇女大会。作为一位农村妇女,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更是申纪兰做梦都想不到的。

从偏僻的山西省长治市西沟村到首都北京的几千里路程,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申纪兰整整走了四天四夜。在履职尽责的路上,她奋斗了60多年。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前任院长韩大元编著的《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一书中,申纪兰回忆了她当年参加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表决通过1954年宪法的历史情景。除了当时激动的心情外,申纪兰对宪法中提到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印象最深。她连着几晚都睡不着觉,心里一直想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真正当家做了主人,共产党是真正保护人民,为人民办事的。作为人民的代表,她一定要宣传好宪法,办事一定得靠宪法。


专家讲述:

宪法保护女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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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所教授


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变不仅显示在现实生活中,也鲜明烙印在了宪法文本上。比如1949年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就提到女性权利,1954年宪法则把女性权利条款正式写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中,现行宪法更是对保护女性权利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并且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那么,新中国宪法经历了几次变迁?1954年宪法把女性权利条款正式写进“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积极意义何在?男女同工同酬是何时被写入宪法中的?带着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所教授王蔚。

Q:新中国宪法经历了几次变迁?对女性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A: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

讲到“五四宪法”,首先要提到1949年《共同纲领》的颁布。《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第一章“总纲”中, 除了规定人民的各项权利外, 第五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这部宪法性文件中对女性权利作出了“单独”的“特殊”规定, 实现了中国女性权利宪法保障的“革命性转折”。

“五四宪法”则进一步确定了女性享有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性权利。例如,第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女性和男性一样,有相同的劳动权利。

相对于“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出现了退步,删除了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但仍在第27条中保留了妇女权利的相关具体内容。随后,“七八宪法”虽然继承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纠正了“七五宪法”中存在的一些错误, 但其对极“左”路线的批判还不够深入, 也具有局限性。

“八二宪法”作为现行宪法,是一部面貌一新的宪法。这部宪法重新确立了平等权的原则。其中第33条第2款首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第48条进一步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以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自颁布以来,“八二宪法”经过五次修正,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而这些重要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的宪法力量。

Q:“五四宪法”把女性权利条款正式写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的积极意义是什么?

A: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大家可以去杭州西湖畔参观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那里是“五四宪法”的起草地,收藏了大量珍贵文物、文献资料和历史档案,能够让人们直观感悟宪法产生的过程和背后蕴涵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价值。

“五四宪法”在“总纲”、“国家机构”之后专门设立“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将1949年《共同纲领》总纲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用了14个条款予以具体化,其中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彰显人民当家作主,也特别保障女性平等权利,在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类型中补充了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女性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更全面的体现。“五四宪法”所构筑的基本权利体系,为以后各部宪法对妇女基本权利的确认奠定了基础。

Q:“男女同工同酬”是何时被写入宪法的?现行宪法对女性劳动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A:“男女同工同酬”六个字写入新中国宪法文本是在“七八宪法”之中,并为“八二宪法”所继承。“七八宪法”第53条规定,宪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八二宪法”第48条对这六个字进行了重申,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些规定在就业劳动领域表现为: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等。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之下,女性就业劳动权利得到了很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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